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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此非答辯,在判決尚未確定前, : 請 庭上容許在下補充一點。(2010.0630 新補充) : 國家研究院進版公告: : 10/10 2008 新增公告 : 各位板主,小組長請注意: 在您設劣文及設水桶前,請 務必 將被懲罰者之文章 : 先行備份後,再進行判決文發表,再進行懲罰動作 :         ~~~~~~~~ 距本人提起申訴已逾7個月,同時距新版規提出亦已逾2個月, 庭上仍不為判決, 想必是本人於前敘述不夠明確,致使 庭上無從依據,故今再補充之。 本人與MRZ版主素無恩怨,本人亦敬重MRZ版友之專業素養, 也感謝MRZ版友平日的指點, 故本人自始至終僅針對"版主行為是否違法"事項進行申訴, 本人認MRZ版主之管理方式根本就是違法亂紀、瀆職濫權! 本人已於前述敘明,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將版主一職視為公務員。 求處19年有期徒刑(水桶),並發表兩篇道歉文。 一、刪文部分 違反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傷害本人對於版規之信賴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 求處: 判決後24小時內,發表道歉文置底30日, 至到期日隔日中原標準時間0:00起,由其他版主刪除之。 求刑(水桶)7年,發表道歉文後隔日中原標準時間0:00起算, 服刑期間該版主不得參與任何發言與判決。 (一) 2010.0609歷史版入版畫面,要求名詞解釋型的問題請先使用: ‧Google http://www.google.com/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 依其所言,兩者符合其一即可。 本人信賴版上聲明,於2010.0609以” History”為關鍵字,於維基百科英文版搜尋,得 出下列解釋(茲節錄相關部分):http://en.wikipedia.org/wiki/History Cultural history Main article: Cultural history Cultural history replaced social history as the dominant form in the 1980s and 1990s. It typically combines the approaches of anthropology and history to look at language, popular cultural traditions and cultural interpretations of historical experience. It examines the records and narrative descriptions of past knowledge, customs, and arts of a group of people. How peoples constructed their memory of the past is a major topic. 本人認本人所發文章,符合維基上之定義,惟版主不認可,本人絕對尊重版主裁量權, 故迄今僅針對版主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申訴。但於版主與本人之信件往來中, 可推知版主認此不符"教育部國語字典"之內容,並以此刪文, 但此項並不在進版畫面或任何版規之中。 不依版規裁處,卻自行找其他不存在的規定處理。 如此下去,日後版主可以依照"康熙字典"、"四庫全書"、"說文解字", 或是隨便找本小學生字典、甚至版主上課時教授說的筆記講義定義, 依照"根本不存在於版規中"的標準作裁處, 令人無所適從,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侵害對版規之信賴! (二) 刪除本人文章,迄今仍未公告或告知是依據何條版規,前述本人答辯文章中, 提及刪除各類文章,無論是鬧版文、政治文等,刪除時均有公告, 並說明為何刪文,何獨本人文章毫無公告或通知?此舉嚴重違反平等原則! 刪文判決,當事人竟然不知道!唯一知道的是本人文章已刪! 依據條文?沒有! 判決內容?沒有! 公告告知?沒有! 刪除文章判決文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通通沒有! 被刪除文章留於中,那是工作紀錄,不足為刪除文章所須依據之法條。 此為同為MRZ擔任版主之軍武版之文章,本人發文因不合該版版規第5條而遭劣退, 寄信給本人,本人保留至今,以提醒自己勿再觸版規,同時亦自知有違而未申訴, 因其告知本人違反何條而有何處分。 6/10 MRZ ◇ 劣文退回(觸犯版規)[轉錄][新聞] 5歲神童軍艦迷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看板 Military 標題 [轉錄][新聞] 5歲神童軍艦迷 張榮發誇前世是艦長 時間 Wed Jun 10 12:06:02 2009 (新聞內容並非重點,故中略) ※ Deleted by: MRZ (114.42.208.161) 06/10/2009 12:10:07 同是MRZ版主,換個版就完全不用公告或告知? 同是歷史版,刪他人文就公告,刪本人文就完全不用公告或告知? 嚴重違反平等原則。 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根本未列出違反何版規,即逕自刪文,嚴重違反本原則。 綜(一)(二)所述,本人要求版主須針對無條文依據、 暨違反各項行政原則而為判決一事,發表道歉文,並置底30日,以正視聽。 (三) 本人曾多次促請版主說明刪文所依之版規,卻換得"這是八卦版問法"、 "不需與本人長篇大論"這等調侃消遣式的回應,不過八卦版刪文還會附個版規, 要人發文要專業,怎麼自詡專業的歷史版管版連八卦版都不如? 刪文係侵害言論自由之行為,故應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毫無版規依據就刪文已嚴重侵害本人之言論自由,本人認其毫無版規依據即刪文, 此舉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身為版主,不可能不知版規為何,更應作為版友表率!本人於前述答辯時, 亦多次由法理、條文與實例等角度,提醒版主要處分應有之條件, 即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有責性,版主非但不思檢討改進,還拒不認錯, 毫無悛悔之意,別人不聽勸就要刪文,版主不聽勸則該當何罪? 本人認其無宥恕之必要! 依其依照版規所無之依據為由刪文、且毫無版規依據就刪文、 不送達(含公告、來信等方式)使本人無從知悉之行徑, 認其構成刑法第124條公務員枉法裁判,求處有期徒刑(水桶)7年,以儆效尤! 二、水桶部分 違反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傷害本人對於版規之信賴保護) 行政程序法第10條禁止不當連結 訴願法第81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 刑法第125條濫用職權處罰 刑法第302條剝奪自由罪 求處: 判決後24小時內,發表道歉文置底30日, 至到期日隔日中原標準時間時間0:00起,由其他版主刪除之。 求刑(水桶)12年,發表後隔日中原標準時間0:00起算, 服刑期間該版主不得參與任何發言與判決。 (一) 前次已述及本人提出申訴之依據,係版規明列,茲不贅言。 水桶嚴重侵害本人發言權與言論自由, MRZ版主對版規明列之保障版友申訴條文視而不見, 逕自依其所想而為水桶,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與對版規之信賴。 水桶本人,迄今仍未公告或告知是依據何條版規,前述本人答辯文章中,提及水桶他人, 無論是鬧版文、政治文等,水桶時均有公告,並說明為何水桶, 何獨本人毫無公告或通知?此舉嚴重違反平等原則! 水桶判決,這等重大事項,當事人竟然不知道!唯一知道的是本人知悉時已無法發言! 依據條文?沒有! 判決內容?沒有! 解除期限?沒有! 解除方式?沒有! 公告告知?沒有! 水桶判決文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通通沒有! 同是MRZ版主,換個版就完全不用公告或告知? 同是歷史版,水桶他人就公告,水桶本人就完全不用公告或告知? 嚴重違反平等原則。 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根本未列出違反何版規,即逕自水桶,嚴重違反本原則。 (二) 由版主答辯可知,版主認定申訴就是亂版就要水桶,歷史版規哪條這樣寫的? 更何況歷史版規明列申訴程序!嚴重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罪刑法定主義! 2010.0609查MRZ版主同兼版主之軍武版,其第七條規定: 版主懲處之後,一律不會更改決定. 如不服版主判定,請上訴小組長. 不服裁判者可以向小組長申訴,申訴期間為保持本版和諧之討論氣氛, 故申訴人不得在本版發言,申訴結束後若獲得勝訴,方能解除其限制。 倘若申訴結果為敗訴,因申訴期間造成版務管理上之困擾與阻礙, 因此將此申訴之行為,將以處分惡意鬧版之相關條款處理。 原來軍武版有此規定!這裡是歷史版,拿軍武版的版規約束歷史版? 非但嚴重違反禁止不當連結,這已經是莫名其妙的過分了! 2010.0609的歷史版規哪條是這樣寫? 怎麼似曾相識: 版主說你鬧版就鬧版,版主快水桶他! 歷史版創版以來,從來沒聽說過上訴要水桶,這什麼版規? 快告訴他們,是哪個版給版主權力的啊! 哼!是軍武版版規! 聽到沒有! 咦!!軍武版!?!? 版主拿軍武版的版規水桶歷史版的版友? 這個梗怎麼這麼熟啊… 綜(一)(二)所述,本人要求版主須針對無條文依據、 暨違反各項行政原則而為判決一事,發表道歉文,並置底30日,以正視聽。 (三) 本人曾多次促請版主說明水桶所依之版規,卻換得"這是八卦版問法"、 "不需與本人長篇大論"這等調侃消遣式的回應, 不過八卦版水桶還會附個版規與公告,要人發文要專業, 怎麼自詡專業的歷史版管版連八卦版都不如? 水桶係侵害網路人格人身自由之行為,故應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毫無版規依據就水桶已嚴重侵害本人之言論自由, 本人認其毫無版規依據即刪文,此舉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身為版主,不可能不知版規為何,更應作為版友表率!本人於前述答辯時, 亦多次由法理、條文與實例等角度,提醒版主要處分應有之條件, 即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有責性,版主非但不思檢討改進,還拒不認錯, 毫無悛悔之意,別人不聽勸就要水桶,版主不聽勸則該當何罪? 本人認其無宥恕之必要! 因此本人認版主明知版規保障申訴權利,且毫無任何"上訴即水桶"之規定, 卻仍有意違反版規規定,作出毫無依據的水桶判決, 已符合刑法13條所稱之"故意"行為。 據此本人認版主依其公務員身分,濫用職權水桶本人, 已構成刑法125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求處7年有期徒刑。 版主已不合乎版規的非法方式水桶本人,已構成刑法302條第1款之行為, 求處5年有期徒刑。 總上所述,水桶部分合計12年有期徒刑,以儆效尤。 三 (一) 綜一、二所述,兩者分別為獨立事件,彼此無競合關係,採一罪一罰, 合計19年有期徒刑(水桶),並發表2篇道歉文。 (二) 判決後48小時內,發表2篇道歉文(刪文、水桶)置底30日, 至到期日隔日中原標準時間時間0:00起,由其他版主刪除之。 (三) 求刑(水桶)19年,發表道歉文後隔日中原標準時間0:00起算, 服刑期間該版主不得參與任何發言與判決。 (四) 判決書除於版上發布外,請寄至原告與被告信箱,以求完備。 (五) 如版主因其他事故(如出國、在飛機上、電腦故障等因素)無法使用電腦, 請於24小時內知會 庭上並副知本人,告知何時可執行,時程依序順延。 -- 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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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159.66 vavamk: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12/0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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