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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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关於gkc终生水桶申诉案之裁决
时间Thu Oct 27 09:45:16 2016
群组长好:
您说的条规其实我知道的有疑义的部分如下,请群组长参酌,那就是我是在
外部网站提到PTT斗数版,"""又不是在PTT命理群组内""",没有任何一条法规
是规定在其他网站得行为。
我知道我人微言轻,但是~
MRZ教授是讲道理的人,据教授下面的法条,恳请教授看看问题的关键:
※ 引述《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之铭言:
: 依照 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 ver 2015.8.1 详版
: 十一、看板管理原则
: 8. 本群组一般看板之基本属性皆为学术性讨论看板,禁止各种营利行为。
^^^^^^^^^^^^^^^^
: 若使用者有营利行为,请向进行营利行为所在看板之板主检举。
^^^^^^^^^^^^^^^^^^^^^^^^^^^^^^^^^^^^^^^^^^^^^^^^^^^^^^^^^^
: 若板主有营利行为,请向小组长检举。若小组长有营利行为,请向群组长检举。
: 受理检举之板务人员应对检举案进行实质审查,以了解确实为营利行为,
: 或为一般资讯分享行为。若板务人员认定被检举者利用本群组之资源进行营利行为,
: 应给予警告并作适当之处分。
也就是说,如果我是在命理小组""任何版""上有违反相关广告规定,那水桶我,非常合理
问题是,怎麽可以拿别人在"""其他网站"""的事情来当水桶的依据,这.....明显不合法规
的要件。 而且我只不过是写了一句(PTT紫微斗数版名师),这有罪大恶极到全组水桶吗??
请教授明察。
: 以及命理研究院小组的 命理研究院组规:广告篇
: 《命理研究院》广告法规细则:
: 本小组看版开设目的若有涉及金钱往来,使用者须自负法律责任,若有营利行为
: 发生,则从严办理。
: 本站为架设於学术网路上之 BBS站台,不欢迎商业广告,本群组中除Magic_Info
: 外所有版面请即日清空版内所有商业性广告,一经举发,或版主、组长发现,即刻删
: 除,可不另行公告,情结重大者水桶,并列为不受欢迎之使用者。
: 若版主个人违规,视情结轻重,即刻删除版主资格,并将该看版则列入违法看版
: ,情结重大者,列为水桶并不受欢迎之使用者。
: 【附注】签名档有属於文章范围之内,惟个人名片档并非管辖范围,各版版友由版主
: 认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组长认定裁罚。
: 签名档之裁罚,推荐之作法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无改善,各版主可
: 视情况删除、惩处或水桶,裁罚轻重,版主可自订内规。
: 故paulnewman有权裁处gkc水桶.
再来这部分,确实广告篇有提到这句,但是这只是上半段,他下半段有给违规的项目:
问题是,依规定给的违规项目,都没写"""""外部网站""""",不教而杀谓之虐。
如果他有事先写好游戏规则,那水桶我合理,问题是没有。
(请MRZ教授过目)
《命理研究院》广告法规细则:
本小组看版开设目的若有涉及金钱往来,使用者须自负法律责任,若有营利行为
发生,则从严办理。
本站为架设於学术网路上之 BBS站台,不欢迎商业广告,本群组中除Magic_Info
外所有版面请即日清空版内所有商业性广告,一经举发,或版主、组长发现,即刻删
^^^^^^^^^^^^^^^^^^^^^^^^^^^^^^^^^^^^^^^
除,可不另行公告,情结重大者水桶,并列为不受欢迎之使用者。
若版主个人违规,视情结轻重,即刻删除版主资格,并将该看版则列入违法看版
,情结重大者,列为水桶并不受欢迎之使用者。
【附注】签名档有属於文章范围之内,惟个人名片档并非管辖范围,各版版友由版主
认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组长认定裁罚。
签名档之裁罚,推荐之作法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无改善,各版主可
视情况删除、惩处或水桶,裁罚轻重,版主可自订内规。
广告违规项目:
一、有图利自己之嫌。(连过去就是自己的商业网站)
^^^^^^^^
二、有图利亲朋好友之嫌(连过去就是朋友的商业网站)
^^^^^^^^
三、其他相关广告事实未尽完善解释之处。(如连过去某社团,该社团有别人宣传)
四、未免有图利某特定网站的嫌疑,但又让版友们有贴新闻、心得等空间,同一人张
贴跟自己不相关的商业网站,虽无违反前三项条款,但一年之内贴文长达十篇以
上,则宣传意味明显,版主即可警告之,再犯即可处迳行删文,严重者可水桶处
置,水桶天数,各版主自订。
增列条款:
一、除组上公告外,各版对广告的要求可在求严谨,如签名档的内容之判定,可依各
版状况调整之,此为版主权限,组上若无异议,即可自行裁定。
二、若有版主或版友以推文或信件主动或引诱的方式,约版友命理谘询,即可来信告
发,本组定惩不殆。惟版友自己找人谘商、算命,则须自己保障身家财物安全,
版组无法保障您自己去招来的问题。
三、Mind版与Sign两版为特殊看版,该版图文需求量大,开放连结,但建议在本站文
站内详录全文,由版主监察之,惟版主请自律,勿做违规自肥之连结,如有正当
需求之看版,拟於Magic_BM版讨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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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
教授,问题的症结点就在,上面所写的规项目,和增列条款,哪一个字有提到
""""外部网站"""",也没提到是哪些网站,之前小组长就因为组规理没写到""FB""
两个字然後以FB桶人,而道歉。如果组方认为""外部网站""也应列在规定之中,理
应先立好规则和标准再来惩处,不是吗??
所以,恳请MRZ群组长审视这问题,因为规则中完全没写到""外部网站"",所以这判决
原则上没有法规依据。令人无所适从。
相关之前的判例我会补在下面给教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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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kc (36.229.13.111), 10/27/2016 10:19:19
※ 编辑: gkc (36.229.13.111), 10/27/2016 1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