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enmos (jinjin)
看板ASIA-uni
標題[討論] 轉載自某留言版
時間Tue Jan 15 03:39:41 2008
各位財法系同學:
財法系系辦2007/01/11網頁公布所謂的『刑總期末考教室』(實質上是系主任的會考
,並非期末考試),未經刑法總則授課教師蔡佩芬同意,卻以刑總期末考試的名義進行系
主任所謂的會考,這是介入蔡佩芬老師的教學自由。
關於財法系李禮仲主任這樣的行為,非但不尊重授課老師,也不尊重學生們的權益。
因為這種公告,外觀上而言,已經侵犯到授課老師的教學,並且混淆了正確的刑總期末考
試時間。
既然是所謂的「會考」,公告的標題就應該明白標示「會考」字眼,而不是故意標示
為「刑總期末考」,來刻意混淆。這種行為非但是不尊重他人的表現,亦是混淆了教育行
政的職權。更別說,此種假借他人名義與冒用濫權的行為,嚴格來說,甚至有民刑責任問
題,這對我們法律人而言,已經是可以用手指頭都可以想到的事(我的意思是,這是「常
識」,更是一個人應有的「基本教養」)。
所謂的「會考」,並非大學體制內的考試,沒有任何法源基礎,性質應屬本系活動之
一而已,與舉辦系上KTV歌唱大賽無異。既是屬於活動,便不得強制同學們參加,亦即不
得強制科予學生們參加之義務,並且不得科予未參與之處罰效果,這是法律人都知道的最
基本道理。
身為法律系系主任,非但未替學生們做出良善的示範,進而還損害學生的權益;並且
,個人以身試法,偽造電子文書公告、濫用職權,侵害授課教師的教學自由(受憲法保障
之權利),實不可取。
為此,個人表示譴責與嚴正的抗議,並考慮提出教師申評;同時,身為一個教師,我
要告訴同學們,系主任這種行為,絕對是不對的行為、不良的示範,請同學以之為警惕,
於將來步入社會,服務大眾之時,切記要懂得尊重體制、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
財法系蔡佩芬助理教授(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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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1.39.169
1F:推 liufangko:WOW 01/15 03:40
2F:→ Allenmos:很勁爆吧!! 01/15 03:49
3F:推 tasy89:溫馨 01/15 03:58
4F:推 kyoin:這是傳說中的教授互鬥嗎? 01/15 04:00
5F:推 ssfcloud:COOL! 01/15 05:01
6F:推 iceafu:哇噢! 01/15 05:08
7F:推 panagd88:哇塞!!槓上了...系主任是校長帶過來的不是嘛@@ 01/15 09:29
8F:推 frank75528:蔡老師被她教過法學,人很好又年輕,聲音又好聽>"< 01/15 10:36
9F:推 ninewords:很久的事了耶....我室友財法畢業的...所以聽她說過= = 01/15 11:36
10F:推 wei0914:哇!!太勁爆了吧!!其實系主任的作事方法讓人很感冒!! 01/15 13:11
11F:推 kiraneal:哈~根據過去校內經驗 最後有一個會走人 01/15 14:30
12F:推 roybakerhoho:寫2008.1.15號!是之前的事情?? 01/15 16:10
13F:推 topmaxxx:最近大家火氣都很大......熬夜的關係嗎??! 01/15 17:27
14F:→ Allenmos:roybakerhoho 是的...大會考試14號的事情 01/15 18:00
15F:推 nowashid1:這種事常常有,不只是財法系 01/15 18:32
16F:推 aaboss:真佩服~推推推 01/17 12:22
17F:→ Allenmos: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人格特質就是人格特質 跑都倒不掉 02/02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