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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生前不盡孝,死後分文無【轉載自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發信站小魚的紫色花園 (Wed Aug 14 02:34:4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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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育杉
桃園縣一名男子,對父親不孝,非但對父親棄而不養,兩年前父親過世時也沒有回家
奔喪,但最近卻為了爭父親生前留下的上億大筆房地產,和四個弟妹鬧上法庭,由於
父親臨終前已經表示不讓他繼承,依法這個不孝子連一毛錢都拿不到。
您想過一夕致富的白日夢嗎?君子愛財乃取之有道,此「道」之解釋,有人認為是指
「一定的方法」,也有人認為是「合法之手段」,有些人是衿持在不覬,但大多數人
或許都是來者不拒吧!不管您是那一種態度,快樂就好,得失心勿太重,損人不利己
之事不可有。
我國民法繼承篇雖然規定有法定的繼承權之順序(民法第1138),及應繼分(第1144條)
,倘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若該遺囑為真正,且是被繼承人非受詐欺或於自由意願
下所立者,應優先於法定繼承而適用,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第1187條、1223),此乃原則
。但依民法第1145條所列規定者,繼承人則喪失繼承權,亦包括喪失特留分:(1)故意
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
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
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4)偽造、變造、隱匿或凐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
遺囑者。(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上面這一則故事中的被繼承人盧姓老先生,因留下了上億大筆房地產,所以,平常避
不見面的大兒子在老先生死後,為了爭遺產而現身。但老先生早已因為長子平時不孝
,曾向親友表示,不願讓大兒子繼承遺產,因此,本件遺產爭訟,法官認為依民法第
1145條繼承權之喪失第五項的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
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而判定這名長子已經喪失繼承權,上億遺產將由他的四個弟
妹平分。
然而,老先生不讓大兒子繼承遺產的意思,是否屬於遺囑之一部分?按民法第1145條
之規定,條文僅規定「表示意思」即可,但關於遺囑方式之規定,民法第1189條定有
「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查其各種遺囑的方式,均應以文
字記錄為形式。欠缺遺囑法定形式要件者,依法不屬民法繼承篇之遺囑。最高法院二
十二年上字第一二五○號判例認為『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
,不必以遺囑為之』,理論上僅須利害關係人能證明被繼承人生前曾有此表示,並由
法院參酌事實情形裁判之。
另最高法院對於民法第1145條一項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於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表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
承人,對被繼承人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繼承人無不能探視
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
,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提供各位
參考。
孝道之盡,存乎於「心」,也有人說重於「順」,孝順!孝順!一年三百六十五天,
二十四孝中的模範,您做到了多少?古人有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孔夫子也
提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毀傷,乃孝之始也」,最後當然就是「不能讓白髮
人送黑髮人」,敬供為人子女者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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