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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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關於gkc終生水桶申訴案之裁決
時間Thu Oct 27 09:45:16 2016
群組長好:
您說的條規其實我知道的有疑義的部分如下,請群組長參酌,那就是我是在
外部網站提到PTT斗數版,"""又不是在PTT命理群組內""",沒有任何一條法規
是規定在其他網站得行為。
我知道我人微言輕,但是~
MRZ教授是講道理的人,據教授下面的法條,懇請教授看看問題的關鍵: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依照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15.8.1 詳版
: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 8. 本群組一般看板之基本屬性皆為學術性討論看板,禁止各種營利行為。
^^^^^^^^^^^^^^^^
: 若使用者有營利行為,請向進行營利行為所在看板之板主檢舉。
^^^^^^^^^^^^^^^^^^^^^^^^^^^^^^^^^^^^^^^^^^^^^^^^^^^^^^^^^^
: 若板主有營利行為,請向小組長檢舉。若小組長有營利行為,請向群組長檢舉。
: 受理檢舉之板務人員應對檢舉案進行實質審查,以了解確實為營利行為,
: 或為一般資訊分享行為。若板務人員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 應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也就是說,如果我是在命理小組""任何版""上有違反相關廣告規定,那水桶我,非常合理
問題是,怎麼可以拿別人在"""其他網站"""的事情來當水桶的依據,這.....明顯不合法規
的要件。 而且我只不過是寫了一句(PTT紫微斗數版名師),這有罪大惡極到全組水桶嗎??
請教授明察。
: 以及命理研究院小組的 命理研究院組規:廣告篇
: 《命理研究院》廣告法規細則:
: 本小組看版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有營利行為
: 發生,則從嚴辦理。
: 本站為架設於學術網路上之 BBS站台,不歡迎商業廣告,本群組中除Magic_Info
: 外所有版面請即日清空版內所有商業性廣告,一經舉發,或版主、組長發現,即刻刪
: 除,可不另行公告,情結重大者水桶,並列為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 若版主個人違規,視情結輕重,即刻刪除版主資格,並將該看版則列入違法看版
: ,情結重大者,列為水桶並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 【附註】簽名檔有屬於文章範圍之內,惟個人名片檔並非管轄範圍,各版版友由版主
: 認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組長認定裁罰。
: 簽名檔之裁罰,推薦之作法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各版主可
: 視情況刪除、懲處或水桶,裁罰輕重,版主可自訂內規。
: 故paulnewman有權裁處gkc水桶.
再來這部分,確實廣告篇有提到這句,但是這只是上半段,他下半段有給違規的項目:
問題是,依規定給的違規項目,都沒寫"""""外部網站""""",不教而殺謂之虐。
如果他有事先寫好遊戲規則,那水桶我合理,問題是沒有。
(請MRZ教授過目)
《命理研究院》廣告法規細則:
本小組看版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有營利行為
發生,則從嚴辦理。
本站為架設於學術網路上之 BBS站台,不歡迎商業廣告,本群組中除Magic_Info
外所有版面請即日清空版內所有商業性廣告,一經舉發,或版主、組長發現,即刻刪
^^^^^^^^^^^^^^^^^^^^^^^^^^^^^^^^^^^^^^^
除,可不另行公告,情結重大者水桶,並列為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若版主個人違規,視情結輕重,即刻刪除版主資格,並將該看版則列入違法看版
,情結重大者,列為水桶並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簽名檔有屬於文章範圍之內,惟個人名片檔並非管轄範圍,各版版友由版主
認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組長認定裁罰。
簽名檔之裁罰,推薦之作法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各版主可
視情況刪除、懲處或水桶,裁罰輕重,版主可自訂內規。
廣告違規項目:
一、有圖利自己之嫌。(連過去就是自己的商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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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圖利親朋好友之嫌(連過去就是朋友的商業網站)
^^^^^^^^
三、其他相關廣告事實未盡完善解釋之處。(如連過去某社團,該社團有別人宣傳)
四、未免有圖利某特定網站的嫌疑,但又讓版友們有貼新聞、心得等空間,同一人張
貼跟自己不相關的商業網站,雖無違反前三項條款,但一年之內貼文長達十篇以
上,則宣傳意味明顯,版主即可警告之,再犯即可處逕行刪文,嚴重者可水桶處
置,水桶天數,各版主自訂。
增列條款:
一、除組上公告外,各版對廣告的要求可在求嚴謹,如簽名檔的內容之判定,可依各
版狀況調整之,此為版主權限,組上若無異議,即可自行裁定。
二、若有版主或版友以推文或信件主動或引誘的方式,約版友命理諮詢,即可來信告
發,本組定懲不殆。惟版友自己找人諮商、算命,則須自己保障身家財物安全,
版組無法保障您自己去招來的問題。
三、Mind版與Sign兩版為特殊看版,該版圖文需求量大,開放連結,但建議在本站文
站內詳錄全文,由版主監察之,惟版主請自律,勿做違規自肥之連結,如有正當
需求之看版,擬於Magic_BM版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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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問題)
教授,問題的癥結點就在,上面所寫的規項目,和增列條款,哪一個字有提到
""""外部網站"""",也沒提到是哪些網站,之前小組長就因為組規理沒寫到""FB""
兩個字然後以FB桶人,而道歉。如果組方認為""外部網站""也應列在規定之中,理
應先立好規則和標準再來懲處,不是嗎??
所以,懇請MRZ群組長審視這問題,因為規則中完全沒寫到""外部網站"",所以這判決
原則上沒有法規依據。令人無所適從。
相關之前的判例我會補在下面給教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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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kc (36.229.13.111), 10/27/2016 10:19:19
※ 編輯: gkc (36.229.13.111), 10/27/2016 1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