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mpteD (D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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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這個問題
時間Tue Dec 13 12:17:41 2005
※ 引述《mocear (莫西亞)》之銘言:
: 也不是指明哪個版主
: 不過我比較懷疑的是基督教版昨天出現了這一句:
: 並不是有文字規定才可以浸水桶。站方給板主這樣權力時並無此但書。
: 『板規是板主權力的延伸』,這是歷屆小組長所強調的管板重點。
: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要入人於罪就得有明文規定,那麼以上說法明顯牴觸前項
: 法理,但又說是「歷屆小組長所強調」的,請問這是真是假?又是否合理?
復議 依據刑法第一章第一條 罪行法定主義 前段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其意義如下示:
所謂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犯罪行為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
定,法律若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
簡單地來說是指:國家對於人民施以刑罰,必須要事先以法律明文規定,
包括: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該犯罪將處以如何之刑罰?
此一主義或者原則,並非在保護被告,而係在保障每一個國民的人權。
罪刑法定原則之涵義
1.刑罰權之範圍必須經由法律明定在防止政治權利濫用之功能。
2.習慣法不得做為刑事判決之依據習慣法雖與成文法同係來自法社會之法確信,
但因未經過立法程序加以條文化,故有未盡明確之處。
故罪與刑的宣判,均須以成文法為依據。
3.刑法對於罪與刑之規定應力求明確包含構成要件之明確與法律效果之明確。
前者在避免使用彈性擴張或模稜兩可而不明確之概今或用詞,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即法條中所規定會被處罰的要件)。
後者則指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之種類必須確定,法定刑之高、低度間差距不可過
大,且不得使用絕對不定期刑(即未設上限與下限之刑期規定)之規定。
4.禁止類推適用刑法在於禁止比附援引相類似之法條,來科處法條所未明確規定之
行為。
5.禁止溯及既往刑法因為以刑罰或保安處分等法律手段,干預或剝奪行為人之權益
,必須在行為人能於事先可預見或可預計之情況下,始得為之。
使刑法之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之行為。
透過以上說明,應該了解何謂罪刑法定。這條條文可說是刑法的「帝王條款」。如
果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保障,透過法律文字明確地把各種犯罪的法律要件,規定得
清清楚楚,那對法官行竊的行為人,可能會為他所行竊的法官,判處強盜罪或搶奪
罪。因為法官也是具有七情六慾的人,假如沒有法律條文的禁止或限制,那對於偷
到自己頭上的小偷,也會情不自禁地加以嚴判而成為強盜或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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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c 我從不知道什麼是mc的時候就叫做rnc了 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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