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看板BoardCourt
標題關於ubcs回應
時間Thu Feb 29 10:55:32 2024
一、申訴標的:
U申訴A板主,欲I組務予以警告,未得理想結果;
於是不服I組務之裁判,並冀望國研院群組務能更正I組務原裁定,
並希望達成判A板主警告之目的。
二、爭點:
2.1 指控板主濫權之適用性、
2.2 指控組務置換概念之適用性、
2.3 指控群組務【未了解相關事由】之真實性、
2.4 指控群組務瀆職之適用性、
2.5 指控群組務【無視組務須指導財法小組檢舉板規修正之訴求】。
三、爭點回覆:
3.1 板主認知落差跟板主濫權是兩個不同概念,經I組務闡明後,應有定調,
至於是否為自始無效,應不是此案之討論重點;
3.2 群組務並不認為這裡I組務特別用置換概念的方式來搓湯圓,
應屬於爭議協調權之範疇;現實中的民事、家事案件亦多有調解與和解之情事,
其成立後之效力亦等同於裁判結果,U當事人有不認同調解手續的自由與權利,
但不代表I組務的執行流程叫做置換概念,這是兩碼子事;
3.3 這涉及到內心真意,U申訴人僅以這些微弱的事證欲得出這種判斷,
並且將此判斷用於申訴論述之前提,我是覺得有點乞題,待站長自行判斷。
乞題: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9%9E%E9%A1%8C
3.4 大略同上,由上述之前提(未經證實),而衍生的判斷;
3.5 在裁判文中(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708311564.A.F79.html ),
已寫明
[然若有適當之建議,能促進板規執行與涵攝過程更加清晰,
尚請IanLi組務協助該板板主群積極採納。]
尚請站長判斷這是否合於【無視】之指控?
四、群組務裁判脈絡:
通常這類案件我會請組務到aboutboards做出回應,
不一定都會做出【受理】的舉措,
此案群組務覺得I組務已經回應得相當清楚。
後來從信件中發現U當事人可能希望有正式的裁判回應,
所以將這樣的涵攝過程形諸裁判結果。
五、程序觀點與權力界定:
雖然群組務的裁判不是完全不討論事實,
但事實的界定程序已經有板主裁判與組務裁判兩個層級,
到群組務這個階段,實務上可能更接近法律審,
以【某個小組組務】,光是他的層級就講明【不受理意識形態】類申訴,
甚至很簡明的國文俗語是否是這個意思都可以納入【意識形態辯論】之範疇。
這邊群組務已經盡量把事實看過了,但還是以法規的涵攝與比例原則來裁判,
實在很難認為I組務有逾權處置的問題,
也不覺得他採取這樣的處理流程嚴重不合於國研院底下的文化,
如果站長覺得這樣不妥,建請未來可督促各大群組把幹部的監督、爭議協調權移除,
個人欣然接受這樣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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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Court/M.1709175335.A.DD2.html
1F:推 ubcs : 板規很明顯寫在那邊 其他兩位板主跟 59.120.192.119 02/29 18:50
2F:→ ubcs : 其他人都部會認知落差,只有A板一人 59.120.192.119 02/29 18:50
3F:→ ubcs : 專斷獨行,不知群組長是否有檢視該 59.120.192.119 02/29 18:51
4F:→ ubcs : 檢舉板規? 59.120.192.119 02/29 18:52
5F:→ ubcs : 後續用情緒勒索監督、爭議協調權移 59.120.192.119 02/29 18:54
6F:→ ubcs : 除,是否要讓其他組務未來也這樣有 59.120.192.119 02/29 18:54
7F:→ ubcs : 樣學樣斷案,反正一條龍上來就好了 59.120.192.119 02/29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