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arewinner (GET)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Fw: [申訴] 不服Paulnewman錯誤的判決
時間Sun Apr 16 16:30:40 2017
※ [本文轉錄自 wearewinner 信箱]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標題: [申訴] 不服Paulnewman錯誤的判決
時間: Sun Apr 16 16:20:09 2017
申訴對象: Paulnewman & y50
申訴事由:
違法刪除本人LIFE版文章。
違反群組長裁定,又沒有法源依據。
請求判決:
一再違反規定知法犯法,請群組長拔除Paulnewman的小組長職務並拔除版主職務。
同時~請從資源回收桶將本人的文章一一轉錄到版主信箱,然後再貼回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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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組長的判決文)
作者 Paulnewman (磨刀霍霍) 看板 Magic_Center
標題 Re: [申訴] y50違法刪除本人LIFE版文章
時間 Sun Apr 16 13:52:4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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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關於板主之職權,使權益,茲說明如下:
由於使用者在使用本站服務之時,已經同意,
「8、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1)
您同意本站各級管理者基於其自行之考量,有權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包含但不限於對您所為之刪除文章、鎖定文章、看板水桶或看板禁止發言、設定
劣文或退文、開處罰單、設定停權、設定變更文章數數值、設定變更 P 幣數值、
設定變更信箱容量數值、設定變更您於本站擔任之職務、退回註冊、砍除帳號等。
前述處分,並非無權或無故之處分,若您不願接受,請勿同意本條款。若本服務
被終止時,本站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另外,命理研究院:廣告、宣傳、營利管理規章:
「6. 對於不受歡迎使用者先前在本組所發表之文章,若有作為其它營利資訊之佐證的情況
,為避免本組之資源持續被營利活動所利用,將在宣告不受歡迎使用者的一個月後請各板
板主將這些文章統一整理並收錄於特定目錄並刪除板面文章。並在該使用者仍為本
組不受歡迎使用者時,將該目錄切換為僅有板主可閱讀。該使用者之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
被解除後,可另行提出申請,由板主將該目錄切換為公開。」
因此,板主行使職權並無問題。
另外,提醒板主之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3) 板主有責任將該版之優秀文章,以標記文章、或文摘等方式加以整理。
(4) 板主有責任閱讀板主板,並詳加了解相關使用指令,關於這部分有疑問者
可在板主板中討論。
(5) 板主有責任定期閱讀該板所屬之群組的組務板、SYSOP、公佈板,若是遇到無
法解決之問題,需報請該看板所屬之小組長協助處理。
關於第一點,請有效率執行,整理板面,刪除無意義或不當之文章,將
文章轉進後刪除,乃板主之權力,本組會監督並建議之。
此案,y50板主乃有效的行使職權,並無違法,全案定讞。
命理研究院Paulne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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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09.24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492321971.A.B0F.html
※ 編輯: Paulnewman (114.41.109.242), 04/16/2017 14: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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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事實
A.關於小組長提到的「8、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1)
這部分需要有版規與法規依據,並且不得牴觸上層法令。
然而
B.
群組長上次已經裁定3/25有關公告,因為刪文會造成無法回復的傷害,所以暫緩實施,
就連小組長4/10日所發表的新規定,都還在備查狀態,尚未通過群組長的核准,同時
本人的案件在4/10日之前,即便核准也不得溯及既往。
但是y50卻逕行先刪除本人在LIFE版所發表的文章,明顯違反規定又依法無據。
證據如下:
http://imgur.com/a/YHEEz
接著他發出公告說: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看板 AboutBoards
標題 Fw: [公告] 刪除gkc文章
時間 Sat Apr 15 01:49: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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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kc 信箱]
作者: y50 (命中人) 看板: Life
標題: [公告] 刪除gkc文章
時間: Sat Apr 15 01:45:38 2017
該使用者於本看板發布之文章,經小組長Paulnewman於
#1O3wN2H_ (Magic_Center)認定有
利用PTT板面宣傳營利,且該使用者為不受歡迎人物。
為避免日後該位使用者繼續利用過往文章持續營利,
故依命理小組板
#1OwtfNPY (Magic_Center)之第6條規定
予以刪除,並收錄之z→2→16備案,特此公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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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先不說小組長4/10日的規定,還在備查階段,還沒有通過群組長個核可。
但小組長卻也以這個第6條為由判決y50的作為合法。
即便有通過審核,y50所說的第6條內容是什麼??
6. 對於不受歡迎使用者先前在本組所發表之文章,若有作為其它營利資訊之佐證的情況
,為避免本組之資源持續被營利活動所利用,將在宣告不受歡迎使用者的一個月後請各板
板主將這些文章統一整理並收錄於特定目錄並刪除板面文章。並在該使用者仍為本
組不受歡迎使用者時,將該目錄切換為僅有板主可閱讀。該使用者之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
被解除後,可另行提出申請,由板主將該目錄切換為公開。
若該不受歡迎使用者於被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的一個月內,已移除利用本組所發表之
文章作為其佐證之營利資訊,可於清除完畢後通知小組長,待小組長確認本組之資源不會
持續被營利活動所利用後,則不執行上述整理文章之處置。
若該不受歡迎使用者於被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的一個月內,對受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
者一事向群組長提出申訴,則在申訴結果確定前,不執行上述整理文章之處置。
命理研究院組長 Paulne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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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請問~~依據這條規定,現在我的申訴案還在進行,那他憑什麼刪文??
而且我的外部網站和FB早就在十多天前就已經修改,這我在群組版申訴文中也有說明,依
照上面桃紅色的部分,則不得執行整理文章的處置,那請問小組長跟y50憑什麼刪文??
所以Paulnewman以第6條當作y50合法的背書,明顯是不合法規。
請群組長將違反群組長裁定又不依法規行事的Paulnewman懲處,並懲罰本身又一堆違規
的版主拔除職務懲處。並請將我的文章從資源回收桶一一轉寄到版主信箱再貼回版上,
否則本人沒義務,受到這種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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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4.2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earewinner (36.225.84.48), 04/16/2017 16:30:40
1F:→ antiasus: 整理板面是板主職責,如果他有收到,刪除板面上的不 04/16 16:38
2F:→ antiasus: 必徵求同意. 04/16 16:39
3F:→ antiasus: 你倒不如等你的申訴都完成了,要求開放爭議文還比較合理. 04/16 16:40
4F:→ antiasus: 前提是擺平了不受歡迎人物之類的事. 04/16 16:43
5F:推 raio: 嗯。他。的。確。在努力。 04/16 21:59
6F:→ antiasus: 我看很難啦...XD 自視甚高的人有非常明顯的點. 04/16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