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Aboriginal
标 题生前不尽孝,死後分文无【转载自台湾法律网电子报】
发信站小鱼的紫色花园 (Wed Aug 14 02:34:44 2002)
转信站Ptt!warpnews!fpg
文/黄育杉
桃园县一名男子,对父亲不孝,非但对父亲弃而不养,两年前父亲过世时也没有回家
奔丧,但最近却为了争父亲生前留下的上亿大笔房地产,和四个弟妹闹上法庭,由於
父亲临终前已经表示不让他继承,依法这个不孝子连一毛钱都拿不到。
您想过一夕致富的白日梦吗?君子爱财乃取之有道,此「道」之解释,有人认为是指
「一定的方法」,也有人认为是「合法之手段」,有些人是衿持在不觊,但大多数人
或许都是来者不拒吧!不管您是那一种态度,快乐就好,得失心勿太重,损人不利己
之事不可有。
我国民法继承篇虽然规定有法定的继承权之顺序(民法第1138),及应继分(第1144条)
,倘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若该遗嘱为真正,且是被继承人非受诈欺或於自由意愿
下所立者,应优先於法定继承而适用,但不得违反特留分(第1187条、1223),此乃原则
。但依民法第1145条所列规定者,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亦包括丧失特留分:(1)故意
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於死或虽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2)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
关於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3) 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於继承
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4)伪造、变造、隐匿或凐灭被继承人关於继承之
遗嘱者。(5)对於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上面这一则故事中的被继承人卢姓老先生,因留下了上亿大笔房地产,所以,平常避
不见面的大儿子在老先生死後,为了争遗产而现身。但老先生早已因为长子平时不孝
,曾向亲友表示,不愿让大儿子继承遗产,因此,本件遗产争讼,法官认为依民法第
1145条继承权之丧失第五项的规定,对於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
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而判定这名长子已经丧失继承权,上亿遗产将由他的四个弟
妹平分。
然而,老先生不让大儿子继承遗产的意思,是否属於遗嘱之一部分?按民法第1145条
之规定,条文仅规定「表示意思」即可,但关於遗嘱方式之规定,民法第1189条定有
「自书」「公证」「密封」「代笔」「口授」遗嘱。查其各种遗嘱的方式,均应以文
字记录为形式。欠缺遗嘱法定形式要件者,依法不属民法继承篇之遗嘱。最高法院二
十二年上字第一二五○号判例认为『民法第1145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被继承人之表示
,不必以遗嘱为之』,理论上仅须利害关系人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曾有此表示,并由
法院参酌事实情形裁判之。
另最高法院对於民法第1145条一项五款所谓「对於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於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号判例表示『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诸於被继
承人,对被继承人殴打,或对之负有扶养义务而恶意不予扶养者,继承人无不能探视
之正当理由,而至被继承人死亡为止,始终不予探视者,衡诸我国重视孝道固有伦理
,足致被继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节,亦应认有重大虐待之行为』,提供各位
参考。
孝道之尽,存乎於「心」,也有人说重於「顺」,孝顺!孝顺!一年三百六十五天,
二十四孝中的模范,您做到了多少?古人有谚,「不孝有三,无後为大」,孔夫子也
提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乃孝之始也」,最後当然就是「不能让白发
人送黑发人」,敬供为人子女者省思
--
┌┌┌┌ Origin: 小鱼的紫色花园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 From : M4pc65.m4.nt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