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vamk (自摸十万)
看板AboutBoards
标题Re: [申诉] historia版板主无理由水桶
时间Fri Jan 28 09:00:08 2011
※ 引述《vavamk (自摸十万)》之铭言:
: 此非答辩,在判决尚未确定前,
: 请 庭上容许在下补充一点。(2010.0630 新补充)
: 国家研究院进版公告:
: 10/10 2008 新增公告
: 各位板主,小组长请注意: 在您设劣文及设水桶前,请 务必 将被惩罚者之文章
: 先行备份後,再进行判决文发表,再进行惩罚动作
: ~~~~~~~~
距本人提起申诉已逾7个月,同时距新版规提出亦已逾2个月, 庭上仍不为判决,
想必是本人於前叙述不够明确,致使 庭上无从依据,故今再补充之。
本人与MRZ版主素无恩怨,本人亦敬重MRZ版友之专业素养,
也感谢MRZ版友平日的指点,
故本人自始至终仅针对"版主行为是否违法"事项进行申诉,
本人认MRZ版主之管理方式根本就是违法乱纪、渎职滥权!
本人已於前述叙明,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条,将版主一职视为公务员。
求处19年有期徒刑(水桶),并发表两篇道歉文。
一、删文部分
违反条文:
行政程序法第4条一般法律原则
行政程序法第5条明确性原则
行政程序法第6条平等原则
行政程序法第8条诚信原则(伤害本人对於版规之信赖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无罪推定原则
刑法第1条罪刑法定
刑法第124条枉法裁判
求处:
判决後24小时内,发表道歉文置底30日,
至到期日隔日中原标准时间0:00起,由其他版主删除之。
求刑(水桶)7年,发表道歉文後隔日中原标准时间0:00起算,
服刑期间该版主不得参与任何发言与判决。
(一)
2010.0609历史版入版画面,要求名词解释型的问题请先使用:
‧Google
http://www.google.com/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
依其所言,两者符合其一即可。
本人信赖版上声明,於2010.0609以” History”为关键字,於维基百科英文版搜寻,得
出下列解释(兹节录相关部分):
http://en.wikipedia.org/wiki/History
Cultural history
Main article: Cultural history
Cultural history replaced social history as the dominant form in the 1980s
and 1990s. It typically combines the approaches of anthropology and history
to look at language, popular cultural traditions and cultural interpretations
of historical experience. It examines the records and narrative descriptions
of past knowledge, customs, and arts of a group of people. How peoples
constructed their memory of the past is a major topic.
本人认本人所发文章,符合维基上之定义,惟版主不认可,本人绝对尊重版主裁量权,
故迄今仅针对版主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申诉。但於版主与本人之信件往来中,
可推知版主认此不符"教育部国语字典"之内容,并以此删文,
但此项并不在进版画面或任何版规之中。
不依版规裁处,却自行找其他不存在的规定处理。
如此下去,日後版主可以依照"康熙字典"、"四库全书"、"说文解字",
或是随便找本小学生字典、甚至版主上课时教授说的笔记讲义定义,
依照"根本不存在於版规中"的标准作裁处,
令人无所适从,严重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与侵害对版规之信赖!
(二)
删除本人文章,迄今仍未公告或告知是依据何条版规,前述本人答辩文章中,
提及删除各类文章,无论是闹版文、政治文等,删除时均有公告,
并说明为何删文,何独本人文章毫无公告或通知?此举严重违反平等原则!
删文判决,当事人竟然不知道!唯一知道的是本人文章已删!
依据条文?没有!
判决内容?没有!
公告告知?没有!
删除文章判决文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通通没有!
被删除文章留於中,那是工作纪录,不足为删除文章所须依据之法条。
此为同为MRZ担任版主之军武版之文章,本人发文因不合该版版规第5条而遭劣退,
寄信给本人,本人保留至今,以提醒自己勿再触版规,同时亦自知有违而未申诉,
因其告知本人违反何条而有何处分。
6/10 MRZ ◇ 劣文退回(触犯版规)[转录][新闻] 5岁神童军舰迷
作者 vavamk (自摸十万) 看板 Military
标题 [转录][新闻] 5岁神童军舰迷 张荣发夸前世是舰长
时间 Wed Jun 10 12:06:02 2009
(新闻内容并非重点,故中略)
※ Deleted by: MRZ (114.42.208.161) 06/10/2009 12:10:07
同是MRZ版主,换个版就完全不用公告或告知?
同是历史版,删他人文就公告,删本人文就完全不用公告或告知?
严重违反平等原则。
依照无罪推定原则,根本未列出违反何版规,即迳自删文,严重违反本原则。
综(一)(二)所述,本人要求版主须针对无条文依据、
暨违反各项行政原则而为判决一事,发表道歉文,并置底30日,以正视听。
(三)
本人曾多次促请版主说明删文所依之版规,却换得"这是八卦版问法"、
"不需与本人长篇大论"这等调侃消遣式的回应,不过八卦版删文还会附个版规,
要人发文要专业,怎麽自诩专业的历史版管版连八卦版都不如?
删文系侵害言论自由之行为,故应符合罪刑法定主义。
毫无版规依据就删文已严重侵害本人之言论自由,本人认其毫无版规依据即删文,
此举更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身为版主,不可能不知版规为何,更应作为版友表率!本人於前述答辩时,
亦多次由法理、条文与实例等角度,提醒版主要处分应有之条件,
即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有责性,版主非但不思检讨改进,还拒不认错,
毫无悛悔之意,别人不听劝就要删文,版主不听劝则该当何罪?
本人认其无宥恕之必要!
依其依照版规所无之依据为由删文、且毫无版规依据就删文、
不送达(含公告、来信等方式)使本人无从知悉之行径,
认其构成刑法第124条公务员枉法裁判,求处有期徒刑(水桶)7年,以儆效尤!
二、水桶部分
违反条文:
行政程序法第4条一般法律原则
行政程序法第5条明确性原则
行政程序法第6条平等原则
行政程序法第8条诚信原则(伤害本人对於版规之信赖保护)
行政程序法第10条禁止不当连结
诉愿法第81条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无罪推定原则
刑法第1条罪刑法定
刑法第125条滥用职权处罚
刑法第302条剥夺自由罪
求处:
判决後24小时内,发表道歉文置底30日,
至到期日隔日中原标准时间时间0:00起,由其他版主删除之。
求刑(水桶)12年,发表後隔日中原标准时间0:00起算,
服刑期间该版主不得参与任何发言与判决。
(一)
前次已述及本人提出申诉之依据,系版规明列,兹不赘言。
水桶严重侵害本人发言权与言论自由,
MRZ版主对版规明列之保障版友申诉条文视而不见,
迳自依其所想而为水桶,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与对版规之信赖。
水桶本人,迄今仍未公告或告知是依据何条版规,前述本人答辩文章中,提及水桶他人,
无论是闹版文、政治文等,水桶时均有公告,并说明为何水桶,
何独本人毫无公告或通知?此举严重违反平等原则!
水桶判决,这等重大事项,当事人竟然不知道!唯一知道的是本人知悉时已无法发言!
依据条文?没有!
判决内容?没有!
解除期限?没有!
解除方式?没有!
公告告知?没有!
水桶判决文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通通没有!
同是MRZ版主,换个版就完全不用公告或告知?
同是历史版,水桶他人就公告,水桶本人就完全不用公告或告知?
严重违反平等原则。
依照无罪推定原则,根本未列出违反何版规,即迳自水桶,严重违反本原则。
(二)
由版主答辩可知,版主认定申诉就是乱版就要水桶,历史版规哪条这样写的?
更何况历史版规明列申诉程序!严重违反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罪刑法定主义!
2010.0609查MRZ版主同兼版主之军武版,其第七条规定:
版主惩处之後,一律不会更改决定.
如不服版主判定,请上诉小组长.
不服裁判者可以向小组长申诉,申诉期间为保持本版和谐之讨论气氛,
故申诉人不得在本版发言,申诉结束後若获得胜诉,方能解除其限制。
倘若申诉结果为败诉,因申诉期间造成版务管理上之困扰与阻碍,
因此将此申诉之行为,将以处分恶意闹版之相关条款处理。
原来军武版有此规定!这里是历史版,拿军武版的版规约束历史版?
非但严重违反禁止不当连结,这已经是莫名其妙的过分了!
2010.0609的历史版规哪条是这样写?
怎麽似曾相识:
版主说你闹版就闹版,版主快水桶他!
历史版创版以来,从来没听说过上诉要水桶,这什麽版规?
快告诉他们,是哪个版给版主权力的啊!
哼!是军武版版规!
听到没有!
咦!!军武版!?!?
版主拿军武版的版规水桶历史版的版友?
这个梗怎麽这麽熟啊…
综(一)(二)所述,本人要求版主须针对无条文依据、
暨违反各项行政原则而为判决一事,发表道歉文,并置底30日,以正视听。
(三)
本人曾多次促请版主说明水桶所依之版规,却换得"这是八卦版问法"、
"不需与本人长篇大论"这等调侃消遣式的回应,
不过八卦版水桶还会附个版规与公告,要人发文要专业,
怎麽自诩专业的历史版管版连八卦版都不如?
水桶系侵害网路人格人身自由之行为,故应符合罪刑法定主义。
毫无版规依据就水桶已严重侵害本人之言论自由,
本人认其毫无版规依据即删文,此举更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身为版主,不可能不知版规为何,更应作为版友表率!本人於前述答辩时,
亦多次由法理、条文与实例等角度,提醒版主要处分应有之条件,
即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有责性,版主非但不思检讨改进,还拒不认错,
毫无悛悔之意,别人不听劝就要水桶,版主不听劝则该当何罪?
本人认其无宥恕之必要!
因此本人认版主明知版规保障申诉权利,且毫无任何"上诉即水桶"之规定,
却仍有意违反版规规定,作出毫无依据的水桶判决,
已符合刑法13条所称之"故意"行为。
据此本人认版主依其公务员身分,滥用职权水桶本人,
已构成刑法125条第1项第1款之行为,求处7年有期徒刑。
版主已不合乎版规的非法方式水桶本人,已构成刑法302条第1款之行为,
求处5年有期徒刑。
总上所述,水桶部分合计12年有期徒刑,以儆效尤。
三
(一)
综一、二所述,两者分别为独立事件,彼此无竞合关系,采一罪一罚,
合计19年有期徒刑(水桶),并发表2篇道歉文。
(二)
判决後48小时内,发表2篇道歉文(删文、水桶)置底30日,
至到期日隔日中原标准时间时间0:00起,由其他版主删除之。
(三)
求刑(水桶)19年,发表道歉文後隔日中原标准时间0:00起算,
服刑期间该版主不得参与任何发言与判决。
(四)
判决书除於版上发布外,请寄至原告与被告信箱,以求完备。
(五)
如版主因其他事故(如出国、在飞机上、电脑故障等因素)无法使用电脑,
请於24小时内知会 庭上并副知本人,告知何时可执行,时程依序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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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力战而败
绝不原谅装死摆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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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0.159.66
※ vavamk:转录至看板 BoardCourt 12/08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