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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對象: Paulnewman 申訴事由: 新公告又再度違反群組長之前的裁定。 請求判決: 1. 小組長可能是仗著反正就算亂搞,結果最多就是駁回或撤銷判決。所以如同上次, 請群組長給予懲罰,核准他的辭呈後改選新小組長。 2. 本次公告與上次裁定許多不合,以及判罰邏輯有瑕疵,請群組長處理 ============================================================================= (前言) 其實在上周群組長對raio案的判例出來後,我就比照該案的標準,將FB和外部網站都做 了修改。raio有建議我說,那要不要去跟小組長談這點,我是認為不必了,因為其實去年 10月我就有去信詢問P小組長,是否因為組規沒寫,可以協商我這邊可以主動修改,而他 那邊撤銷不受歡迎人物判決,結果是P小組長自己拒絕。 (言歸正傳) 本次主要對於今天4月10日,Paulnewman發表的新公告,提出違反群組長裁定的部分 ,以及與之前判罰邏輯不合的地方,以下是他這次的公告,請群組長處理: ※ [本文轉錄自 Magic_Center 看板 #1OwtfNPY ] 作者: Paulnewman (子玄) 看板: Magic_Center 標題: [公告] 命理研究院:廣告、宣傳、營利管理規章 時間: Mon Apr 10 20:28:04 2017 命理研究院:廣告、宣傳、營利管理規章 (2017/4/10) 1. 本小組除 Magic_Info 板外,其餘所有看板禁止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以 下簡稱為營利活動),違者由板主認定並公告理由後,依嚴重程度處以刪文、退文、水桶 和/或列為本小組不受歡迎使用者等處分。若本小組之一般看板因板面性質需要,另外訂 定規定,在相關規定報備小組長獲准後,從其規定。【註一】 1. 這部分,raio就曾提出疑問,如果命理小組的宗旨是(""禁止一切營利活動""),那為何 還卻還能允許Magic_Info命理廣告版的存在?? 這就好像,國家禁止嫖妓,卻允許開放 妓院區讓國人盡情嫖妓一樣的邏輯不通。 又~如果連直接在PTT命理小組都能允許開放PO廣告資訊,且這些資訊是外部網站搜尋引擎 也都能搜尋到的,與PTT更不相干的外部網站受限就毫無正當性。難道Magic_Info版比外部 網站任何版都更大?? 正如群組長在raio案中所說,如果連命理小組都開放廣告資訊PO文,那外部網站的設限 就顯得正當性矛盾,所以顯然P小組長沒有將群組長的話好好思考。 本條所述的營利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在文章內文、推噓文或簽名檔提供收費諮詢服務、廣 告招攬、資金募集與借貸等,亦包括但不限於在本小組中發佈文章、推噓文或簽名檔作為 名片檔、外部網站或書籍所撰寫之營利資訊的相關佐證。 2. 這部分,其實也有個判罰邏輯有誤的地方,他說不限於在本小組中發佈文章,以及外網 和書籍,就拿(不限於本小組發佈文章)好了。 請問如果使用者到別的PTT看版發文,並符合(該版的版規),該版的版主也認定沒問題, 但他文中有提到命理小組,依據這條你給人家判罰,這不就是標準的(""隔空水桶嗎??"") 所以其實我一直想說,命理小組限制其他看板或外部網站的發言或發文,其實根本就違反 現行的中華民國法律的精神。因為法律講的是(""屬地主義"")~!! 也就是依當事人所在地的法律為主,例如在台灣雖然基於自保開槍殺人是違法,但是在 美國是合乎當地法律。所以依據屬地主義,如果一個人在美國因自保開槍殺人,符合當 地法律。則該人回到台灣,並不會被判刑,因為應以當事人所在地的法律為主。 因此,依據屬地主義的核心精神,要看是否違規,應該是看(是否違反外部網站的規定)~!! 也就是要判斷使用者的作法是否違法,應該是看(是否合乎該版或該外部網站的規定)。 不然要是今天某個PTT地方版,例如台北版舉辦義算活動,並聲明說請命理師寫上你在 PTT上曾經替鄉民服務的貢獻。這時寫上,你會在台北版被隔空水桶?? 由於營利活動相當多元,無法以正面表列的方式列舉完全,若欲在本小組從事之活動有與 營利相關之疑慮,可能涉及本條所限制之事項,可事先將完整相關資訊提交於本板,由小 組長進行審核以確認是否合乎規範。 2. 若板主在看板管理上,未盡職責適當處理第一條所述之營利活動,致使看板上存有營 利活動,而被作為營利廣告之工具,依嚴重程度可給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和/或將該看板 列為違法看板暫時隱板,隱板時間以一個月為限。若期限內未改善,則依嚴重程度對板主 處以暫時停職或免職處分。 3. 這部分能不能說說,小組長把y50放出來在LIFE版上大肆簽名檔廣告違規。 然後之前LIFE版就是由小組長直轄,小組長你要不要把自己先免職?? 3. 若板主違反第一條,於本小組禁止營利活動的一般看板,進行營利活動,除應以第一 條依嚴重程度處以刪文、退文和/或水桶等處分外,亦依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免職處分。 4. 這部分最大的判罰邏輯問題在於,所以八字版主跟塔羅版主的部分?? 還是這次公告的規定終於不再搞溯及既往?? 另外~最大邏輯不通的地方在於,版主是領導者帶頭的人,理應比起版友要更高標準 的要求。但同樣是營利行為,版友最重被判不受歡迎人物23版永桶。結果這條竟然是 身為版主帶頭違法,居然可以警告了事,而且最多是被拔除職務,還是可以在各版來 去自如~!! 這種差別待遇規定合乎邏輯?? 反而最後會變成"""保護權貴條款"""。 身為版主帶頭違法~~"""理應罪加一等"""~!! 居然是版友判的比較重??? 同樣的錯,版友我看你不爽,隨便就可以給你(不受歡迎人物)永桶。 版主的話,嗯~~~~按規定~~(警告一次)。 4. 若使用者於其名片檔、外部網站或書籍的營利資訊中,宣傳其於本組一般看板所發表 之文章與貢獻,作為營利資訊之相關佐證,經檢舉並由小組長認定後,將公告給予警告與 限期改善,該公告將轉寄予該使用者。若期限內無改善則會將該使用者列為本組之不受歡 迎使用者。 5. 若本組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於本小組之一般看板發表文章,則會被視為違反第一條之規 定,並在該板處以水桶。若本組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欲解除其不受歡迎狀態,可在移除所有 本組內的營利活動,以及以本組內文章、推噓文或簽名檔作為佐證之營利資訊後,向小組 長提出申請。小組長接到申請後,應公告說明一個月至一年的觀察期,並在觀察期中確認 該使用者無進一步的違規行為後,於觀察期結束時公告解除該使用者之本組不受歡迎使用 者處分。 5. 這部分希望不要又一如往常搞溯及既往,不然八字版主跟塔羅版主,你就沒理由用暫緩 實施當理由而不判罰。 6. 對於不受歡迎使用者先前在本組所發表之文章,若有作為其它營利資訊之佐證的情況 ,為避免本組之資源持續被營利活動所利用,將在宣告不受歡迎使用者的一個月後請各板 板主將這些文章統一整理並收錄於特定目錄並刪除板面文章。並在該使用者仍為本 組不受歡迎使用者時,將該目錄切換為僅有板主可閱讀。該使用者之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 被解除後,可另行提出申請,由板主將該目錄切換為公開。 6.這部分又再度違反群組長上次的指示 這部分群組長上次就說過,刪文會造成難以回復的問題所以暫緩實施,看來Paulnewman 仍舊惡意明知故犯,就拿raio來說,上次被列為不受歡迎人物,然而他申訴成功了,撤銷 判決,如果刪文就可能會造成像raio本來就是被冤判,但是撤銷後,你無法將他的文章一 一回復到版面上,造成永久性無法恢復的傷害。這時憑什麼別人被冤枉還要接受這種無法 回覆的傷害?? 這點群組長上次就有提過,但Paulnewman顯然又要故意違反裁示。 若該不受歡迎使用者於被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的一個月內,已移除利用本組所發表之 文章作為其佐證之營利資訊,可於清除完畢後通知小組長,待小組長確認本組之資源不會 持續被營利活動所利用後,則不執行上述整理文章之處置。 若該不受歡迎使用者於被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的一個月內,對受宣告為不受歡迎使用 者一事向群組長提出申訴,則在申訴結果確定前,不執行上述整理文章之處置。 7. 這部分邏輯仍有問題,那假如某個案子是(有人上訴到版務站長端)後被裁定無罪。 又或者有群組長的交替,像國研組的群組長MRZ被拔除職務,相關案件改交由sitos群組長 重新處理,如果兩人對同樣案件的看法跟判決不同,這時又當如何?? 一樣會發生跟上面第6點一樣的狀況,就是最後即便申訴成功,仍然要承受這樣無法復原 的傷害。 命理研究院組長 Paulnewman 註一:目前命理群組Mind、Sign板,因板面性質關係,開放網頁連結及測驗說明,唯各種 廣告、宣傳情況,若涉及在命理組群之生意行為,仍請板主督察之,請此兩板板主於2017 年5月31日之前,跟小組方討論板務方向與規範開放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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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491827287.A.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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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Paulnewman (122.146.47.18), 04/10/2017 20:49:27
1F:推 raio: 請問是小組長自己想的規定嗎? 04/10 21:31
2F:推 raio: 還是有跟群組長討論過? 04/10 21:36
3F:→ raio: 在下覺得,相關規定,還是請群組長過目後,再公開執行,會比 04/10 21:54
4F:→ raio: 較有公信力喔。 04/10 21:54
============================================================================== (總結) 以上有重大問題之處請群組長過目,並且懲處該小組長一再不把先前的群組長的指示 聽進去,又~~~這篇公告出來,依國研群組規需先請群組長備查之外,P小組長說3/22公 告相關檢舉暫緩,所以現在這篇公告出來意思是不是不再暫緩??那麼,請問dgc的申訴 可以繼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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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91838851.A.8CA.html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00:07:26
5F:→ malosing: 別鬧了 你以為這公告有可能小組長直接公佈嗎 隨便想也 04/11 00:36
6F:→ malosing: 知道一定有跟群組長討論過 別再濫訴了 04/11 00:36
7F:→ malosing: 然後內文還是一樣 充滿猜測與攻擊之意。諸如 “仗著 04/11 00:43
8F:→ malosing: 反正就算亂搞” (攻擊他人無實質證據), “小組長沒 04/11 00:43
9F:→ malosing: 有將群組長的話好好思考”(攻擊他人不會思考),等等 04/11 00:43
10F:→ malosing: 之類。然後內文各種舉例子談邏輯之詞,也是嚴重偏題。 04/11 00:43
11F:→ malosing: 更甚者,套群組長之前的推文,請問你申訴的這篇 小組長 04/11 00:46
12F:→ malosing: 犯了什麼規定? 04/11 00:46
基本上~公告法條違反之前的裁定就是違規。 而且的確在我之前就有人推文請小組長先跟群組長討論過後再發公告。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01:25:10
13F:推 raio: m大。你又不是群組長。隨便說明。群組長。有。看過。可能。 04/11 01:49
14F:→ raio: 會讓。群組長。下不了台。喔。 04/11 01:49
15F:推 raio: 小心。 04/11 02:07
16F:→ malosing: 不要用這種莫名的斷句法好不 04/11 02:45
17F:→ malosing: 還有 我不是群組長 你也不是群組長 gkc也不是群組長 04/11 02:46
18F:→ malosing: 都沒有資格直接認定群組長沒看過 這篇直指群組長沒 04/11 02:46
19F:→ malosing: 看過的同樣立場 04/11 02:46
很簡單的推測~如果群組長看過,就不會設定這種明顯有問題的組規。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03:56:17
20F:→ malosing: 只是推測 就可以莫名的申訴 真是一如往常阿 04/11 04:18
21F:推 raio: m大。只有。您。一個人。說他。看過。在下。跟。g大。皆。沒 04/11 07:46
22F:→ raio: 有。表明。立場。喔。 04/11 07:46
23F:推 raio: 我們。只是。詢問。罷了。 04/11 07:50
24F:→ flower2046: 這一大串申訴,重點就是要吵,無極限的吵到開放廣告 04/11 07:52
25F:→ flower2046: 為止 04/11 07:52
26F:→ flower2046: 子玄千不該萬不該擋人財路 04/11 07:52
27F:→ flower2046: 只是我很納悶,都神機妙算了,去外面打天下這麼難嗎 04/11 07:54
28F:→ flower2046: 子玄你幹嘛這樣呢?無給職還要被這些人沒事申訴和人 04/11 07:57
29F:→ flower2046: 身攻擊 04/11 07:57
可見你搞不清楚重點~他被申訴從不是因為開不開放,而是邏輯上太多像他說得一樣 (不周延),而且也都是他自己的做法跟實際上的法治和法律有明顯落差。今天不論是誰 被他無明文依據列不受歡迎人物,都一定會爆氣,所以別跟我扯什麼財路。甚至告訴你 今天子玄被我告的話,我甚至可以不要任何民事求償,我寧願看他被法官判拘役或入獄 。看他得到應得的教訓,也不在乎能得到多少金錢賠償。 因為今天大家爭的是一個公平和公理。
30F:推 raio: f大言重了。在下。真的。只是。詢問。罷了。 04/11 07:59
31F:→ flower2046: 只要開放廣告,讓各位大師賺個生活費,就平安無事 04/11 08:00
32F:→ flower2046: 是不是這樣呢?怎麼自己為難自己呢 04/11 08:00
33F:→ raio: 至於。g大。在下。只。認為。他。是。合乎。邏輯。的。質詢 04/11 08:01
34F:→ raio: 。 04/11 08:01
35F:→ flower2046: 看完120篇申訴文,重點都是能不能廣告 04/11 08:01
36F:→ flower2046: 乾脆解除gkc水桶,讓各位大師跟他相處一陣子 04/11 08:02
37F:→ flower2046: 然後你就萬民擁戴了 04/11 08:03
38F:→ flower2046: 邏輯都他們在說的,找有利自己的解釋,你就順水推舟吧 04/11 08:03
那就表示~看完120篇你卻沒抓到重點,重點不在能不能廣告。 重點在於他的邏輯合不合理?? 判罰是否依法有據?? 是否標準公平,以及是否合乎 學理。 而邏輯不是誰在說,所謂邏輯是放諸四海皆準。
39F:推 raio: 而且。在下。認為。就算。不喜歡。廣告。也要。於理有據。 04/11 08:06
40F:→ raio: 而非。快刀斬亂麻。之類。瘋狂。行徑。 04/11 08:06
41F:→ flower2046: 浪費兩三年時間,跟這些人講也講不通 04/11 08:07
42F:→ flower2046: 算了吧!又不是領公家薪水 04/11 08:07
43F:→ flower2046: 又沒特權可以廣告,是不是? 04/11 08:08
44F:→ flower2046: 乾脆來個開放,比誰廣告大 04/11 08:09
45F:→ malosing: f大 他這樣推文 你還討論的下去哦 04/11 08:09
46F:→ flower2046: 相信大家都不是大師對手 04/11 08:09
這點我就好奇了~隨便搜尋,小組長的廣告量都贏過我。包含你身邊的y50我也遠遠不及 ,光他百篇以上的簽名檔廣告,我就忘塵莫及。如果真要講,你連y50和資深版主這些 比我們資深兩三倍的老人都約束不了,也沒聽你罵過y50,還好意思說。 所以你根本說錯了~~~如果真要比,相信一堆待比我們久的人,以前跟現在廣告都遠勝 我們。
47F:推 raio: 唉。偏了。您還是。休息。一下。吧。 04/11 08:09
48F:→ malosing: 直接忽視比較快 影響閱讀 04/11 08:09
49F:→ flower2046: 這樣大師就不會申訴你了(笑) 04/11 08:10
50F:→ flower2046: 希望子玄思考一下我的建議 04/11 08:10
51F:→ flower2046: 這招是 大絕 !呵呵 04/11 08:11
這個我笑了~子玄被申訴,完全是自己政策的邏輯和執法手段、公平性的問題。 從來不在他是否開放。但有人就是要無視重點~~~我也沒辦法。
52F:→ malosing: 徹底開放 就會反過來歌功頌德了 04/11 08:15
53F:→ flower2046: 然後記得 一定要闢個 gkc大師 專區 04/11 08:22
54F:→ flower2046: 註明life板第一名師,這樣子玄就不會再被申訴了 04/11 08:23
55F:→ flower2046: 最好,再提拔gkc接你的職位(這樣萬世太平) 04/11 08:31
56F:→ flower2046: 這叫 明哲保身 三部曲,至於板面會有什麼發展就不是你 04/11 08:41
57F:→ flower2046: 的責任了,除非站方自己站出來處理 04/11 08:41
這就更好笑了~ 從以前到現在都是小組長自己主動來找我麻煩,而且都是在依法無據的情況下,我從未 主動找過他麻煩。至於接他的職位,說真的以目前來看不只是我,換一堆人來做,我想 應該都做得比他更好。 而版面如何也不用你在這加油添醋~~~回歸基本面,到時候由有在版上發文討論的版友 之民意決定。去年女版版主,會被群組長直接拔除版主職務,其中一個理由就是版眾 表達處置不公平的反對聲浪,卻不聽版眾的意見,向小組長申請隱版。 結果被GM群組長駁回並拔除職務,並說到: (身為版主應多傾聽重視版友的意見)。 然後一堆版眾也都批評說,這樣的行為就是"""只想防堵反對意見,不想跟版友溝通"""~!! 然而子玄兩次的隱版在做的事不就是跟去年女版版主一樣嗎?? 2014年被版眾反對後,就馬上隱版,更扯的是還搞違法廢版。一樣是只想防堵反對意見 ,而完全無視版眾的意見。每次都不顧政策被LIFE版眾壓倒性反對,硬要霸王硬上弓鴨霸 推行針對性政策。所以我才會說,去年我看到女版版主被罵這麼慘,我心裡反而同情他, 因為來命理小組你會看到比他更猛10倍的,而且這個更猛10倍的還當到小組長,所作所為 更誇張10倍。 所以版面會有什麼發展,說實話用不著你f操心,真要說你對LIFE版有多少貢獻?? 版面走向的發展~~當然是交給版眾決定,民主時代~版眾才是主人~~!! 不然為什麼子玄任內任何政策跟判罰都沒開放過讓大家"""投票表決"""??? 然後他尊重民主表決的結果?? 反而多是在版眾表示壓倒性反對意見後還依然故我。 然後以各種手段對付持反對意見的人,就像2014年有個版友只不過是替我說句話, 推文說~(感覺判罰太嚴厲)~~!! 就立刻被無任何公告也無任何版規理由水桶。 這種沒民主又沒法治的北韓式作法,被反對理所當然。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09:10:15
58F:推 raio: 天啊。您們。繼續。這樣。不只。節制發言。有。可能。水桶。 04/11 08:43
59F:→ raio: 喔。 04/11 08:43
60F:→ flower2046: 我的帳號 沒價值 04/11 08:46
61F:→ flower2046: 無所謂 04/11 08:46
62F:→ flower2046: 我沒有要用 這個帳號打知名度或營利 04/11 08:47
人家是勸你不要用這帳號做錯誤發言,你扯知名度幹嘛??
63F:→ flower2046: 子玄,我冒著水桶危機 給你建議,好好考慮一下(笑) 04/11 08:49
64F:→ malosing: 請問我推文哪裡會被水桶了?想威喝人嗎 04/11 09:08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09:27:37
65F:推 raio: 不是。啦。在下。幹嘛。威嚇。你們。而是。節制發言。如果。 04/11 11:17
66F:→ raio: 不聽。接下來。不就是。水桶。嗎。 04/11 11:17
67F:噓 swattw: 這種故意斷句就只是不想讓人看而已啊(煙 04/11 11:18
68F:→ malosing: 直接黑名單比較快 04/11 11:20
69F:推 raio: 欸。s大。又。扯。遠。了。罷了。你。應該。是。中立。立場 04/11 11:21
70F:→ raio: 。才能。當。法務。是。嗎。 04/11 11:21
71F:噓 angel07: 黑.魔.導 04/11 11:31
72F:噓 swattw: 也是 04/11 11:45
73F:推 raio: 黑魔導是什麼碗糕?喔,抱歉,離題了,感謝sw大的中立立場。 04/11 12:04
74F:噓 NohohonZoku: 「身為版主應多傾聽重視版友的意見」某人自己做不到 04/11 12:46
75F:→ NohohonZoku: 的事拿來說別人(lol) 04/11 12:46
此言差矣,我認為如果重視的話,就會開放投票,體現直接民意。
76F:噓 canandmap: 推文討論,請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並且文字敘述要通順,不 04/11 13:15
77F:→ canandmap: 要造成他人閱讀困擾 04/11 13:15
78F:→ canandmap: 都已經是板主候選人了,希望能秉持中立的立場以及別造 04/11 13:17
79F:→ canandmap: 成小組長甚至群組長的困擾,感謝 04/11 13:17
請尊重每個人的行文習慣自由。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3:43:44
80F:推 raio: 沒辦法。在下。習慣。行文。排列。之。美。好。在。版。規。 04/11 13:47
81F:→ raio: 也。沒。設。限。 04/11 13:47
82F:推 raio: 這樣好了。can大大。您。可以。上諫。群組長。修改。版。規 04/11 13:48
83F:→ raio: 。 04/11 13:49
84F:→ raio: 加油嚕。 04/11 13:49
85F:噓 canandmap: 抱歉,對於曾對我人身攻擊的,我不會給予任何尊重 04/11 13:55
86F:→ canandmap: 而r你的敘述,能否讓大眾都能接受,這是一個問題 04/11 13:56
87F:噓 NohohonZoku: 按照以前的邏輯,假設真要開放投票,又得所謂的圈內 04/11 14:13
88F:→ NohohonZoku: 人才有資格對吧。這叫民主(大笑) 04/11 14:13
國研組中也有相關投票規定是要在該版發文一定數量才較有效票的規定。 不用大笑,請仔細思考就知道,台北市長選舉難道台南市民可以投嗎??? 當然不能,因為台南市民是局外人,無法切身知道當地的需求。 所以要求在版上有發過文很理所當然,不然就會造成之前有的局外人連什麼是回饋都 不知道卻還妄言什麼樣的政策對版比較好。
89F:推 raio: ???在下,好像沒有攻擊過can大大啊,還是在下忘記了? 04/11 14:31
90F:推 raio: 其實,這世界,攻擊來、攻擊去的,到最後都麻痺了。好好講道 04/11 14:35
91F:→ raio: 理。不就行了? 04/11 14:36
92F:→ raio: 唉~~~~~~~ 04/11 14:36
93F:推 raio: 要判罰的,講道理。不要因為私怨,判罰過重。該受罰的,講道 04/11 14:40
94F:→ raio: 理,據理申訴,不要涉及人身攻擊。在下看來,這些都是很簡單 04/11 14:40
95F:→ raio: 的事情啊。 04/11 14:41
96F:噓 yatinguna: 判拘役?入獄? 哈哈哈 你到底跟現實社會脫節多久了 04/11 15:05
97F:→ yatinguna: 你現在搞的這些人 不只小組長 都不是溫室的公子跟公主 04/11 15:07
98F:→ yatinguna: 膨脹跟嚇唬小孩子的話留著對自己講 你面對的不是一群沒 04/11 15:08
99F:→ yatinguna: 見過場面的呆瓜 清醒一點 04/11 15:10
真的喔~ 說真的前一陣子你曾經罵過我垃圾人等等的用語,既然這樣,我給你選要不要被告?? 選好記得跟我說。等你的好消息。另外~妨害名譽罪最重的確是可以判到入獄或拘役, 雖然實務上多是公開道歉和賠錢了事,但真要判不是不能。 喔對了~還曾放話要寄骨灰罈到我家搞黑道恐嚇,除了妨害名譽外,還可連同恐嚇一起提訟 ,既然你說你見過場面,我給你選要不要被告??我就等你回覆。你如果希望被我告,我一 定說到做到,等你。上次就有個不長眼的人,做錯事我已經警告他再得寸進尺我一定提告 ,居然還一直求我告他,既然他這麼熱情的要求,我只好恭敬不如從命,成全他~!! 對你~我可以說是已經很厚道了,不然你之前很多作為都是可以被告的。
100F:推 raio: 唉有尾牙,怎麼會扯到拘役、入獄啊? 算了,算了,您們要擴 04/11 15:15
101F:→ raio: 大戰場,在下沒意見,也不會再勸解您們了。 加油嚕。 04/11 15:17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5:43:40
102F:噓 yatinguna: 給我選?何必裝什麼無辜的受害者 你利用PTT板面替陌生網 04/11 15:52
103F:→ yatinguna: 友論命 網友根本不知這些論命者是好人還是壞人 04/11 15:52
對啊~我也不知道找我論命的人是好人還壞人。 結果居然會遇到一個送骨灰罈搞黑道恐嚇的,我只能自認倒楣。 而且還自己主動來找我。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5:54:09
104F:→ yatinguna: 沒想太多就把自己生活狀況跟資料透露出去 04/11 15:53
105F:→ yatinguna: 結果我遇到的 是一個自己告訴別人他有肉搜我的怪咖 04/11 15:54
結果是~明明事實就是朋友說的,連是誰我都說出。 某人沒有任何證據,就一直咬定別人肉搜。不然連同之前,這次我問你第4次。 """"請拿出具體證據""""證明是別人肉搜你。 拿出來啊~!!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5:56:31
106F:→ yatinguna: 不過講了一句不想被肉搜覺得很噁心 就崩潰把我遭受家庭 04/11 15:55
107F:→ yatinguna: 暴力的事件公開在PTT板 跟imgur上任人下載 04/11 15:55
108F:→ yatinguna: 以為用這種方式可以恐嚇我閉嘴跟表達意見 04/11 15:56
又在扭曲事實了嗎?? 明明就是你自己惡意扭曲事實,然後我問你那要不要公布對話截圖 ,結果你自己說好,於是我在取得同意後舉出證據。還想牽拖別人崩潰啥的。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5:58:01
109F:→ yatinguna: 看我家庭有狀況 背後沒靠山沒親人 很好欺負 04/11 15:57
110F:→ yatinguna: 我非常清楚你這種人的招式 所以我不可能默不作聲 04/11 15:58
111F:→ yatinguna: 我不會讓你認為可以用這種方式去傷害下一個家庭有狀況 04/11 15:59
文章代碼(AID): #1OdW_UTJ (AboutBoards) 這篇就是證據,推文中就可以明白這個yat是不是在說謊。 明明就是你自己捏造扭曲在先,我舉證還事先取得你的同意,居然還反過來誣陷說是 惡意讓別人下載。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01:47
112F:→ yatinguna: 的女生 記住這點 04/11 16:00
113F:→ NohohonZoku: 建議有能力有時間處理的板友,嘗試向教育部反應學網 04/11 16:02
114F:→ NohohonZoku: 資源變成商業背書的狀況。 04/11 16:02
你是說歷史群組,以及各個交易版是嗎??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03:40
115F:→ souldragon: g大 只要別拿板面背書宣傳自己就不會違規了 不是嗎? 04/11 16:05
你確定有規定嗎?? 確定是違規嗎?? 那從2007年起八字版主的案例是什麼?? 八字版主、塔羅版主、雲昇版主每個都是在我之前至少五六年以上就在命理群組。 我不過是參考這些前輩的作法。既然S版主說依法不依人,那請先就法論法??
116F:→ flower2046: N大,請教要聯絡哪個單位? 04/11 16:05
對~特別要注意先中獎的會是命理小組的廣告版。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08:55
117F:噓 yatinguna: 我並不在意別人對我跟你之間的事有什麼看法 04/11 16:09
118F:→ NohohonZoku: 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點入有細目可選。 04/11 16:09
119F:→ souldragon: ptt和部落格都沒有收使用者費用 要告侵權也告不成的.. 04/11 16:09
120F:→ yatinguna: 我只知道 你的所作所為背後有何目的 我都清楚 04/11 16:10
你喜歡腦補是你的事。 那你就請繼續。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10:46
121F:→ yatinguna: 別想恐嚇我 也不要以為我會怕你 04/11 16:10
我怎麼記得是某人先想寄骨灰罈到我家搞黑道恐嚇??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11:55
122F:→ souldragon: 差在比例原則 八字和塔羅板主並未操作板面為自己宣傳 04/11 16:11
我也沒有~很抱歉。 請注意~以前有指名的時候,指名事在我發跡前就有的傳統。而後來版友指名找我 也是因為他們認同我,跟操作版面有何關係?? 而且我的名片檔的尺度都遠遠比他們低。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13:28
123F:→ yatinguna: 更不要以為我會因為你的囂張放棄我想保護的所有人 04/11 16:12
對對對~用寄骨灰罈的黑道恐嚇手法保護所有人。
124F:→ souldragon: ptt也不是法院 你拿法院的嚴格標準要求管理者也是不妥 04/11 16:13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14:07
125F:→ souldragon: 法院是納稅人出錢養的 那些人有法學素養 ptt沒有這些 04/11 16:13
126F:→ NohohonZoku: 會不會拖到整個國研……就讓主管機關認定咩。反正你 04/11 16:13
127F:→ NohohonZoku: 覺得沒問題怕什麼。 04/11 16:13
128F:→ souldragon: ptt管理者有大致遵從法治原則就夠 不必細節都要符合 04/11 16:16
光是搞溯及既往,這點就違背法治大原則。要是沒法治至少也要民主,也不會今天 有這麼多問題。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18:07
129F:→ souldragon: 細節不符合就要瘋狂申訴 問題是ptt又不是納稅人養的.. 04/11 16:17
是~因為是台大的學網,台大資工起家,台大的經費就是來自國家。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19:25
130F:噓 Derek324kimo: 那你要不要考慮直接在法院提起告訴?在這裡太委屈你 04/11 16:21
今天大家爭的就是個合理而已,除非D大認為這個小組長的作為超級合理。 如果不是已經到不可原諒的程度,誰會想提出告訴?? 如我本篇所說,我去年10月不是 沒有主動去跟小組長協商說,不然我把外部網站內容做修改,然後他撤銷不受歡迎人物。 是他自己拒絕的。
131F:→ souldragon: 台大的經費是來自學費 募款和國家補助 不是單一來源 04/11 16:23
132F:→ NohohonZoku: 你自己也說了,那就請有能力的板友向主管機關陳述, 04/11 16:23
133F:→ NohohonZoku: 由他們定奪吧。 04/11 16:23
請便~~只不過我不曉得這樣forsale版等交易相關版,以及各個地方版,看了會不會覺得 很無言而已。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28:33
134F:噓 NohohonZoku: 愛講法律就照規矩來呀。 04/11 16:27
所以請便吧。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6:30:24
135F:推 raio: 在下覺得。gkc大大。已經。算。很。合理。在。申訴。了。大 04/11 17:55
136F:→ raio: 家。何必。搞出。這些。東西。呢。 04/11 17:55
137F:推 raio: sou大大。如果。覺得。重點。在於。版面。操作。那麼。判罰 04/11 17:57
138F:→ raio: 。依據。也。應該。是。此點。才是。啊。 04/11 17:57
139F:→ raio: 不。合。理。的。判罰。依據。應該。就是g大。care的點。 04/11 17:58
140F:→ raio: 也才有。小組長。群組長。顧。左。右。言。它。的。矛盾。感 04/11 17:59
141F:→ raio: 。 04/11 17:59
說的沒錯~!! 不過有一點我還是得澄清強調,""""我並沒有操作版面""""~!! 這基本上是導果為因,原因是因為小組長自己失職瀆職,把一堆被永久水桶的重犯 放出來違規~有劈腿性騷擾的、有海量簽名檔廣告的、有占星鬧版文的。 我才被迫要建議版友協助,遏止LIFE版被這些違規者肆虐,要不然你就依法把這些人都 永桶抓回去,你如果依法行政沒有失職,我也絕對不會建議版友協助刪掉回給違規者和 鬧版者的文。所以前提是因為""小組長失職""。
142F:推 raio: 另外。yat大大。當初。的確。是。您。同意。公開。對話。內 04/11 18:03
143F:→ raio: 容。的。啊。短。短。時。間。就。變成。人家。誣陷。您。好 04/11 18:03
144F:→ raio: 像。不太。妥當。吧。女人。的。眼淚。不是。這樣。用。的。 04/11 18:03
145F:→ raio: 啊。 04/11 18:03
146F:→ raio: 唉。在下。似乎。又。多言。了。 04/11 18:04
147F:→ eternalviva: 不受歡迎人物 @@ 04/11 18:05
跟e大一起苦笑@@~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8:45:37
148F:噓 Derek324kimo: 覺得。自己。合理就去。法院。告。他啊。 好累... 04/11 19:11
謝謝你的建議~^^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19:21:48
149F:推 raio: 哈。D。大。謝。謝。您。也。加入。排。列。ㄧ。族。 04/11 19:38
150F:→ souldragon: gkc一直說是照前人的做法 但八字和塔羅板主沒這樣啊? 04/11 20:02
151F:→ souldragon: 他們沒有指名也沒有宣傳解盤第一 前人的做法到底是什 04/11 20:02
指名就是傳統~在我還沒在斗數版發跡之前兩斗數版都有。 所以我的確是依循前人傳統。
152F:→ souldragon: 客觀來說 g大若不宣傳第一名師 指名這件事不見得水桶 04/11 20:03
153F:→ souldragon: 解盤文最多 不代表可以拿這點來做商業宣傳 有必要嗎? 04/11 20:06
154F:→ souldragon: 默許已經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為何要繼續踩底線擴大宣傳 04/11 20:09
就算是陳述事實有違法?? 而塔羅版主不也宣傳自己是資深版主?? 何況請問底線在哪?? 有明文規定?? 一切都就法論法豈可隨意濫刑??
155F:→ souldragon: 著作權原則就是如此 引用人家不會計較 拿來賣錢就違法 04/11 20:17
156F:→ souldragon: 另外 g大一直說屬地主義 法律也有屬人的 例國民被殺 04/11 20:31
157F:→ souldragon: 在外站拿ptt板面宣傳用屬地主義不能罰 但屬人是可以 04/11 20:31
158F:→ souldragon: 在外國侵害本國人生命財產 國內法院有判罰權 此無疑義 04/11 20:32
159F:→ souldragon: 更正 那個叫保護主義 單位設在國外侵害國內法益一樣罰 04/11 20:40
很抱歉~ 你說的案例前提是如果某甲在美國殺了某乙,但是他的殺人行為"""不符合"""美國當地 法令,回到台灣,某乙的家屬或檢察官才能提告成功。換言之,如果某甲的行為""合乎"" 當地法令,例如是自保開槍,則台灣法院無權判決。因為符合當地法令。 所以就拿痞客幫來說,如果使用者的行為違反了(痞客幫)的規定,在這前提下,你才 能後續再PTT處理。這是有前提的。 你說的屬人主義部分,確實有~但中華民國完整的法規規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國內法院不會受理,但3年以上的罪,即使在國外發生,回到國內也依然可以提出告訴 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沒錯。但是~ 前提是: """如果被告的行為合乎當地法令則此但書無效"""~~!! 意思就是,如果我在美國作了一個在台灣要被判10年的罪的行為,依法確實回到台灣, 台灣法院可以受理也能判刑。但如果我做的行為(符合美國當地法令),則就算嚴重度到 無期徒刑,台灣法院也不能有任何動作。就像我上面提到的為了自保而開槍殺人這事。 自保而開槍殺人在台灣違法而且刑則嚴重,但在美國合法,回到台灣也是不能判刑。
160F:推 raio: 哎呀ㄡ。爭什麼主義。ptt也。需要。宣傳。據。可靠。消息。 04/11 20:53
161F:→ raio: 外面。部落格。瀏覽人。有90%。並不知道。ptt的。存在。很多 04/11 20:53
162F:→ raio: 人。甚至。要。提到。鄉民。的。正義。這。部。電影。才。稍 04/11 20:53
163F:→ raio: 。微。有。點。認知。所以。到底。是。g大。獲。利。亦或是 04/11 20:53
164F:→ raio: 。ptt。獲。利。又。或。是。雙贏。其實是。很難講。的。 04/11 20:53
165F:推 raio: 建。議。站。長。大。人。應該。來。看。看。這。個。討。 04/11 20:56
166F:→ raio: 論。串。ptt幾萬人。瀏覽。並不是什麼。值得。幣箒自珍。的 04/11 20:56
167F:→ raio: 事。 04/11 20:56
168F:推 raio: 更何況是命理小組的幾十人呢?! 04/11 20:58
169F:→ antiasus: 如果要用成語,意思對不對先不提,至少把字打對.敝帚自珍 04/11 21:13
170F:→ raio: 啊。感謝。ant大。 04/11 21:18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21:57:45
171F:→ souldragon: 屬人主義是要法定刑3年以上且當地違法才能追溯沒錯 04/11 22:48
172F:→ souldragon: 保護主義就不是了 侵害到本國法益都可追溯 例偽造貨幣 04/11 22:49
173F:→ souldragon: ptt非交易板禁止營利 要以保護主義來認定也不能說違法 04/11 22:51
174F:→ souldragon: 反正使用者不要踩線 自行交易沒權管你 別用板面做生意 04/11 22:53
而偽造貨幣雖然也屬保護主義,但為何很多大陸人都跑來台灣偽造貨幣,何故?? 因為在大陸這是要被判死刑的,但在台灣只有有期徒刑。 換言之,重點仍然在於""是否合乎當地法令""~!! 如果合當地法令,一樣不得以保護主義 給予刑責。而你說的偽造貨幣,不管在哪一國都是違法,所以這個例子並不符合要件。
175F:推 raio: https://www.facebook.com/obst313?fref=ts 04/11 22:57
176F:→ raio: 這是在下好朋友,他有提到對PTT的看法,在下蠻認同的 04/11 22:58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23:02:45
177F:→ raio: 在4/7那篇。至於留言,在下保持中立。 04/11 23:02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23:04:53
178F:→ souldragon: 偽造本國貨幣當然違法 你偽造阿貓阿狗國的誰會知道? 04/11 23:05
並且保護主義只限於動搖國本或會引起大規模禍難的罪,例如內亂外患這類罪行, 非關個人的事情。然而現在我們討論的事情是會動搖PTT根本的大事嗎?? 兩者適用的對像根本不同,拿來比只不過是類比不當。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23:08:12
179F:→ souldragon: 保護主義的邏輯和當地法令無關 是以侵害本國法益認定 04/11 23:06
180F:→ souldragon: 而且ptt有必要嚴格遵守法院標準?不符合就要被申訴? 04/11 23:07
重點是你不能差太多~甚至不合常理。 你的規定等於是無限擴張自己的權力,甚至侵害到他人言論自由。 所以這次討論的事情,層級面都只是跟個人有關,所以當然只討論一般的刑民法部分。 除非如果今天這些行為會直接"""動搖PTT根本""",例如廢站之類的,你引用保護主義 才合乎現況喔。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23:11:08
181F:→ souldragon: ptt又不是板友出錢養的 板友玩免費的權利哪有那麼大.. 04/11 23:10
PTT最基本的規定就是~("""PTT任何規定皆需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 編輯: gkc (114.42.34.146), 04/11/2017 23:21:35
182F:噓 angel07: 抽牌 04/12 00:06
183F:推 raio: 天使大。妳的這些牌。有。什麼。功能。可以。施展。法術。 04/12 00:21
184F:→ raio: 嗎? 04/12 00:21
185F:→ raio: 好奇。問問。沒有。冒犯。的。意思。 04/12 00:22
186F:推 raio: 在下。有。客戶。一直。跟。天使。溝通。結果。被。天使。入 04/12 00:25
187F:→ raio: 侵。元靈。害。我。現。在。還得。幫她。想。方法。 04/12 00:25
188F:→ raio: 唉。真是。沒事。找事。做。 04/12 00:25
189F:推 raio: 妳。的。angel。該。不。會。跟。天。使。也有。關係。吧。 04/12 00:27
190F:→ raio: 小心啊。new age 的 靈 修 方 式 都 很 危險。 04/12 00:28
191F:噓 angel07: 該發動無效,並且破壞。 04/12 00:31
192F:噓 swattw: 你的法律見解可悲到可笑。 04/12 11:29
193F:→ swattw: 扣掉國際公法不講,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本來就受中華民國 04/12 11:29
194F:→ swattw: 刑法管 04/12 11:29
我知道你S大是中X法律系的,話說上次你不是才被某K挑戰法律素養?? 而且既然是法律系,怎麼到現在我和網友的問題都沒有答覆?? 而且我舉的例子,明明就是大陸人跑到台灣來印假鈔,不是台灣人跑去大陸印假鈔。 此外,我上面並沒有說(不受中華民國刑法管),上面的重點是,即變受刑法管,先決 條件仍要看"""是否合乎當地法令"""??
195F:噓 aki0530: 自己就是公然污辱嫌疑犯, 還有資格扯法律 04/12 11:30
某人(自認)的嫌疑犯。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1:33:22
196F:噓 swattw: 還有你對國外刑罰權的範圍理解是錯的 04/12 11:32
所以~有時間解釋法律系的相關知識,卻不願回覆網友對於法務版判例的質疑??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1:34:52
197F:噓 swattw: 為什麼我要回應你? 04/12 11:34
198F:→ swattw: 然後質疑我法律素養很好啊,代表我還有可進步之處。 04/12 11:35
不只是我,連你提的建議版,都有人對你的回文提出質疑。但你也沒有答覆他。 既然是本站的法務,當然大家對於政策上看到問題,身為全站的法務,當然必須解答 民眾的疑惑。因為你們推行的法條關係到全站使用者的權益。使用者有疑慮協助解答 本來就是基本該做的。 何況我提的問題,本身就有判決標準不公或者模糊的嫌疑,既然是法律系出身,理應 將判決標準回覆詳細。例如什麼樣的條件下叫做蓄意殺人?? 什麼條件歸類為過失致死 ,都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然而上次我申訴到最高法務版,理由竟然是兩者差別只在 一個有課程網站一個沒有,所以後者過關,那你的衡量標準在哪裡?? 所以是不是尺度上只要沒有課程資訊都過關?? 這要說清楚講明白的。 順便附上上次在站規建議版,回覆你回文網友的質疑: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awSug/M.1485225712.A.59C.html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1:37:02
199F:→ swattw: 不會不知道什麼鬼系自己在那邊解釋刑法第七條 04/12 11:35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1:41:17
200F:噓 aki0530: 要解答到什麼程度? 一定要到你滿意才行? 04/12 11:41
問題是法務是"""根本沒有"""解答,我還寄信給他詢問過。 甚至在站規建議版,有其他網友也對於他的回文提出看法,而且跟我詢問的問題 有一半是一樣的,法務也沒有回。不該是鄉民提出質疑,但是法務卻不解釋吧。 這樣會讓人覺得法務好像都不願意解答使用者的疑惑。 甚至覺得法務是不是根本不理會使用者的意見跟質疑。讓人感覺高高在上。 更甚會讓人覺得,是不是這問題本身反映出不合理,法務自己也知道所以直接拒答。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1:50:06
201F:噓 aki0530: PTT是無給職, 每天要應付質疑甚至處理濫訴都不用時間嗎? 04/12 11:49
無給職不表示不用善盡職責。有時間在這解釋法律系的文章,還不如將使用者提出 的質疑正面回覆。關乎全站使用者的站規問題,和我個人的申訴,孰輕孰重?? 是否應以大局為重?? 先解答使用者有關全站鄉民權益的問題??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1:56:42
202F:噓 aki0530: 這是你自己的提問, 不要牽扯到所有使用者 04/12 11:56
我的提問,跟站規建議版的鄉民提問的內容都是有關全站站規。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1:57:18
203F:→ aki0530: 每個版成立宗旨、規定都不同, 硬要把合購和命理比喻很不 04/12 11:56
204F:→ aki0530: 恰當 04/12 11:56
205F:→ aki0530: 幾乎每天都有你的申訴文, 別人是都沒有其他事做嗎? 04/12 11:57
不好意思~我詢問法務的就只有"""一封信"""。議題也只有關於名片檔事件的判罰標準。
206F:→ aki0530: 你很想賣書可以直講, 我來幫你推薦給人 04/12 11:58
~~~~~~~~~~~~~~~~~~~~~~~~~~~~~~~~~~閱~~~~~~~~~~~~~~~~~~~~~~~~~~~~~~~~~~~~~~~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1:59:13
207F:噓 aki0530: 別人幫你多找人來"閱"書不是很好? 04/12 12:00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2:38:09
208F:→ souldragon: 為什麼其它人沒違規?因為他們沒有用板面做商業宣傳.. 04/12 12:43
論命收費用八字版文章背書不叫商業宣傳??何況如果沒違規為什麼會被判(告知""違規"")? 加上收費課程寫上PTT版主資歷,不叫利用版面做商業背書??甚至名片檔中直接寫出價錢。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2:45:33
209F:→ souldragon: 什麼有沒有課程那些都是次要的 線基本上就是劃在那裡 04/12 12:44
如果你問的是名片檔的事,上次我的檢舉是跟我一樣有論命收費連結的名片檔, 然而法務的理由卻只是我的名片檔多一個課程資訊,但我檢舉的沒有這資訊所以過關。 這邏輯當然會被挑戰,所以是不是比照該判例,拿掉課程資訊就是合法過關??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2:48:10
210F:→ souldragon: 學術網路基本規範 非交易板面就是不能拿來做商業用途 04/12 12:47
211F:→ eternalviva: 我沒有苦笑 只是覺得不受歡迎人物其來有自 04/12 12:48
所以你認為該小組長的作為非常合理合法??
212F:→ souldragon: 那是比例原則的認定問題 g大拿一堆ptt板面宣傳很不妥 04/12 12:48
法治是就法論法,既然條文沒有、判例又過關、其他版主拿PTT佐證的資例更久。 在無法規依據的情況下,當然不能憑你個人不成文主觀的""比例原則""~~而無法規依據 來濫刑。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2:50:56
213F:→ souldragon: 就算解盤量第一是事實 也不能拿來宣傳 那不是交易板面 04/12 12:50
對了~我說的不是解盤量。而且是在外部網站,另外如果這是明文不能拿來說的。 為何某版主可以拿自己當版主12年的資歷來宣傳?? 判罰都應依照法規法理,豈能因為 個人心裡認為不能,就凌駕法律私自用刑??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2:53:46
214F:→ souldragon: 你講的那些板主 說真的程度都沒你嚴重 表示id不叫宣傳 04/12 12:53
不好意思我看不出哪裡沒有我嚴重,首先八字版主部分是2007年就開始,比我多了6年 以上,而且不只寫ID還請人到八字版看他的文章以消除疑慮替論命生意被書。塔羅則是 寫出資裡來背書,雲昇更不用說了,直接在、簽名檔、名片檔都直接有價格有收 費資訊,這比用以佐證更直接、更與營利相關。篇數也非常大量。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2:56:15
215F:→ souldragon: 商業沒有罪 但遊戲規則起碼要遵守 不要一直踩底線.. 04/12 12:54
你說的規則,是有具體判例、法規?? 還是(小組長自己心裡的個人喜好的潛規則)??
216F:→ souldragon: 若其它板主寫 ptt xx板指名第一解盤命師 我相信會被桶 04/12 13:00
所以就是看人不爽的文字獄而非違法。而這更無法規依據,本身就違反言論自由 根本不用談。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3:03:18
217F:→ souldragon: 說自己板主xx年 和指名第一名師 我認為宣傳程度差很多 04/12 13:08
那就是你個人看法~我倒認為""資深版主""四個字,光是版主的頭銜就加分非常多。 比起只是說指名文章最多,我認為版主光環加分效果更大。 更何況既然是版主本來被要求的標準就應該比版友還高。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3:10:29
218F:→ souldragon: 比例原則本來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內 重點是要有依據 04/12 13:09
請注意~是先談有沒有相關明文法條,以及有沒有違法,如果有,才有後續談量刑比例原則 的必要。然而現在討論的是一個連判例都顯示"""無罪過關"""的事情。 既然前提是無罪,當然也就無後續談""量刑""的必要,更不用再討論(量刑的比例原則)。 邏輯順序是這樣的。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13:14:24
219F:→ malosing: s大不會無力嗎 04/12 14:22
220F:推 raio: 因為S大的邏輯輸了,所以會無力,也只是理所當然 04/12 20:43
221F:→ raio: 而且不要忘記,當初S大是支持名片檔不能干預的。既然覺得名 04/12 20:44
222F:→ raio: 片檔不能干預,為何又覺得更不相關的[外部網站]需要干預? 04/12 20:45
223F:→ raio: 這其實是一種邏輯上很根本的迷失。 04/12 20:45
224F:→ raio: 但是,或許是為了吵架,吵到忘記自己原本的想法吧~ 04/12 20:46
225F:→ raio: 唉,就說吵架很不健康ㄇㄟ。 04/12 20:48
226F:→ souldragon: 名片檔不能干涉的邏輯是管理人無權管制板面外的事情 04/12 21:35
227F:→ souldragon: 使用者只要沒利用板面交易 雙方本來就有民事契約自由 04/12 21:37
228F:→ souldragon: 用ptt宣傳那是另一回事 已經說過 法律不只有屬地主義 04/12 21:40
而既然都說邏輯是(無權管治版面外的東西),那理所當然無權管理外部網站。
229F:→ souldragon: 你的交易行為侵害到他人法益 主張契約自由也擋不了.. 04/12 21:43
230F:→ souldragon: 就像侵犯著作權 只轉貼對方不介意 賣書獲利就會被告 04/12 21:45
231F:→ souldragon: beauty板的照片 轉貼沒關係 用在a片網站女生會去告你 04/12 21:47
232F:→ souldragon: 在國外打詐騙電話到本國騙錢 被侵害國一樣有刑罰權 04/12 21:51
233F:→ souldragon: 把自己在ptt解過的命例寫在自己部落格相信不會違規 04/12 21:54
不要說輸贏~~因為我們是在討論問題,不是在吵架。S版主以前很多觀點我是很認同的。 但現實的問題是,台灣的法律是屬地主義為主,屬人和保護主義為輔這是事實,又何況 屬人主義的前題還是要與當地法令不OK才算數。 而保護主義更是只有適用在少數動搖國本或者跨國型組織犯罪才算數。但是今天討論的 都和這兩者相差太遠。所以才會認為比喻會有問題。 就像上面說的詐騙電話,基本上這個在外國一樣是(不合乎當地法令),所以這例子不太 符合我們談的case,這就好像去年台灣人的詐騙集團在非洲詐騙,一樣被抓。上述兩個 例子其實都跟(當地法令)這個關鍵點沒有什麼關係。因為本來到各地也都違法。並沒有 合乎當地法令。 就拿智財權來說,其實過去長年以來,我國智財法並不包括違反善良風俗的產品,也就是 A片,所以以前日本A片商在台灣當地告燒錄光碟的盜版廠商,幾乎都告失敗,就是因為過 去台灣當地的智財權法,不包含A片。但是如果在日本就不一樣了。所以並不是你A片商主 張自己法益受損,就可以凌駕當地法律。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22:03:13
234F:推 raio: 嗯,好啦,S大,您自己保重了。 04/12 22:01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22:10:12
235F:推 raio: 喔。對了,g大,在下不是說您吵架,在下是說,s大陷入吵架狀 04/12 22:17
236F:→ raio: 態。 04/12 22:17
我懂你的意思,我不是說你有說我吵架~不過我寧可相信S版主只是因為見解不同。 所以才和我深入討論。
237F:→ malosing: 怎麼兩個人再討論的時候 會有人扇風點火 04/12 22:31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22:51:24
238F:推 raio: 嗯嗯,瞭解,果然不愧是g大啊~~~ 04/12 22:52
239F:推 raio: 疑?看了一下,m大是說在下搧風點火嗎?看了一下推文,還真 04/12 22:59
240F:→ raio: 有這種可能性呢~~~好啦好啦~~~在下店店就是了。 04/12 22:59
但我覺得r大參與討論沒什麼不好。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2/2017 23:21:53
241F:推 raio: 哈~~~其實在下也這樣覺得啦~~~可是人家有話講,還是低調點。 04/12 23:32
242F:噓 aki0530: 只有大師認定的"局內人"才有資格探討, 其他人都是來亂 04/13 00:42
243F:噓 aki0530: 大師的臉書怎麼寫的, 大家可以去看看 04/13 00:50
r大,像上面這兩句,你說煽風點火,說服力比較夠。 是否是局內人不是我認定,先看看自己在本版是否有發過文、又是否有違規??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08:33:41
244F:→ souldragon: 很早以前就說過 要桶人只有使用板面營利這點才有依據 04/13 09:17
245F:→ souldragon: 有沒有註明id 有沒有課程 有沒有收費 都莫須有的罪名 04/13 09:17
246F:→ souldragon: 管理者的權利沒那麼大 可以管到板面以外使用者的私事 04/13 09:18
247F:→ souldragon: 板友也沒權利投票把某id永桶 線就是劃在那裡沒權逾越 04/13 09:19
248F:→ souldragon: 還有管理者有限禁止指名 那算發文格式並不是實質禁止 04/13 09:20
249F:→ souldragon: 法治的邏輯就是如此 不是誰想怎麼就怎樣都自己說了算 04/13 09:22
250F:→ souldragon: 如果要管制名片檔 也只有站方有權力 不在組長或板主 04/13 09:32
251F:→ souldragon: 但是站方通常不會自找麻煩 因為使用者太多根本管不完 04/13 09:33
252F:→ souldragon: 基本原則就是不告不理 不要運作得太誇張搞到被人申訴 04/13 09:37
253F:→ souldragon: 操作得太誇張被人鎖定也不能怪人 ptt不是法院沒收你錢 04/13 09:39
這部分~我認為只是舊話重提。 因為無罪的事情就沒有所謂的太誇張,無罪的事數量再多都是無罪,何況與其說誇張 ,不如說不合小組長的意。不然你去看看雲昇版主以前的簽名檔、、名片檔, 光是數量跟資訊都海放我們這些人幾條街,為何都沒事?? y50海量的簽名檔廣告(這還 有明文規定),為何都沒事?? 所以君不見dgc大聲抗議(沒關係就有關係,有關係就沒關係)。
254F:推 raio: 所以,s大,的,想法,是。只要,不誇張,大家,都 會,睜一 04/13 10:13
255F:→ raio: 眼,閉一眼? 04/13 10:13
256F:推 raio: 只 要。太誇張。那就沒轍。等著。被人家。桶。嚕。欸,目前 04/13 10:16
257F:→ raio: 。看來。不只。這樣。啊。還得。不。違背。小組長。的。想法 04/13 10:16
258F:→ raio: 。才。不會。被桶。可 能,s大,沒有,注意。到。這個。現象 04/13 10:16
259F:→ raio: 。吧。 04/13 10:16
260F:推 raio: 君。不知。很多人。很。保守。但是。還是。被。小組長。桶。 04/13 10:20
261F:→ raio: 像。在下。前一陣子。就是。如此。啊。 04/13 10:20
262F:推 raio: 這 樣 s 大,徵 結 點,有沒有,很 明 顯 ? 04/13 10:22
沒錯~請問raio跟八字版主哪個嚴重度高?? 哪個違規情節明顯?? 結果為何小組長不用處理raio案的狠勁去處理八字版主?? 所以答案很明顯了~""看關係""~!! 因此S版主的的假設不存在,因為與事實不符~!!
263F:噓 aki0530: 大師書上、FB都拼命提到LIFE版, 可見對你影響很大 04/13 11:27
這個人不知道LAG多久了,本人的FB跟外部網站修改已經很久了。 至於書上就更好笑了,提到自己在LIFE版寫的學術文章分析,叫做拼命提到喔。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2:32:49
264F:噓 aki0530: FB沒提到? 4/9號你po了啥? 04/13 12:39
265F:→ aki0530: 短短四天應該不算lag 04/13 12:40
我PO說版主選舉~然後請大家發揮自己的投票權展現民主,有錯??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2:43:02
266F:噓 aki0530: 你上面不是說沒提到? 還說我LAG? 04/13 12:44
267F:→ aki0530: 我沒講fb你大概會繼續凹到底 04/13 12:44
誰都知道我們本篇的主題事再說有沒有提到LIFE版有關的事蹟。 是你自己要離題的。 還有喔~原來你常關注我的粉絲團喔~~那還真是謝謝喔~~~!!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2:48:19
268F:噓 aki0530: 身為作者又自號大師 更該心平氣和面對讀者 04/13 12:48
我超心平氣和的~~~到是我後來發現,你之前問一個問題表示你根本沒看熟。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2:50:09
269F:→ aki0530: 是啊 就像大師不定時會來本站"參考"一樣 ip紀錄有顯示 04/13 12:49
原來你看IP可以知道是誰喔。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2:50:40
270F:噓 aki0530: 同一時間的同一ip非常明顯 04/13 12:51
真的喔~還有嗎?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2:51:49
271F:噓 aki0530: 站長本人可以看到, 回去把部落格弄熟一點 04/13 12:54
272F:→ souldragon: 若我是管理者 不會認定八字和塔羅板主有故意操作板面 04/13 14:56
273F:→ souldragon: 在法院多少也是看運氣 法官心證認為有就只能自認倒楣 04/13 14:57
274F:推 raio: 嗯嗯,所以s大有認為在下操作版面嗎? 04/13 14:57
275F:→ raio: 說到底,小組長的人治大於整個站的法治。這樣,s大清楚了嗎? 04/13 14:58
276F:→ souldragon: 剛好碰上嚴格認定的管理者 表示自己運氣差 就這樣了 04/13 14:58
277F:→ raio: 那,s大未免也太隨遇而安了吧~~~唉,果然局外人是不懂得無故 04/13 15:00
278F:→ souldragon: 前面講過了 桶非板面權限是於法無據 本來就可以申訴 04/13 15:00
279F:→ raio: 被水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的悲哀。 04/13 15:00
280F:→ raio: 唉,s大,再說下去,在下又要認為您前後矛盾了....... 04/13 15:01
281F:→ souldragon: 但要argue心證認定問題 真的沒什好說 法官有嚴有寬.. 04/13 15:01
282F:→ souldragon: raio你不是被群組長放出來了 表示可以申訴 有什問題嗎 04/13 15:02
1. S版你還是在自顧自的說話,關於版面我這次講第4次。 本人沒有操作版面,原因在於小組長瀆職失職。(為何你硬要無視這點)。 再來沒什麼嚴不嚴格,你再嚴格也要依法有據,但顯然沒有。 2. 而且如果嚴格,怎麼不會把帶頭的版主給處理?? 何況他自己還寫信來說 """我是對的,他是錯的"""~!! 既然他是錯的,那還講什麼心證?? 3. 心證認定的前提是先有違法和具體明文法條,才有心證量刑的空間。你前提都無罪了 ,根本不用討論心證。 4. raio是被群組長放出來的,但認定他不受歡迎人物的是""小組長""~!! 而且同樣得狠勁怎麼不敢用在八字跟塔羅版主上??
283F:推 raio: 重點是,不要私慾過重的恐龍法官,就行了。唉~~~~ 04/13 15:03
284F:→ raio: 阿,對了。您覺得在下是經歷多少關卡,才被放出來的? 04/13 15:03
285F:→ raio: 而且,如果如您所說,g大申訴也是沒問題的阿~~~~ 04/13 15:04
286F:推 raio: 唉~~~邏輯阿,這麼簡單的東西~~~~~ 04/13 15:06
287F:推 raio: 隻髂`是有人[鬼打牆]呢? 04/13 15:08
288F:→ souldragon: 站外的問題已經回過了 在站外不要侵權ptt板面不會被桶 04/13 15:09
那八字版主? 塔羅版主? 還有何謂侵權?? 有具體法規定義?? 侵了什麼權?? 有違反該站法規??
289F:→ raio: 為何總是有人[鬼打牆]呢? 04/13 15:09
290F:→ raio: 所以您覺得外部網站比名片檔重要就是了? 04/13 15:09
我也覺得後來是在鬼打牆。
291F:→ souldragon: 你不要拿板面宣傳 要和誰交易板面管理者都無權干涉.. 04/13 15:10
292F:→ raio: 所以您覺得名片檔可以廣告,但是外部網站不能廣告? 04/13 15:10
293F:→ souldragon: 侵權別人的圖文人家當然可以告 都自己的東西哪來侵權 04/13 15:11
294F:→ raio: 所以呢?您的結論到底是什麼?一下東、一下西,暈頭轉向的可 04/13 15:12
295F:→ souldragon: 私領域的原則是不能侵權他人 侵權就不能叫做私領域 04/13 15:13
296F:→ raio: 不是在下啊~~~ 04/13 15:13
297F:→ raio: 喔。soga。所以您認為八字版主沒有侵權? 04/13 15:13
298F:→ souldragon: 為何總是有人[鬼打牆]呢?講過了 比例原則 心證認定 04/13 15:15
究竟是誰鬼打牆?? 這句話意思就是"""朕心證認定你有罪,你就有罪"""~!! 那要法條何用?? 上面也說過了,比例原則是發生在(確實已經依明文)確定違規後, 才需要判刑,才有後續談心證要量刑多重的必要。 認定別人有沒有罪是靠法條和要件,不是靠心證,不然就是~(朕說了算)~!! 那要法條幹嘛??現在的事實就是依法無據,判罰依照的適法規和判例,不是依照小組長 個人的喜好。 而前題是"""無罪"""的事情,就沒有談比例原則的必要。 你要我舉個例子嗎?? 某甲在公園操場跑步1圈算不算違法?? 不算嘛~!! 那今天你跑10圈算不算違法?? 當然不算。 因為合法的事,他做再多還是不違法,並不會有法官說按比例原則,你跑10圈比某甲 多十倍,所以按比例原則羈押~!! 請問會發生這種事嗎?????? 所以既然依照判例,八字版主和塔羅版主是過關的,表示這件事"""合法"""。 所以即便你S版主自己自認為我gkc比例比較高(事實上你也無法量化,也是個人感覺)。 前題如果是合法,也就不需要後續討論判刑的比例原則。因為合法的事做再多還是合法。
299F:→ raio: 唉~~~邏輯啊~~~就是這麼簡單的東西~~~~~有人自掌嘴巴,馬上 04/13 15:15
300F:→ raio: 就被發現阿~~~哈~~~ 04/13 15:15
301F:→ raio: 您所謂的心證,是不是就是小組長的[人治]? 04/13 15:16
302F:→ raio: 所以啊~~~在強調一次,命理小組的[小組長人治]大於[整個站 04/13 15:17
303F:→ raio: 的法治]這樣,夠清楚了吧? 04/13 15:17
304F:→ raio: 到現在,小組長還是不敢當面說明,他的[廣告違反規定],有沒 04/13 15:18
305F:→ raio: 有事先讓群組長看過呢~~~~~s大,您覺得如何呢? 04/13 15:19
306F:→ raio: 唉~~~~罷了罷了,在下好像又犯了咄咄逼人的毛病了,要改、要 04/13 15:20
307F:→ raio: 改。 04/13 15:20
308F:→ malosing: 開始人身攻擊了 故態復萌 04/13 15:20
309F:→ souldragon: 不用扯太多 子玄越線管制 gkc越線宣傳 這兩件事都有 04/13 15:22
他是越線管治,但我沒有越線宣傳。 因為連直接發生在PTT版面上的廣告違規,他都放縱了。 還有什麼資格談外部網站?? 加上我的部分根本沒有明文規定,即使後來有,他自己也 說沒有告知是不周延嘛~!! 既然沒有相關規定,依法無據,舊不能扣我越線宣傳的帽子 。
310F:→ malosing: 就我看來 s大始終如一 兩者皆有問題是他一開始推文就 04/13 15:24
311F:→ malosing: 提到的 根本沒有改來改去 04/13 15:24
312F:→ raio: 疑?人身攻擊?哪一句啊? 04/13 15:25
313F:→ malosing: 但我也不能要求 一個莫須有污篾我是錯誤申訴的人 去 04/13 15:25
314F:→ malosing: 詳讀推文 04/13 15:25
315F:→ raio: 那麼s大,在下再問您一句,一個來去自如的小組長,跟一個被 04/13 15:26
316F:→ raio: 不受歡迎的人物。誰能在這ptt上危害更大呢? 04/13 15:27
317F:→ raio: 啊,對了M大,如果您是指這件事。那就不是[開始]喔。那是昨 04/13 15:28
318F:→ raio: 晚的事情了。 04/13 15:29
319F:→ raio: 唉,奇怪,邏輯上這麼簡單的事情。為什麼要這麼複雜呢? 04/13 15:30
320F:→ malosing: s大自己小心 非發文者問的問題 你回答會被檢舉偏題 04/13 15:30
321F:→ raio: 講比較多句話,就是贏嗎? 無奈~~~無奈~~~~ 04/13 15:30
322F:→ malosing: 真有趣 04/13 15:32
323F:→ raio: 是阿~~~雖然鬼打牆,在下也看多了。 04/13 15:33
324F:→ raio: 但是,兩個一起鬼打牆,就比較罕見。 04/13 15:33
325F:→ malosing: XD 04/13 15:34
326F:→ raio: >.< 04/13 15:34
327F:推 raio: 喔,對了,雖然s大最後罵了一句[子玄越線管制]。但是,您一 04/13 15:37
328F:→ malosing: 忘記打過的字 著實鬼打牆 04/13 15:38
329F:→ raio: 開始都只罵g大耶。您要不要多罵幾句小組長的不是。這樣才能 04/13 15:38
330F:→ raio: 平衡? 04/13 15:38
331F:→ raio: 唉~~~好了,在下得去辦事了。加油啊,各位。 04/13 15:40
332F:→ malosing: 所以說最怕不看文章的人 前幾篇文s大早就說過 不贊同 04/13 15:42
333F:→ malosing: 版主 組長過度甘涉板友私事 沒權限不合法 04/13 15:42
334F:→ malosing: s大應該也覺得莫名奇妙吧 04/13 15:43
但S版的確是就比例上,對小組長的責備少很多。偏偏小組長誇張的事一堆。
335F:→ NohohonZoku: 沒辦法,我們不是粉絲或教徒。 04/13 15:45
是非與法治有粉絲教徒之分嗎??
336F:推 raio: 哎呀~~~感謝您們幫忙s大,編派了小組長的不是。 04/13 15:50
337F:→ malosing: 自己去爬文吧 莫須有的指控少一點 04/13 15:53
338F:推 raio: n__n 好的 04/13 16:32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7:44:02
339F:→ souldragon: g大既然認為自己沒違規 為什名片檔也被法務判罰? 04/13 17:44
請注意喔~名片檔一開始法務是判我合法,後來是他自己昨是今非前後矛盾,有什麼好說。 你沒看我問法務問題,法務根本避答。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7:45:06
340F:→ souldragon: 連法務也認為你的廣告程度逾越比例原則 不然怎會判罰 04/13 17:45
341F:→ souldragon: 明眼人來看 都會覺得你的廣告程度屌打別的板主很多.. 04/13 17:46
重點是法務自己前後矛盾,那你怎麼不說他11月是判我名片檔合格?? 表示法務自己也沒有具體標準,也就是~"""朕說了算"""。 所以我請法務解釋為何我之後檢舉的案子跟我例子相似,卻以一句不算違規帶過?? 可見事法務自己前後矛盾,又搞人治判決得結果嘛。 不然為什麼法務至今都避答我的問題?? 是嗎?? 請問我的名片檔有大辣辣直接寫出電話跟價格和服務價目嗎?? 沒有嘛~!! 可是一堆版主,雲昇、塔羅、甚至你都有。當然是一堆版主屌打我。 我的名片檔沒有這些資訊,甚至有一半還是學術教學網站和公益社福資訊。 版主群有人的名片檔在分享學術跟造福社會和振興公益嗎??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7:53:07
342F:→ souldragon: 至於之前雲昇的簽名檔有廣告 那是違規沒錯子玄有責任 04/13 17:51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7:53:45
343F:→ souldragon: 本來就是心證問題 像很多板反直銷或注音文 為什不行 04/13 17:55
先有法規和法治,才有談心證的必要,不然就是北韓式獨裁。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8:06:09
344F:→ souldragon: 比例原則的例子有 例如有些板會限制一天同id轉文篇數 04/13 18:08
345F:→ souldragon: 邏輯並不是轉1篇合法 轉10篇也合法 過量就是會被砍 04/13 18:09
你沒發現~這種例子都是有辦法"""量化"""並且有"""具體門檻"""的事情才會有相關限制。 不然就拿這次,請問命理小組的組規有沒有具體的數據標準,來認定~~~~~~~~~~ 關於PTT(提到超過多少字數算超過標準)??或者(刊登幾年算超過標準)?? 顯然沒有~既然沒有具體數據標準和量化指標,也沒事先設定違規門檻,當然就沒有 違規的問題。除非你事先已經有訂法條告知使用者(具體量化的標準門檻)。 不然,沒有量化門檻的事情,如果前提是合法,那做再多都是合法。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8:20:18
346F:→ souldragon: 說實在 要扯這個根本扯不完 那的m文標準是什? 04/13 18:27
說得好~所以才有某版版主曾被我批文章內的文根本不專業。 如果要做得比較專業,應該是看該文有多少同業共鳴的好評數。 或者討論度超過幾篇回文等等。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8:29:42
347F:→ souldragon: 你似乎也有質疑過斗數板主的m文標準 那個就自由心證.. 04/13 18:28
348F:→ souldragon: 管理者的心證就是這樣 為什我的文更好沒被m?吵不完 04/13 18:29
所以我們讀大學學如何研究,就是盡量要能建立可具體量化佐證的指標。 這樣才不會有爭議,或者流於單憑版主主觀獨裁認定。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8:33:25
349F:→ souldragon: 多數人上ptt就看資訊閒聊用的 網路不是嚴苛標準的地方 04/13 18:33
350F:→ souldragon: 已經不太想回了 只覺得群組長很累 應付無邊無盡的回文 04/13 18:34
如果群組長能像站長處治MRZ的標準一樣處理不適任小組長,並以法治為前提、以必須清楚 告知使用者法規為前提,相信現在問題早就落幕了。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3/2017 18:38:49
351F:→ souldragon: 我是覺得啦 群組長回應字詞定義那篇根本已經沒意義了 04/13 18:39
352F:→ souldragon: 解釋了你也可以繼續挑戰別人的邏輯 沒完沒了不想回了 04/13 18:42
353F:推 raio: 唉呀~~~邏輯很簡單,只要不要違背自己良心,挑正道而行,不 04/13 19:51
354F:→ raio: 就好了。像一直指責g大,而小組長只是給他建議?這種孰輕孰 04/13 19:53
355F:→ raio: 重,很容易就能判別啊。 04/13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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