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mpteD (D伯爵)
看板AboutBoards
标题Re: [问题] 请问这个问题
时间Tue Dec 13 12:17:41 2005
※ 引述《mocear (莫西亚)》之铭言:
: 也不是指明哪个版主
: 不过我比较怀疑的是基督教版昨天出现了这一句:
: 并不是有文字规定才可以浸水桶。站方给板主这样权力时并无此但书。
: 『板规是板主权力的延伸』,这是历届小组长所强调的管板重点。
: 根据罪刑法定主义,要入人於罪就得有明文规定,那麽以上说法明显抵触前项
: 法理,但又说是「历届小组长所强调」的,请问这是真是假?又是否合理?
复议 依据刑法第一章第一条 罪行法定主义 前段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其意义如下示:
所谓罪刑法定主义,系指犯罪行为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须以法律明确加以规
定,法律若未明文规定处罚者,即无犯罪与刑罚可言。
简单地来说是指:国家对於人民施以刑罚,必须要事先以法律明文规定,
包括: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该犯罪将处以如何之刑罚?
此一主义或者原则,并非在保护被告,而系在保障每一个国民的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之涵义
1.刑罚权之范围必须经由法律明定在防止政治权利滥用之功能。
2.习惯法不得做为刑事判决之依据习惯法虽与成文法同系来自法社会之法确信,
但因未经过立法程序加以条文化,故有未尽明确之处。
故罪与刑的宣判,均须以成文法为依据。
3.刑法对於罪与刑之规定应力求明确包含构成要件之明确与法律效果之明确。
前者在避免使用弹性扩张或模棱两可而不明确之概今或用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即法条中所规定会被处罚的要件)。
後者则指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之种类必须确定,法定刑之高、低度间差距不可过
大,且不得使用绝对不定期刑(即未设上限与下限之刑期规定)之规定。
4.禁止类推适用刑法在於禁止比附援引相类似之法条,来科处法条所未明确规定之
行为。
5.禁止溯及既往刑法因为以刑罚或保安处分等法律手段,干预或剥夺行为人之权益
,必须在行为人能於事先可预见或可预计之情况下,始得为之。
使刑法之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发生之行为。
透过以上说明,应该了解何谓罪刑法定。这条条文可说是刑法的「帝王条款」。如
果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透过法律文字明确地把各种犯罪的法律要件,规定得
清清楚楚,那对法官行窃的行为人,可能会为他所行窃的法官,判处强盗罪或抢夺
罪。因为法官也是具有七情六慾的人,假如没有法律条文的禁止或限制,那对於偷
到自己头上的小偷,也会情不自禁地加以严判而成为强盗或抢夺。
--
R
*
★rnc 我从不知道什麽是mc的时候就叫做rnc了 囧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5.2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