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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seal (我是小美不是小美人)》之銘言: : 光看標題就很明顯 : 我應該不用多做解釋 : 依版規就是要給你水桶 : 如果你要搞法律 : 不如請檢察官或法官來看 : 請警察來做筆錄吧 : 噢~我忘了說 : 你根本沒有來信跟我溝通過 : 根據組務的規定是要水桶的 1.給你時間了 就單一文章重複劣文,造成禁po文時間加倍的部份 你有沒有道歉? 2.麻煩你找出我犯了哪一條板規 我找不到 劣文退回的信裡也沒寫 3.忙到沒空回信就別學人做板主 : ※ 引述《wonderangel (天使塵)》之銘言: : : a.事實 : : 1.2005.8.5 23:58我在hate板po了如下文章 : : ============================================================================== : : 作者 wonderangel (天使塵) 看板 Hate : : 標題 幹你娘,ptt都是一堆狗在管 : : 時間 Fri Aug 5 23:58:04 2005 : : ─────────────────────────────────────── : : 她媽的站務是狗 : : 組務是狗 : : 板主是名破麻 : : 只是一堆狗幹的傢伙跟破麻版主 : : ============================================================================== : : 2.didimax跟zseal劣文退回 : : ============================================================================== : : ●145 8/06 didimax ◇ 劣文退回(人身攻擊)幹你娘,ptt都是一堆狗在管 : : 146 8/06 zseal ◇ 劣文退回(人身攻擊)幹你娘,ptt都是一堆狗在管 : : ============================================================================== : : 3.2005.8.6 00:00 被hate板主zseal刪文浸水桶 : : ============================================================================== : : 作者 zseal (我是小美不是小美人) 看板 Hate : : 標題 [公告] wonderangel人身攻擊 水桶兩周 : : 時間 Sat Aug 6 00:00:20 2005 : : ─────────────────────────────────────── : : ============================================================================== : : b.爭點 : : 1.原文是否對特定對象有所謂"人身攻擊"行為, : : 要符合兩個要件,對特定對象人身攻擊 : : 而內文雖有人身攻擊意味,但並無特定對象 : : c.判例 : : 1.有關毀謗部份,特定對象的定義 : : ============================================================================== : : 裁判字號: 85 年 自 字第 556 號 : : 裁判案由: 誹謗等 : :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4 日 : : 裁判要旨: 按人民有言論之自由,為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明文規定,為人民之基本權 : : 利之一,雖此一基本權利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非完全不受限制, : : 然既係對於基本權利之限制,自應縱嚴為之。又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 : : 加重誹謗罪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而何謂 : : 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則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 : : ,而非以當事人主觀之感受為認定之標準。綜觀該競選文宣之內容,該「 : : 法克」係以一大標題記載在該文宣接近中間位置,而該整份文宣內容又指 : : 述多件事件,並非特定對象,單一事實,亦非針對特定之個人或團體、事 : : 實加以評論,是尚難認該「法克」之記載即為辱権、誹謗特定之人、事, : : 亦無法認係辱罵、誹謗自訴人;又該競選文宣之內容僅就事件加以評論, : : 不論其所言內容是否屬實,所用詞句是否苛刻,適當,究與對於自訴人品 : : 行、操守等事任意加以指摘傳述有所有不同,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有誹謗自 : : 訴人之情事。 :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310 條 (83.01.28) :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 ============================================================================== : : 2.有關妨害名譽的部份 : : =============================================== : :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509 號 : :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 :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 :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 :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 :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 :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 :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 :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 :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 :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 :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 :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 :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 :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 :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第 6354 號 4-40 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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