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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安,我是錢律師。您的疑問其實很有意義,不過實務上警察對於疑似現行犯的逮捕 都相當謹慎,因為不能排除被逮捕的人會對警員提告妨害自由,那究竟該被逮捕的人構不 構成現行犯,在被逮捕的人向警員提告的情形,就會由地檢署及法院來認定了,而不是警 員自行認定,從而警員對於逮捕現行犯,基本上都是相當謹慎小心的。依您文章所述,您 如已對跟蹤您的人提告,您應該盡速要求警方調閱並保全相關的路口監視器影像檔案。您 在擺脫對方的途中如交通違規,將來如有被開單的情況,您可以對該交通違規的裁罰,依 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您可以要求行政法院的法官調閱您提告的刑事案件 案卷中所附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檔案等相關資料,用以佐證您的交通違規並無故意或過失。 ※ 引述《kuo71027 (精神科院長)》之銘言: : 我先說一下事實 : 我開車在路上跟對方發生摩擦,我疑似有別到他的車,但這頂多就是行政罰的問題而且對方 : 也沒有要提告刑事所以先不討論,然後對方就一路跟蹤我上山(我家住山上)下山,期間不 : 停的按喇叭加閃遠光,我也怕他知道我家住哪所以開下山去派出所,期間也有打派出所電話 : 讓警員協助保護我,然後對方就一路跟我到派出所一起進警局。然後相安無事準備離開的時 : 候我問警員能不能留他十分鐘等我回家再放他走,當然是被拒絕了,我只能無奈提告。 : 我的問題如下: : 1.難道跟蹤我回家、停在派出所前面、期間不停閃燈按喇叭、這些不構成強制或恐嚇的現行 : 犯標準嗎? 難道我只能看著他出警局繼續跟蹤我回家嗎? : 2.後來我諮詢各分局、刑事組、防治組等等,想當然都是踢來踢去,有沒有一個統一解釋法 : 條的單位可以讓我諮詢清楚他們的裁量標準到底是怎麼認定的單位存在? : 3.如果我真的很想知道警員的標準的話能否利用訴訟或訴願之類的方式強迫主管機關講出怎 : 麼認定的方式? : 4.我昨天太害怕了所以去派出所途中有一些交通違規的行為,是否可以利用我提告恐嚇或強 : 制的案件去申請證據保全,將來受到罰單時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我是緊急避難? : 感恩各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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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83510916.A.AC3.html : 推 KKyosuke: 他又沒有在警察面前做 哪裡現行了呢 07/08 19:57 : → kuo71027: 要做到什麼事情才能算是現行犯 因為都已經跟蹤我到山上 07/08 20:14 : → kuo71027: 又下山去派出所了 所以我不知道至少要什麼程度 07/08 20:14 : 推 KKyosuke: 跟蹤警察沒看到啊 07/08 20:19 : → KKyosuke: 警察只看到他來了派出所 07/08 20:20 : → KKyosuke: 在你的視角他的動作當然是連續的 是現在進行式 07/08 20:22 : → KKyosuke: 但警察的視角不是這樣 沒辦法判斷啊 07/08 20:22 : 話是這麼說沒錯 但是這樣就會變成只要罪名的構成要件是需要實施一段時間的話 警察就是 : 無法做留置的動作囉 : 推 maniaque: 跟騷法啊 07/08 21:49 : 跟騷法我問過了 警員是說必須在不同時間跟蹤你兩次以上才有機會 所以如果只是突發事件 : 一次是無法適用的 : 推 loveloser: 刑事訴訟法現行犯是得逮捕,沒有規定警察應逮捕,不然 07/08 21:55 : → loveloser: 路上車禍過失傷害也是現行犯該逮捕,唯一解是你可以自 07/08 21:55 : → loveloser: 己逮捕現行犯後移交警察,警察就應移送偵辦 07/08 21:55 : 那就到自力救濟的狀況了嘛 當然如果可以的話是希望警員有所作為 而且就算我自行逮捕成 : 功 然後我送警局 警察還是可以說他不是現行犯把他放了 一樣無法防止他繼續跟蹤我囉 : ※ 編輯: kuo71027 (42.70.169.49 臺灣), 07/09/2026 01:48:51 : 推 KKyosuke: 構成要件警察要看到啊 07/09 02:26 : → KKyosuke: 如果是民眾逮捕現行犯那就是民眾逮捕 07/09 02:28 : → KKyosuke: 你要警察逮捕現行犯 那警察得確定這是現行犯... 07/09 02:28 : → KKyosuke: 現在問題是出在這裡 07/09 02:28 : → leptoneta: 你其實也可以逮捕現行犯 07/09 09:51 : 推 maniaque: 對方有攻擊嗎? no 對方有意圖逃逸嗎? no 07/09 11:58 : → maniaque: 人家都會跟著你進警察局了,逮捕啥??? 07/09 11:59 : → maniaque: 然而,看你前面,你才是肇事逃逸的一方 07/09 11:59 : → maniaque: 從你的肇事逃逸行為來看對方,對方的跟車閃燈行為就合理 07/09 12:01 : → maniaque: 所以,你逃進派出所,可以解釋為肇事逃逸,事後向警方自首 07/09 12:01 : → maniaque: 換個位置去看,你的行為就是這樣 07/09 12:02 : 噓 KOSMOST: ? 07/09 12:24 : 推 loveloser: 不是,你如果逮捕現行犯移交的話警察就是一定要移送, 07/09 12:37 : → loveloser: 不會出現你假設的狀況 07/09 12:37 : 這應該不會吧 我路上逮捕一個人說他是現行犯警察應該還是必須先通過認定來判斷是否達 : 到現行犯標準 如果達到才是必移送 : ※ 編輯: kuo71027 (42.70.169.49 臺灣), 07/09/2026 16:52:49 : 噓 loveloser: 你先去看刑事訴訟法好嗎? 07/09 17:09 : → loveloser: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 07/09 17:09 : → loveloser: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受理後,須將 07/09 17:09 : → loveloser: 案件卷宗連同人犯,於法定時限內(檢警共用24小時)解 07/09 17:09 : → loveloser: 送至管轄地檢署 07/09 17:09 : → loveloser: 任何人逮捕了現行犯之後,警察是不論對錯都要移送地檢 07/09 17:11 : → loveloser: 署的,只要你認為他是現行犯,就算搞錯警察還是要移送 07/09 17:11 : https://i.verb.tw/0BbuK6GF.jpg
: https://i.verb.tw/rUrJdVjm.jpg
: 我不知道你說的是88條還是92條 如果是88條也只有說現行犯任何人皆可逮捕 : 如果你說的是92條1項 那除非我直接送交法警 不然只是送交給警員的話他還是可以認定不 : 是現行犯而不送交阿 : → maniaque: 笑死,你都認定對方是犯罪現行犯,為何連立案都沒有???? 07/09 18:52 : → maniaque: 對方明確犯什麼罪?? 你總不能說對方南寧所以犯罪吧 07/09 18:52 : → maniaque: 你當下就可以提告啊,為何你當場連告都不告就想走人?? 07/09 18:53 : → maniaque: 為何還有 相安無事 這麼和諧的氛圍,不奇怪嗎?? 07/09 18:53 : → maniaque: 不是應該直接報案,報案,報案 07/09 18:54 : → maniaque: 要是按個喇叭閃個燈就成立強制罪或恐嚇罪 07/09 18:55 : → maniaque: 那,你怎不想說...."這些行為不是也是交通法規的涵蓋"?? 07/09 18:55 : → maniaque: 你可以把車禍事故說是行政,卻解釋對方按喇叭閃燈是犯罪? 07/09 18:55 : → maniaque: 況且,不是雙方應該在派出所講明白嗎?為何是直接離開呢? 07/09 18:56 : → maniaque: 太多矛盾點了 07/09 18:56 : 你完全搞錯重點了...可以再看一次我的文 我只是別到他並沒有發車碰撞 而且我確實報案 : 也確實提告了... : ※ 編輯: kuo71027 (42.70.169.49 臺灣), 07/09/2026 21:27:16 : 推 loveloser: 一般警察也是司法警察...拜託你不懂不要再凹了 我懶得 07/09 23:18 : → loveloser: 回了 07/09 23:20 : → loveloser: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司法警察: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 07/09 23:21 : → loveloser: 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07/09 23:21 : → loveloser: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 07/09 23:21 : → loveloser: 職權者。 07/09 23:21 : → loveloser: 都已經明明白白告訴你答案了 一直跳針硬凹... 07/09 23:22 : → pippen2002: 有請大律師開直播? 07/11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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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83890591.A.CE1.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13/2026 05:10:36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13/2026 0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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