作者wonderangel (天使塵)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黑特板主群不依板規恣意刪除本人文章, …
時間Sun Aug 7 20:27:09 2005
※ 引述《zseal (我是小美不是小美人)》之銘言:
: 光看標題就很明顯
: 我應該不用多做解釋
: 依版規就是要給你水桶
: 如果你要搞法律
: 不如請檢察官或法官來看
: 請警察來做筆錄吧
: 噢~我忘了說
: 你根本沒有來信跟我溝通過
: 根據組務的規定是要水桶的
1.給你時間了
就單一文章重複劣文,造成禁po文時間加倍的部份
你有沒有道歉?
2.麻煩你找出我犯了哪一條板規
我找不到
劣文退回的信裡也沒寫
3.忙到沒空回信就別學人做板主
: ※ 引述《wonderangel (天使塵)》之銘言:
: : a.事實
: : 1.2005.8.5 23:58我在hate板po了如下文章
: : ==============================================================================
: : 作者 wonderangel (天使塵) 看板 Hate
: : 標題 幹你娘,ptt都是一堆狗在管
: : 時間 Fri Aug 5 23:58:04 2005
: : ───────────────────────────────────────
: : 她媽的站務是狗
: : 組務是狗
: : 板主是名破麻
: : 只是一堆狗幹的傢伙跟破麻版主
: : ==============================================================================
: : 2.didimax跟zseal劣文退回
: : ==============================================================================
: : ●145 8/06 didimax ◇ 劣文退回(人身攻擊)幹你娘,ptt都是一堆狗在管
: : 146 8/06 zseal ◇ 劣文退回(人身攻擊)幹你娘,ptt都是一堆狗在管
: : ==============================================================================
: : 3.2005.8.6 00:00 被hate板主zseal刪文浸水桶
: : ==============================================================================
: : 作者 zseal (我是小美不是小美人) 看板 Hate
: : 標題 [公告] wonderangel人身攻擊 水桶兩周
: : 時間 Sat Aug 6 00:00:20 2005
: : ───────────────────────────────────────
: : ==============================================================================
: : b.爭點
: : 1.原文是否對特定對象有所謂"人身攻擊"行為,
: : 要符合兩個要件,對特定對象人身攻擊
: : 而內文雖有人身攻擊意味,但並無特定對象
: : c.判例
: : 1.有關毀謗部份,特定對象的定義
: : ==============================================================================
: : 裁判字號: 85 年 自 字第 556 號
: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4 日
: : 裁判要旨: 按人民有言論之自由,為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明文規定,為人民之基本權
: : 利之一,雖此一基本權利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非完全不受限制,
: : 然既係對於基本權利之限制,自應縱嚴為之。又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
: : 加重誹謗罪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而何謂
: : 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則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
: : ,而非以當事人主觀之感受為認定之標準。綜觀該競選文宣之內容,該「
: : 法克」係以一大標題記載在該文宣接近中間位置,而該整份文宣內容又指
: : 述多件事件,並非特定對象,單一事實,亦非針對特定之個人或團體、事
: : 實加以評論,是尚難認該「法克」之記載即為辱権、誹謗特定之人、事,
: : 亦無法認係辱罵、誹謗自訴人;又該競選文宣之內容僅就事件加以評論,
: : 不論其所言內容是否屬實,所用詞句是否苛刻,適當,究與對於自訴人品
: : 行、操守等事任意加以指摘傳述有所有不同,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有誹謗自
: : 訴人之情事。
: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310 條 (83.01.28)
: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 ==============================================================================
: : 2.有關妨害名譽的部份
: : ===============================================
: :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509 號
: :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 :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 :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 :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 :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 :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 :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 :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 :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 :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 :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 :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 :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 :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 :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第 6354 號 4-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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