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lsol (亂風)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Re: [申訴] solsol 不服 IanLi 之認定 (2026/4/28)
時間Tue May 5 23:06:32 2026
: → nknuukyo: 請問:就算分母不算他,有>1/2嗎? 210.242.3.184 05/05 15:57
: → nknuukyo: 沒有的話,不過半的敘述有何問題? 210.242.3.184 05/05 15:57
此疑問,有過往板主宣言證明申訴人主張
#1dRivwm7 (StockPicket)
→ Paul1021: Djuda已提離職,剩下未決的案件可能我再跟r板主討論是否 12/30 17:58
→ Paul1021: 等新板主上任後再請新的板主對未決的案件做出判決,或是 12/30 17:59
→ Paul1021: 有一人判未達就以未達結案 12/30 18:00
推 rayccccc: 至少把這些判完再走比較好... 12/31 10:55
→ rayccccc:
剩兩位也只能按照之前1:1算未達 12/31 10:56
經查過往申訴案件相關紀錄可見於實務運作中,
板主採取「1:1情形下採未達處罰標準結案」及「有一人判未達即以未達結案」之描述,
顯示過往對於申訴案件之判定,存在以「50%同意<未達>就成立申訴成功」之一致性運作方式。
另查
#1ZO0R8tC (Law-Service)
主旨:BlueBird5566申訴Stock板Tapqou板主曠職逾14日一案宣判
又查過往公告,查既有規範及過往處理文字可知,制度上已明確認可「請假」作為成員無
法履行職務時之正當處理方式,並要求未能履行職責者應透過請假程序處理,而非逕行缺
席或不作為。則於合議審理情境中,如有審理人員未表態,實質上即屬未履行表決職務之一種態樣,應比照前開制度精神,視為應請假或不列入有效表決範圍,而非在未明確規範下,逕將其納入表決母數並影響結果。
否則即形成:
一方面要求成員於無法履職時應請假,另一方面卻容許未表態之狀態直接影響案件結論,
制度適用前後不一致,亦影響程序之公平性與可預測性。
為避免不同案件適用標準不一致,建議於本案審理前,先釐清本組目前對於申訴案件之表
決規則(包含未表態之處理方式及分母計算方式),以利後續審理基於明確一致之基準進
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48.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777993595.A.AC7.html
※ 編輯: solsol (61.223.48.197 臺灣), 05/05/2026 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