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看板BoardCourt
标题关於ubcs回应
时间Thu Feb 29 10:55:32 2024
一、申诉标的:
U申诉A板主,欲I组务予以警告,未得理想结果;
於是不服I组务之裁判,并冀望国研院群组务能更正I组务原裁定,
并希望达成判A板主警告之目的。
二、争点:
2.1 指控板主滥权之适用性、
2.2 指控组务置换概念之适用性、
2.3 指控群组务【未了解相关事由】之真实性、
2.4 指控群组务渎职之适用性、
2.5 指控群组务【无视组务须指导财法小组检举板规修正之诉求】。
三、争点回覆:
3.1 板主认知落差跟板主滥权是两个不同概念,经I组务阐明後,应有定调,
至於是否为自始无效,应不是此案之讨论重点;
3.2 群组务并不认为这里I组务特别用置换概念的方式来搓汤圆,
应属於争议协调权之范畴;现实中的民事、家事案件亦多有调解与和解之情事,
其成立後之效力亦等同於裁判结果,U当事人有不认同调解手续的自由与权利,
但不代表I组务的执行流程叫做置换概念,这是两码子事;
3.3 这涉及到内心真意,U申诉人仅以这些微弱的事证欲得出这种判断,
并且将此判断用於申诉论述之前提,我是觉得有点乞题,待站长自行判断。
乞题: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9%9E%E9%A1%8C
3.4 大略同上,由上述之前提(未经证实),而衍生的判断;
3.5 在裁判文中(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708311564.A.F79.html ),
已写明
[然若有适当之建议,能促进板规执行与涵摄过程更加清晰,
尚请IanLi组务协助该板板主群积极采纳。]
尚请站长判断这是否合於【无视】之指控?
四、群组务裁判脉络:
通常这类案件我会请组务到aboutboards做出回应,
不一定都会做出【受理】的举措,
此案群组务觉得I组务已经回应得相当清楚。
後来从信件中发现U当事人可能希望有正式的裁判回应,
所以将这样的涵摄过程形诸裁判结果。
五、程序观点与权力界定:
虽然群组务的裁判不是完全不讨论事实,
但事实的界定程序已经有板主裁判与组务裁判两个层级,
到群组务这个阶段,实务上可能更接近法律审,
以【某个小组组务】,光是他的层级就讲明【不受理意识形态】类申诉,
甚至很简明的国文俗语是否是这个意思都可以纳入【意识形态辩论】之范畴。
这边群组务已经尽量把事实看过了,但还是以法规的涵摄与比例原则来裁判,
实在很难认为I组务有逾权处置的问题,
也不觉得他采取这样的处理流程严重不合於国研院底下的文化,
如果站长觉得这样不妥,建请未来可督促各大群组把干部的监督、争议协调权移除,
个人欣然接受这样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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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0.242.3.18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BoardCourt/M.1709175335.A.DD2.html
1F:推 ubcs : 板规很明显写在那边 其他两位板主跟 59.120.192.119 02/29 18:50
2F:→ ubcs : 其他人都部会认知落差,只有A板一人 59.120.192.119 02/29 18:50
3F:→ ubcs : 专断独行,不知群组长是否有检视该 59.120.192.119 02/29 18:51
4F:→ ubcs : 检举板规? 59.120.192.119 02/29 18:52
5F:→ ubcs : 後续用情绪勒索监督、争议协调权移 59.120.192.119 02/29 18:54
6F:→ ubcs : 除,是否要让其他组务未来也这样有 59.120.192.119 02/29 18:54
7F:→ ubcs : 样学样断案,反正一条龙上来就好了 59.120.192.119 02/29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