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hoboth (火流星!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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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公告] rehoboth水桶1天
時間Sun Apr 27 14:28:14 2003
※ 引述《abcdeffg (你快樂我也快樂)》之銘言:
: ※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復活!)》之銘言:
: : 當時連罷免連署發起人的資格都不符合,還算沒有程序瑕疵嗎?
: : 我把證據都列舉在前面6/26的文章
: =>>連署門檻與審核:
: 一、不論類別各看新成立看版之連署門檻為贊成者超過或等於30個有效連署
: "且"必須多於反對之有效連署數。
: 有效連署:﹝符合連署人資格之連署﹞
: 二、小組長得參考連署進行時於組務看版之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 對於連署結果之執行與否,小組長需於連署結束後兩週內進行公告。
: 若小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小組長必須於組務看版進行說明。
: 我先把內的廢除板主摘要節錄出一段下來
: rehoboth板友你必須先舉證 連署發起人的資格確實不符才行
: 但是我必須很遺憾地告訴你 就算你舉證出發起人的資格不符 連署程序有瑕疵
: 那只能說這場連署的存在是有問題的
: 不過關於你想推翻之前的免職處分 我必須說我實在幫不上忙
: 因為
: 1.當時你並沒有對於連署瑕疵一事提出質疑 所以這場連署經通過後就生效
: 這是毫無疑問的
: 還是老句話 若你能提出證明當初連署的發起人資格不符 那才有討論空間
我質疑並證實當初連署發起人的資格不符的文章還在板面上呢!
: 不過別高興的太早 因為
: 2.我再轉錄關於罷免板主的規定
: =>>『廢除版主』特殊規定:
: 1.發起連署(發起人一併在組務版公布ID資訊且連署事由說明充分得小組長
: 認可,若不符規定,小組長有駁回刪除連署的權力)
: 請注意 這是有駁回的權力 並不是得予以駁回 也就是說
: 即使發起人資格不符 但是若小組長認為有付與使用者公決的必要
: 小組長還是可以繼續讓連署進行下去
: 因此 我的結論是 這場罷免可以說有瑕疵 但並不違法
: 其實PTT非常注重自由的風氣 所以對於小組長 都要求盡量不要干涉組內看板的運作
: 不過必要時 為了維持討論的風氣 小組長有必要也有權力出面維持秩序
: 為了讓大家看的懂 我再解釋一遍
: 罷免板主時
: 一、若發起人資格符合且連署通過門檻 小組長就要處理
: 若小組長反對 我再重貼上面一段說明下來
: =>>連署門檻與審核:
: 二、小組長得參考連署進行時於組務看版之相關討論,決定最後是否執行連署結果。
: 對於連署結果之執行與否,小組長需於連署結束後兩週內進行公告。
: 若小組長之決定與連署結果相反,小組長必須於組務看版進行說明。
: 小組長還是可以讓板主繼續擔任下去 但是他有義務得給出一個理由來
: 二、若發起人資格不合呢 小組長在經過檢舉發起人資格問題後
: 可以宣布連署無效 但也可以繼續連署下去 詳情請見上文
: 那麼 規定發起人資格是否多此一舉 或是有人會質疑乾脆不要規定連署資格算了
: 畢竟決定權在小組長不是嗎??
: 那麼我必須說 連署是使用者 反映民意給站務群的管道 只具有參考價值
: 不過 即使小組長有權決定板主的去向 甚至違背大部分人的要求
: 他還是得給使用者一個解釋才行
: 否則若他違背民意又不給交代 就是專斷獨裁
: 更何況當初沒有人質疑發起人的資格 連署贊成罷免的使用者也佔多數 不是嗎??
連署贊成罷免的使用者,其中有U黨用分身投票
這種多數也要算?
: rehoboth板友若對我的說明有所疑問 請再提出來吧
: 另外 你也可以請現在的基督教板板主推薦你擔任該板板主 這點我不反對
不需要,我說了我不戀棧那個職位,但感慨的是公義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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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基帕王啊,我故此沒有違背那從天上來的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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