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ama (天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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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John Rawls過世了!
時間Wed Nov 27 17:59:46 2002
John Rawls(1921-2002)
當代世俗新自然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被喻為自由主義之巨擘,
戰後西方世界最有影響力的哲學家與政治學者。
相關消息請見
http://www.news.harvard.edu/gazette/2002/11.21/99-rawls.html
John Rawls以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最為著名,
部分原住民運動者亦多引用正義論之相關論述,作為其訴求之基
礎論述。今天簡單為各位介紹一下正義論一書在寫些什麼以紀念
這位學者!
一、作為公平的正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而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
也就是分配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劃分社會分工所產生之利益與負
擔的主要制度。
由於人們的生活受到政治體制、一般經濟與社會條件的限制與影
響,同時也受到其出生時所具有的不平等社會地位與天生稟賦的
影響,不平等便會出現。這種不平等是自我無法選擇的。因此,
此種最初的不平等便是正義原則最初的應用對象。換言之,正義
原則透過調節前述主要的社會制度,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處理這種
出發點不平等的問題。
Rawls的理論是從社會契約出發,他認為契約的目標是「選擇確立
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而非選擇建立某
一個特殊的制度。因此在契約作成時,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
計的根本道德原則也就可以確立,這種根本的道德原則,要如何
才足稱「作為公平的正義」呢?他認為,只要正義原則,也就是
前述的根本道德原則,是在公平的最初狀態下經大眾一致同意而
產生的,這就是一個公平的契約,也就會有公平的結果。
訂定契約的平等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是一種理論上的
假設,一種思辯上的設計,而非實際的歷史狀態。此一狀態的基本
特徵是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天
的資質、能力、智力或體力,甚至各方也不知道他們特定的善惡觀
念或特殊的心理傾向,並且處在原初狀態的各方也被設想為有理性
與相互冷淡(對對方與他人之利益冷淡)。簡言之,正義原則就是
在原初狀態下,由有理性與相互冷淡的各方,在「無知之幕」後共
同選擇的。正義原則的選擇是一種契約過程,而契約作成過程又正
是對正義原則的證明,因為正義原則是在平等的原初狀態下經各方
一致同意而產生的。
二、正義的原則
Rawls的正義兩原則與正義觀
第一原則,每個人在基本的自由體制中,應當擁有平等的權利。
第二原則,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唯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被接受
1.這些不平等適合於每個人的利益,
2.這些不平等若與地位或職務有關,這些地位與職務必須向所有
人開放。
這兩個正義原則暗示了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大部分,一是有關公民的
政治權力,一是有關社會與經濟利益之分配。第一原則適用於前者
,第二原則則處理後者。這兩個原則具有優先順序,第一原則優先
於第二原則。質言之,違反第一原則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行為
,不可能因為提供受害者較大的社會經濟利益而使行為人之行為合
理化或使受害人得到補償。
前述的兩個原則只是概括描述,而非最後陳述,其間還有許多過度
性陳述。
三、原初狀態
由於Rawls的正義論建構在契約的概念上,而這個契約是在原初狀態
下所作成,從原初狀態的所設定的條件與限制中,我們可以用以觀察
,正義原則是否可以得到證立。
他對他的原初狀態的解釋要點有
1.選擇的對象
他認為,我們難以給原初狀態中的各方列出所有可供選擇的正義原則
,因此我們只能簡短的列出一個表格。表格中包含有,處於某種序列
中的兩個正義原則、古典目的論觀點(如古典功利主義、平均功利主
義、至善論等等)、直覺主義的觀點、利己主義的觀念及混合觀念。
2.正義的客觀環境
在正義的客觀環境中,人類的合作是可能而且必要的,各方所處的環
境在客觀上存在著一種中等程度的匱乏,無法滿足人們的慾望與要求
,但人人都想得到較大的一份利益。人們的利益有一致的一面,也有
衝突的一面,這使得人們的合作不僅可能,並且必要。
3.各方的主觀動機與理性
各方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計劃以及自己的善惡觀念,但是他們不知道
其內容與細節為何。它們相互冷淡,不受到愛恨的情緒推動,不自利
也不利他,他們只想提高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損害他人。在相互冷淡
的個人與客觀上中等匱乏的條件下,對於社會利益的劃分出現了相互
衝突的要求,正義的環境就算達成了。
4.正當觀念的形式限制
對於我們將要選擇的正義原則(正當觀念)有五種形式上的限制,他
們在外觀上是一般性質的,在應用上是普遍適用的,他們必須是公開
而眾所皆知的,在衝突中它們有適用的次序,並且他們必須是最終的
適用標準。
5.無知之幕
各方只知道他們的社會是處在公平的環境中,只知道有關人類社會的
相關事實、政治與經濟的理論原則,社會組織基礎以及人們的心理學
法則。對他而言,無知之幕加上相互冷淡的假設,遠勝於仁愛加上知
識的假設。
Rawls認為,從最大的最小值規則來看,任何一個正義原則,只要可能
導致一種不能任受的後果,便不會為處於原初狀態中的各方所選擇,
由於功利原則可能使人們成為「最大限度增加功利總額的犧牲品」,
利己原則無助於社會契約之達成,至善論原則標準隱晦不明,直覺主
義不夠完整,混合概念也充滿著曖昧性與模糊性,只有兩個正義原則
公開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與機會平等,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
也都符合最少受惠人的最大利益,因此能夠符合最大的最小值規則。
處於原初狀態的各方必將選擇Rawls的兩個正義原則作為社會主要制度
的根本道德原則。
手邊沒什麼資料,就殘存記憶隨手寫來,希望能讓學弟妹對這位學者有
些認識,更能體會社會科學研究者對於社會公平正義之達成,作出如此
努力的用心良苦,進一步能激發學弟妹對相關學說的興趣,並且能夠花
些時間,做些大學生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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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推動社會改造行動力的知識,只是謀生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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