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师)
看板AboutBoards
标题Re: [申诉] Paulnewman又再度违法溯及既往隔空水桶
时间Mon Mar 27 14:20:43 2017
但是群组长,其实是可以得到授权代申诉,因为a大自己引用的文章规范中就已经写到
可以"""授权申诉""",而最大的实例就是:
前几周 canandmap 去 Board-Police (看板警察版),申诉我在群组版的引用信件中,
有 Paulnewman 的本名,结果第一次被PTT法务站长以非当事人驳回。但是canandmap
後来在版上声称"""已取得P小组长的同意代申诉""",连授权的相关证据都没附在版上
,结果後来法务站长就予以受理,该篇推文中还叫我到版上去答辩,最後结案,
详见实例:
1.
文章代码(AID):
#1Okj0dZh (Board-Police) [ptt.cc] [检举] gkc公布他人个资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Police/M.1488637991.A.8EB.html
2.
3/12 longbow2 R: [检举] gkc公布他人个资(不成立违规)
文章代码(AID):
#1On33Rl9 (Board-Police)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Police/M.1489252571.A.B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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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取得授权,代申诉当然可以,连版务版中也不少小组长授权代申诉的案例:
像这篇的推文,就两个人授权代申诉,m站长也是受理~!!
文章代码(AID):
#1OENNP48 (BoardCourt) [ptt.cc] [申诉] 卡漫群组长sawg处理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Court/M.1480160729.A.108.html
申诉规定中一样提到:
: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权提出
所以表示,代申诉合法,故请群组长审理此案~!!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引述《gkc (冠元 大师)》之铭言:
: : 申诉对象: Paulnewman
: : 申诉事由:
: : 上次群组长才告诫他不能溯及既往,也禁止搞隔空水桶,想不到他趁着现在raio无法
: : 发言之际,以溯及既往+隔空水桶的方式把raio列为(命理群组不受欢迎人物)。奇怪了?
: : 怎麽反对他的人都这麽刚好被列为不受欢迎人物??怎麽这麽刚好被W申诉说版主人选故意
: : 不列raio後,raio就被列为不受欢迎人物??
: : 总之~本次判决既溯及既往又隔空水桶,越来越夸张。
: 依据 SYSOP z-23-7 PTT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分之申诉权人)
: 受前条处分之使用者,对於处分不服者,得依本规则第三编所订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 关於涉及特定个人权利之违法行为检举,检举人对於认定权人所作之认定不服者,亦同。
: 请受处分之使用者自行提出申诉。申诉不予受理。
: 国家研究院 代理群组长 si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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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9.9.1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490595647.A.E6A.html
※ 编辑: gkc (36.229.9.10), 03/27/2017 14:31:40
1F:→ bighead50405: 不知你有没有看过群组长引的SYSOP z-23-7法条? 03/27 14:40
2F:→ bighead50405: 你援引的第十条是针对违规行为的"检举权" 03/27 14:40
3F:→ bighead50405: 此案件是raio不服小组长的处分,属於"申诉权" 03/27 14:41
4F:→ bighead50405: 因此群组长的判决是正确的 03/27 14:41
5F:→ bighead50405: 你前两篇引文,也是属於"检举权" 03/27 14:43
6F:→ bighead50405: 第三篇引文我还没时间看 03/27 14:43
但是我举的版务版的例子清清楚楚,标题就是申诉,下面推文也有两个人推说授权
代申诉。m站长也一样受理,就是最好的证明。
※ 编辑: gkc (36.229.15.111), 03/27/2017 17: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