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師)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申訴] 不服Paulnewman子玄詐騙版友的新申訴2
時間Sat Mar 25 17:42:02 2017
申訴對象: Paulnewman
申訴事由:
寄信來說明本人和雲昇版主的作法是默許的做生意方式,又自己說來做生意的
又能討論的可以留下,既然如此,那如果即使你從外部網站可以得知有做生意
意圖,依據(來做生意的人可以留下)的邏輯,又寫信來說我的做法是對的,那
請問憑什麼判罰。
請求判決:
除了撤銷本人不受歡迎人物的判決之外,請嚴懲這位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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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群組長說有相關的證據可以補充,既然群組長非要看到一刀斃命的證據,那我就把
更黑暗的證據之一,拿出來,以下是P小組長2014年6月寄給我的信:
(證據1)
http://imgur.com/a/RQ3YZ
http://imgur.com/a/LgRnp
http://imgur.com/a/Wl339
注意這一張圖,他很明確的說過,我的名片檔的作法是""默許的做生意方法""~!!
而我當時的名片檔,有關做生意的連結也就只有痞客幫的連結。表示他看過嘛。
所以才知道我有一部分有做生意的部分。
http://imgur.com/a/ipqzV
http://imgur.com/a/9WnRR
(證據2)
這是我2014年跟他的第二封信件往來,他問到名片檔的事,我還主動在信中說明這點,
表示做生意的事他也知道。(綠色的字是我的,紅色的是他的)。
: : 在此非常感謝 子玄 小組長的欣賞,在下深深感謝!!
: : 其實在下當初也有毛遂自薦之意。主要也是希望可以讓LIFE版的板務
: : 更上軌道。不然小組長日理萬機,缺幫手太累了。
: : 和您說句心裡話,從小弟以往在兩個斗數版發的文以及作風,相信子玄
: : 小組長可以發現,小弟是一個重視板規與規矩以及發揚學術的人,對於
: : 板規甚至沒有遵守板規的版友都常常被我要求要遵守板規。
: : 而簽名檔和名片檔的事,既然小組長問到,更要與小組長開誠布公,就
: : 是相信小組長也知道,除了個人服務,本人早從多年以前在兩大斗數板
: : 就曾發文要立志推廣斗數這門學問,所以我的名片、簽名檔平心而論並
: : 非只有個人生意,幾乎都是一半有關個人服務,另一半則一定是與學術
: : 推廣直接相關,所以其實我在個人服務之餘,仍沒有忘掉初衷以及當初
: : 堅持的理念!! 只是在兩者之中不偏廢取其中庸之道罷了。
: 雲昇老師我們是很尊重的,冠元兄和雲昇老師都很認真地幫版友解答,我
: 們也都看在眼裡,只是一旦一個方法被大家用爛了,大家就會開始拼命的
: 在各個版上打廣告,不知道你你有沒有經歷過,整個版上都是廣告、宣傳
: 拉生意的時期,根本不用說論盤了,牽涉到商業利益,大家謾罵和攻擊的
: 更嚴重,因此我們很努力的在禁止廣告、宣傳的進行。
: 事發乎微,很多亂象都是從很小的地方開始的,現在只有兩位正派的老師
: 在簽名檔放此種宣傳,但未來只要這樣模仿的人多了,良誘不齊的情況又
: 多了,有一天還是要禁的,很多想要做生意的走了,真正能學術討論的人
: 才能留下來,又或者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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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請問群組長,我名片檔的連結當初有關生意只放痞客幫的,如果他沒看過,為何會
說出(這是默許的做生意方式)??
然後接著又寄信給我說更誇張的雲昇版主的作法是可行的。
最重要的是他說出一句關鍵:
又或者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來。
既然說出這句話,那邏輯上就根本不用討論他有沒有看到痞客幫這件事。
因為他自己就已經說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的人也能留下。
而以PTT當佐證,依照群組長的說法重點在可能變成營利佐證,所以痞客幫佐證
這件事是做生意的方式""之一"",但也總括在做生意的範圍之中。
就項最基本的邏輯,如果若P則Q,那非Q就一定非P,因為Q概括全部。
就好像若是美國人則是地球人,這句邏輯成立,因為美國人是地球人其中之一,
也就是如果條件是地球人可以留下來,那當然美國人也可以留下來。
同理~~~
外部網站佐證,如果視為(做生意的方式之一),那如果""來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
就表示
(以外部網站佐證當做生意方式的人也可以留下)
因為做生意已經概括各種生意營利方式。
那麼請問~
這個小組長,先是寫信來跟我說我的名片檔中的生意連結是
(默許的做生意方式),
在我澄清說我是一半學術一半有生意成分後,卻又寄信來說:
(能討論又能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
再加上之後~
1.在版上說我在外部網站(都說)自己是PTT命理師
2.又看過我""這麼大量""的外部網站有關PTT佐證的內容。
3.然後又寄信來說"""說我是對的、他是錯的,我的方法可行"""。
4.加上當時一直到2016的狀況都是,版主級的人物在外部網站的收費和營利活動,
也都有人寫上PTT當佐證。甚至連國研組群組長也都是。
在這麼多的跡象之下,換成是你收到這些信和看到這些狀況。當然會認為合法。
這麼多信件的證據,已經非常明顯,正常人都知道小組長不但知道外部網站的狀況。
還主動告知使用者是合法,讓使用者認知到自己的做法並未違規。
尤其當時的組規跟2016/10/26時是一樣的。
那請問這是不是詐騙??
光是這句
又或者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來。就根本不用討論他是不是
知道外部網站佐證這件事,因為退一步說,即使我們假裝他不知道,但他自己都說
(能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那在外部網站當生意的佐證也屬於他這句話的做生意的範圍
之中。所以不管他知不知道(雖然信件中已經證明他知道了)。我的狀況也都符合他自己說
的""可以留下"",那現在反過來捅刀不是詐騙是什麼??
就算群組長不認為這是詐騙,然而這些信件和他的發言內容,要硬說我的做法是違規
,顯然毫無證據力可言。
( 因為如果雖然沒寫,但外部網站佐證屬違規,那為什麼事實是版主級的人物通通
沒有任何一個人被抓? 沒有任何一個人被判不受歡迎? 表示以當時時空背景所呈
現種種跡象和證據,
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外部網站佐證雖組規沒寫但其實違規。)
特別是時至今日,同樣的案例,他判決塔羅版主,照樣是判決無罪~!!
以下就是相關資訊:
文章代碼(AID):
#1OngwwcU (AboutBoards)
那麼當你收到這一系列信件,看到小組長這些發言,又看到這些事實~
然後小組規又沒有相關明文,很明顯要人相信外部網站(不違規)還比較有證據力。
所以請撤銷相關判決~~並且嚴懲這位小組長~!!
相關信件因為第一封有截圖,所以我就轉路第二封到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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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日內容補充:
今天看,版上已經有網友補充,八字版版主2007年起到現在,就在外部網站寫上
論命收費資訊,還寫上PTT帳號ID,還在文中表示請網友(到八字版看他的文章),
藉以了解他。很明顯,既寫上PTT帳號,又收費、又將網友引導到八字版、又當營
利背書佐證,也把外部網站連結放在名片檔。
情況跟我一模一樣(其實一樣也很正常,因為當時我的外部網站就是參考命理小組
多位版主的範例之後才敢放上去的)~!!
邏輯很簡單,版主是版的執法者,又是領導,因為以身作則所以被要求的標準自
然比一般版友更高,連不只一位執法者版主都這樣做,那不就表示連執法當局的
版主也認為這是合法??那既然版主都過關那版友也可以,何況當時還真的沒有外
部的任何明文規定。
然而,不但到現在都沒事過關。
連dgc在2013年檢舉該版主名片檔內放跟這次一模一樣的外部網站收費連結~~結果呢??
而且2013的情況還是dgc直指八字版主的名片檔內有(營利收費連結)。
2013年八字版主有被小組長判有罪嗎?? 更不要說是不受歡迎人物~!!
以下是網友提出的證據:
文章代碼(AID):
#1Osc_ngX (AboutBoards)
http://imgur.com/a/5GU8V
不但放到現在2017年,上面這篇文章的推文還順便把2013年的檢舉案也拿出來證明~!!
可見依過去判例,要說這樣叫違規來說服版眾,根本毫無證據力~!!
因為事實就是有版主2013年被檢舉外部網站以PTT當佐證營利背書還放到2017~!!
且ID跟版名都寫上,還叫網友來八字版看他的文章(結果完全過關)事實擺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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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90434925.A.991.html
1F:→ malosing: 新申訴XD 03/25 17:43
3F:→ flower2046: 好傻好天真?你這麼容易被詐騙?會不會太可笑了? 03/25 18:36
4F:→ souldragon: 子玄之前只是不想撕破臉吧 默許也不能操作得太過頭.. 03/25 23:17
我有跟他討論說我是參考雲昇版主,而且我還做得比他保守好幾倍。
然後他的回答你也看到了,他說雲昇跟我的做法OK。
5F:→ souldragon: 先不說指名 限制別的研究者不能二次回文實在有點誇張 03/25 23:18
6F:→ souldragon: 例如gkc私信要求板友不能回覆98 就是屬於這種操作模式 03/25 23:19
這點S版主有點弄錯了~
我說不回覆98是因為他在版上鬧版不道歉,又發占星違規文的關係。
7F:→ souldragon: 意思有點像我的客戶你不能來搶 此類行為它板從未發生 03/25 23:22
8F:→ souldragon: 板面是開放的平台 大家都能討論 本來就不能公器私用 03/25 23:25
9F:→ souldragon: 一碼歸一碼 我也不認為組長有權管制使用者名片檔就是 03/25 23:26
10F:噓 canandmap: 本來就不能限制其他論命者回文 03/25 23:29
11F:→ souldragon: gkc的做法是若板友回覆其它研究者 以後我就不回你了 03/25 23:36
所以我解釋了~是因為98違規我才建議刪除。
※ 編輯: gkc (36.230.226.79), 03/25/2017 23:40:29
12F:→ souldragon: 板面是公器大家都有權討論 小組長管制這點並無疑義 03/25 23:40
13F:→ souldragon: 個人認為 板面最忌出現某些地頭蛇 有些板主自己就是.. 03/25 23:43
※ 編輯: gkc (36.230.226.79), 03/26/2017 22:59:28
14F:→ malosing: 到底要編輯幾次 03/26 23:00
※ 編輯: gkc (36.230.226.79), 03/26/2017 23:20:35
15F:→ aki0530: 回樓上, 早在大師發文第一時間我就備份了, 隨他編輯吧 XD 03/27 00:30
16F:→ aki0530: 大師不但涉嫌公然辱罵貶抑, 不願道歉還加碼檢舉我 03/27 00:30
17F:→ aki0530: 對這種人完全不需要再留情面了 03/27 00:31
我對事情評論,就事論事,不然你可以提出告訴,我保證你一定告失敗。
18F:→ flower2046: 對! 03/27 00:37
19F:推 aki0530: 子玄不想撕破臉婉轉告知也被拿來當話柄, 根本沒同情必要 03/27 00:49
如果是這樣,做得比我更誇張數倍的雲昇版主,他早就法辦了,然而事實是???
連塔羅版主的名片檔也比我尺度更大,如果是婉轉怎不見他法辦當時這些已經廣告
營利很久的版主~??這些版主也不是文盲,就是因為當時的證據顯示就是這些不違法。
就拿你aki來說,你之前不也被斗數討論區的W版主講在外部網站提到PTT還大辣辣
的收費,雖然你今年刪掉了,但是去年W版主的對話也還在。如果按此標準,你不
是也犯同樣的規??? 但為何你當時這麼作,W版主沒有法辦你只是譴責你,不就是
因為這件事當時沒有明文規定???
所以,由你來講這句,毫無說服力~!!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1:59:49
20F:→ aki0530: 就算我沒說服力, 也有一堆人講你, 別人總有說服力吧? 03/27 02:00
所以你憑什麼來評論這件事??
難道你是文盲,所以故意違規?? 我想當然不是,是因為當時根本就沒有外部網站的規定~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01:54
21F:→ aki0530: 另外, 不是每個人都像你和那位訟棍好友一樣這麼有時間 03/27 02:01
22F:→ aki0530: 告人, 但不代表大家都必須對這種行為無限寬容 03/27 02:01
我一向就事論事,你不做錯事,當然也就不會得到負面評論。
光是你之前的所作所為,寬容你才叫浪費~~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03:18
23F:→ aki0530: 為何不能評論? 你最強調言論自由了 03/27 02:02
24F:→ aki0530: 大師都能用下三濫/人格低劣評論我了 03/27 02:02
又來偷換概念了,我說的是(放冷箭是種下三濫的行為)以及
(人格低劣的人才會造謠生事),表示都是在評論事情,當然如果你真的做過。
那叫咎由自取。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04:53
25F:→ aki0530: 看來我必須再對大師的作為作些揭發了 03/27 02:03
26F:→ aki0530: 同理也可以回敬大師, 你不做錯事, 也不會有這麼多人評論 03/27 02:04
27F:→ aki0530: 別人做錯事, 不代表你辱罵貶抑合理, 搞清楚 03/27 02:05
我給予負面評論的是(事情),負面的事裡當給予負面評論,難道 秦檜 的作為,
我要評論他(古道熱腸)、(完美聖人)嗎??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06:06
28F:→ aki0530: 真是不知悔改, 你慢慢玩吧 03/27 02:05
29F:→ aki0530: 你檢舉我 好像是你先放冷箭的? 03/27 02:05
不好意思~我檢舉一向光明正大,哪來的冷箭??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06:47
30F:→ aki0530: 那是秦檜的事, 自己才在轉移焦點, 懂現代法律嗎? 03/27 02:06
懂啊~高等法院的裁決要不要我在幫你複習一次??
裡面說到言論自由採(就事論事原則)~!!
並不是貶抑詞就不能講,而是如果面對負面的事給予負面的評價,完全合理。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08:19
31F:→ aki0530: 拿宋朝的事來比喻一千多年後的現代? 03/27 02:07
32F:→ aki0530: 就不能怪別人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了 03/27 02:07
33F:→ aki0530: 一開始你聽我勸撤銷對98申訴, 也不會把事情鬧成這樣 03/27 02:08
連比方你都不懂,好阿~那我們來個現代的。難道評論 鄭捷 的所作所為。
我應該說他(有為青年)、(超凡入聖)、(道德崇高)是嗎??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09:44
34F:→ aki0530: 是你硬要把每個人都說成是共犯, 才會造成今天這種局面 03/27 02:08
35F:→ aki0530: 好的, 那我也會對你做些"負面評論"的 03/27 02:09
36F:→ aki0530: 不要以為別人沒有把你的爭議整理給我和我看不懂命盤 03/27 02:09
37F:→ aki0530: 當初如果你適可而止, 大概也不會莫名被人檢舉 03/27 02:09
不好意思~我那是伸張正義。
何況現在看來,我當初的猜測完全正確~!!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10:47
38F:→ aki0530: 那是鄭捷的事, 能不能不要一再轉移焦點? 03/27 02:10
邏輯請思考透徹,也就是同理可證,如果你所做的""事""本身是錯的。
那我用負面評價來評價這些(事),屬於言論自由,非常合理。
※ 編輯: gkc (36.230.227.161), 03/27/2017 02:11:56
39F:→ aki0530: 大師你慢慢編輯文章吧, 該睡了, 好自為之 03/27 02:10
40F:→ aki0530: 那別人檢舉也是伸張正義了? 怎會有兩套完全不同標準? 03/27 02:11
因為98的事情是證據確鑿法理依據完整。
比起我的案件,判罰證據幾乎薄弱到趨近於0,而且連一條明文都沒有,也沒判例。
兩者差太多了。
※ 編輯: gkc (36.229.12.186), 03/30/2017 1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