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師)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申訴] Paulnewman子玄的違法行政
時間Sun Apr 16 01:17:28 2017
申訴對象: Paulnewman
申訴事由:
濫用緊急處理權、處置違反群組長之前的裁定
請求判決:
所以請將此人拔除職務,並命理小組的管理職永不任用。
並要求將LIFE版版主群的違法鬧劇做個終結,拔除這些誇張違法的版主群。
同時,請版主群將我的文章從一一貼回版面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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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
文章代碼(AID):
#1Oyb36tF (AboutBoards)
群組長提到:
2. 小組長具有板務緊急處理權,故在有必要時將自己設為板主作適當的板務處理,
並未違反規則。若 Paulnewman 小組長之處置有違規之處,請另外發文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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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如果沒有版主就算了,問題是有。你說緊急事件,刪我的文章不叫緊急事件吧。
而且~~很明顯刪完我的文章後,他就離開版主職務,以往小組長當版主,像我記得2014
年高雄版發生氣爆,像這樣的大事件,小組長才來擔任版主。
那麼請問,刪我的文章叫做緊急事件?? 所以很明顯不合比例原則。
3. 依據群組規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5. 各板之板規於公告時立刻生效,但是否須向小組長報備由小組長自行決定。
各小組之組規於公告時立刻生效,請於公告後轉錄至群組組務板向群組長報備。
各小組之組規於公告時立刻生效,故小組組規不需先經過群組長審核。
若報備後確實有發現小組組規之訂定有不妥之處,會再與小組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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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那如果小組規經過審核後發現有不妥,但是小組長在審核前就先斬後奏
,那為何使用者要承受這樣的傷害,何況這次的情況是~~~
"""""上次群組長已經請他暫緩像刪文這種無法回復的懲處"""""
但是他新的規定又故意放入同一條規定,而且還溯及既往,請問群組長我2016年10月26
日當下有4月10日的規定嗎?? 那憑什麼依此條來刪文?? 而且還違反上次群組長的裁示,
連新規定中也沒提到是溯及既往,這樣很明顯違法吧。
所以即便群組長認為可以不用審核就實行,但是溯及既往、違反上次裁定是事實。
那麼要求回復本人的文章以及懲處相關人等也屬合情合理~!!
加上,小組長實施刪文的理由:
6. 對於不受歡迎使用者先前在本組所發表之文章,若有作為其它營利資訊之佐證的情況
,為避免本組之資源持續被營利活動所利用,將在宣告不受歡迎使用者的一個月後請各板
板主將這些文章統一整理並收錄於特定目錄並刪除板面文章。並在該使用者仍為本
組不受歡迎使用者時,將該目錄切換為僅有板主可閱讀。該使用者之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
被解除後,可另行提出申請,由板主將該目錄切換為公開。
若該不受歡迎使用者於被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的一個月內,已移除利用本組所發表之
文章作為其佐證之營利資訊,可於清除完畢後通知小組長,待小組長確認本組之資源不會
持續被營利活動所利用後,則不執行上述整理文章之處置。
若該不受歡迎使用者於被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的一個月內,對受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
者一事向群組長提出申訴,則在申訴結果確定前,不執行上述整理文章之處置。
命理研究院組長 Paulne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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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請問~~依據這條規定,現在我的申訴案還在進行,那他憑什麼刪文??
而且我的外部網站和FB早就在十多天前就已經修改,這我在群組版申訴文中也有說明,依
照上面桃紅色的部分,則不得執行整理文章的處置,那請問小組長跟y50憑什麼刪文??
不然以後,是不是可以趁群組長未審核就趕快立一個不合理的規定,然後趕快執行,
等到被駁回再說。
所以請群組長對於這違法以及違反群組長裁定的判決,給予懲處。
並請回復本人的文章到版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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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70.23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92276651.A.326.html
1F:→ malosing: 設版主是投票那時候設的……你是不是搞錯了 04/16 01:19
2F:→ malosing: 群組長在你前幾篇也明確告知你 小組長並無刪文 04/16 01:20
你沒有看清楚申訴文,他在4月14就把自己設成版主,我都有截圖。
而且群組長說的是沒有刪到其他使用者的文,並且刪文的目錄還是他親手建立的。
※ 編輯: gkc (114.44.170.232), 04/16/2017 01:22:04
3F:→ antiasus: 距離5點還有3個多小時,加油:> 04/16 01:21
4F:→ malosing: 這篇有失你以往發文的嚴謹 04/16 01:22
※ 編輯: gkc (114.44.170.232), 04/16/2017 01:23:58
5F:→ malosing: 所以 你不能確定是版主群還是小組長刪文 對吧 04/16 01:25
如果是他建立的目錄,不就表示這件事是他許可也參與的??
※ 編輯: gkc (114.44.170.232), 04/16/2017 01: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