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師)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Re: [申訴] Paulnewman又再度違法溯及既往隔空水桶
時間Mon Mar 27 14:20:43 2017
但是群組長,其實是可以得到授權代申訴,因為a大自己引用的文章規範中就已經寫到
可以"""授權申訴""",而最大的實例就是:
前幾週 canandmap 去 Board-Police (看板警察版),申訴我在群組版的引用信件中,
有 Paulnewman 的本名,結果第一次被PTT法務站長以非當事人駁回。但是canandmap
後來在版上聲稱"""已取得P小組長的同意代申訴""",連授權的相關證據都沒附在版上
,結果後來法務站長就予以受理,該篇推文中還叫我到版上去答辯,最後結案,
詳見實例:
1.
文章代碼(AID):
#1Okj0dZh (Board-Police) [ptt.cc] [檢舉] gkc公布他人個資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Police/M.1488637991.A.8EB.html
2.
3/12 longbow2 R: [檢舉] gkc公布他人個資(不成立違規)
文章代碼(AID):
#1On33Rl9 (Board-Police)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Police/M.1489252571.A.B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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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取得授權,代申訴當然可以,連版務版中也不少小組長授權代申訴的案例:
像這篇的推文,就兩個人授權代申訴,m站長也是受理~!!
文章代碼(AID):
#1OENNP48 (BoardCourt) [ptt.cc] [申訴] 卡漫群組長sawg處理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Court/M.1480160729.A.108.html
申訴規定中一樣提到:
: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所以表示,代申訴合法,故請群組長審理此案~!!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 申訴對象: Paulnewman
: : 申訴事由:
: : 上次群組長才告誡他不能溯及既往,也禁止搞隔空水桶,想不到他趁著現在raio無法
: : 發言之際,以溯及既往+隔空水桶的方式把raio列為(命理群組不受歡迎人物)。奇怪了?
: : 怎麼反對他的人都這麼剛好被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怎麼這麼剛好被W申訴說版主人選故意
: : 不列raio後,raio就被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 : 總之~本次判決既溯及既往又隔空水桶,越來越誇張。
: 依據 SYSOP z-23-7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二條:
: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提出申訴。
: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 請受處分之使用者自行提出申訴。申訴不予受理。
: 國家研究院 代理群組長 si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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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9.1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90595647.A.E6A.html
※ 編輯: gkc (36.229.9.10), 03/27/2017 14:31:40
1F:→ bighead50405: 不知你有沒有看過群組長引的SYSOP z-23-7法條? 03/27 14:40
2F:→ bighead50405: 你援引的第十條是針對違規行為的"檢舉權" 03/27 14:40
3F:→ bighead50405: 此案件是raio不服小組長的處分,屬於"申訴權" 03/27 14:41
4F:→ bighead50405: 因此群組長的判決是正確的 03/27 14:41
5F:→ bighead50405: 你前兩篇引文,也是屬於"檢舉權" 03/27 14:43
6F:→ bighead50405: 第三篇引文我還沒時間看 03/27 14:43
但是我舉的版務版的例子清清楚楚,標題就是申訴,下面推文也有兩個人推說授權
代申訴。m站長也一樣受理,就是最好的證明。
※ 編輯: gkc (36.229.15.111), 03/27/2017 17: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