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torro (What dreams may 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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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Gespenster板主解職
時間Fri Sep 5 10:02:30 2003
※ 引述《Iamaidiot (昨夜好夢一場)》之銘言: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 PTT明文規定,小組長有權撤換版主
: 您說的對
: 可是要到什麼程度小組長才能(/應該/必須/不得不)動用到這一樣權力???
: 在生活娛樂館看過類似的判決之原因不外於荒廢版務擅自隱版或是惡意清板等等
: 都是因為版主對版務的經營不力才使得小組長直接介入
: 因為一兩封信的公開就幹掉一個版主...這一點在我看來真的太誇張
: 先聲明一下,我認為Gespenster板主在公佈其他使用者信件這一點上的確是犯錯該罰
: 但是直接砍掉他的版主職....太扯了吧
或許小組長對於他所認可的版主道德行為有某種底線吧....
: 請別跟我說到小組長後來改判決的事,請先看看他改判決的原因:
: 經與ststst討論後他表示不介意資料被公開 但是認為板主這種行為很沒禮貌
: 故改判Gespenster解職一星期
: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ststst版友一個不爽咬到底,Gespenster板主就。死。定。了
: 這種判決是否太嚴苛???
: 我很希望這裡的小組長能好好思考一下然後給我們一個大概的底限
: 一個版要發生什麼事鬧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會逼到小組長得直接介入版務運作
: 會關心這個話題不為別的,只為了四個字:兔死狐悲
還是請小組長能盡快將法條重新制訂或詳細列明.....讓這些辛苦的版主能有所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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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28.139
1F:→ HYCobey:自己不要隨便公佈別人的資料不就沒事了 推 61.222.7.4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