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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早安,我是钱律师。您的疑问其实很有意义,不过实务上警察对於疑似现行犯的逮捕 都相当谨慎,因为不能排除被逮捕的人会对警员提告妨害自由,那究竟该被逮捕的人构不 构成现行犯,在被逮捕的人向警员提告的情形,就会由地检署及法院来认定了,而不是警 员自行认定,从而警员对於逮捕现行犯,基本上都是相当谨慎小心的。依您文章所述,您 如已对跟踪您的人提告,您应该尽速要求警方调阅并保全相关的路口监视器影像档案。您 在摆脱对方的途中如交通违规,将来如有被开单的情况,您可以对该交通违规的裁罚,依 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您可以要求行政法院的法官调阅您提告的刑事案件 案卷中所附之路口监视器影像档案等相关资料,用以佐证您的交通违规并无故意或过失。 ※ 引述《kuo71027 (精神科院长)》之铭言: : 我先说一下事实 : 我开车在路上跟对方发生摩擦,我疑似有别到他的车,但这顶多就是行政罚的问题而且对方 : 也没有要提告刑事所以先不讨论,然後对方就一路跟踪我上山(我家住山上)下山,期间不 : 停的按喇叭加闪远光,我也怕他知道我家住哪所以开下山去派出所,期间也有打派出所电话 : 让警员协助保护我,然後对方就一路跟我到派出所一起进警局。然後相安无事准备离开的时 : 候我问警员能不能留他十分钟等我回家再放他走,当然是被拒绝了,我只能无奈提告。 : 我的问题如下: : 1.难道跟踪我回家、停在派出所前面、期间不停闪灯按喇叭、这些不构成强制或恐吓的现行 : 犯标准吗? 难道我只能看着他出警局继续跟踪我回家吗? : 2.後来我谘询各分局、刑事组、防治组等等,想当然都是踢来踢去,有没有一个统一解释法 : 条的单位可以让我谘询清楚他们的裁量标准到底是怎麽认定的单位存在? : 3.如果我真的很想知道警员的标准的话能否利用诉讼或诉愿之类的方式强迫主管机关讲出怎 : 麽认定的方式? : 4.我昨天太害怕了所以去派出所途中有一些交通违规的行为,是否可以利用我提告恐吓或强 : 制的案件去申请证据保全,将来受到罚单时可以提出证据证明我是紧急避难? : 感恩各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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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83510916.A.AC3.html : 推 KKyosuke: 他又没有在警察面前做 哪里现行了呢 07/08 19:57 : → kuo71027: 要做到什麽事情才能算是现行犯 因为都已经跟踪我到山上 07/08 20:14 : → kuo71027: 又下山去派出所了 所以我不知道至少要什麽程度 07/08 20:14 : 推 KKyosuke: 跟踪警察没看到啊 07/08 20:19 : → KKyosuke: 警察只看到他来了派出所 07/08 20:20 : → KKyosuke: 在你的视角他的动作当然是连续的 是现在进行式 07/08 20:22 : → KKyosuke: 但警察的视角不是这样 没办法判断啊 07/08 20:22 : 话是这麽说没错 但是这样就会变成只要罪名的构成要件是需要实施一段时间的话 警察就是 : 无法做留置的动作罗 : 推 maniaque: 跟骚法啊 07/08 21:49 : 跟骚法我问过了 警员是说必须在不同时间跟踪你两次以上才有机会 所以如果只是突发事件 : 一次是无法适用的 : 推 loveloser: 刑事诉讼法现行犯是得逮捕,没有规定警察应逮捕,不然 07/08 21:55 : → loveloser: 路上车祸过失伤害也是现行犯该逮捕,唯一解是你可以自 07/08 21:55 : → loveloser: 己逮捕现行犯後移交警察,警察就应移送侦办 07/08 21:55 : 那就到自力救济的状况了嘛 当然如果可以的话是希望警员有所作为 而且就算我自行逮捕成 : 功 然後我送警局 警察还是可以说他不是现行犯把他放了 一样无法防止他继续跟踪我罗 : ※ 编辑: kuo71027 (42.70.169.49 台湾), 07/09/2026 01:48:51 : 推 KKyosuke: 构成要件警察要看到啊 07/09 02:26 : → KKyosuke: 如果是民众逮捕现行犯那就是民众逮捕 07/09 02:28 : → KKyosuke: 你要警察逮捕现行犯 那警察得确定这是现行犯... 07/09 02:28 : → KKyosuke: 现在问题是出在这里 07/09 02:28 : → leptoneta: 你其实也可以逮捕现行犯 07/09 09:51 : 推 maniaque: 对方有攻击吗? no 对方有意图逃逸吗? no 07/09 11:58 : → maniaque: 人家都会跟着你进警察局了,逮捕啥??? 07/09 11:59 : → maniaque: 然而,看你前面,你才是肇事逃逸的一方 07/09 11:59 : → maniaque: 从你的肇事逃逸行为来看对方,对方的跟车闪灯行为就合理 07/09 12:01 : → maniaque: 所以,你逃进派出所,可以解释为肇事逃逸,事後向警方自首 07/09 12:01 : → maniaque: 换个位置去看,你的行为就是这样 07/09 12:02 : 嘘 KOSMOST: ? 07/09 12:24 : 推 loveloser: 不是,你如果逮捕现行犯移交的话警察就是一定要移送, 07/09 12:37 : → loveloser: 不会出现你假设的状况 07/09 12:37 : 这应该不会吧 我路上逮捕一个人说他是现行犯警察应该还是必须先通过认定来判断是否达 : 到现行犯标准 如果达到才是必移送 : ※ 编辑: kuo71027 (42.70.169.49 台湾), 07/09/2026 16:52:49 : 嘘 loveloser: 你先去看刑事诉讼法好吗? 07/09 17:09 : → loveloser: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逮捕现行犯後,应即送交 07/09 17:09 : → loveloser: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受理後,须将 07/09 17:09 : → loveloser: 案件卷宗连同人犯,於法定时限内(检警共用24小时)解 07/09 17:09 : → loveloser: 送至管辖地检署 07/09 17:09 : → loveloser: 任何人逮捕了现行犯之後,警察是不论对错都要移送地检 07/09 17:11 : → loveloser: 署的,只要你认为他是现行犯,就算搞错警察还是要移送 07/09 17:11 : https://i.verb.tw/0BbuK6GF.jpg
: https://i.verb.tw/rUrJdVjm.jpg
: 我不知道你说的是88条还是92条 如果是88条也只有说现行犯任何人皆可逮捕 : 如果你说的是92条1项 那除非我直接送交法警 不然只是送交给警员的话他还是可以认定不 : 是现行犯而不送交阿 : → maniaque: 笑死,你都认定对方是犯罪现行犯,为何连立案都没有???? 07/09 18:52 : → maniaque: 对方明确犯什麽罪?? 你总不能说对方南宁所以犯罪吧 07/09 18:52 : → maniaque: 你当下就可以提告啊,为何你当场连告都不告就想走人?? 07/09 18:53 : → maniaque: 为何还有 相安无事 这麽和谐的氛围,不奇怪吗?? 07/09 18:53 : → maniaque: 不是应该直接报案,报案,报案 07/09 18:54 : → maniaque: 要是按个喇叭闪个灯就成立强制罪或恐吓罪 07/09 18:55 : → maniaque: 那,你怎不想说...."这些行为不是也是交通法规的涵盖"?? 07/09 18:55 : → maniaque: 你可以把车祸事故说是行政,却解释对方按喇叭闪灯是犯罪? 07/09 18:55 : → maniaque: 况且,不是双方应该在派出所讲明白吗?为何是直接离开呢? 07/09 18:56 : → maniaque: 太多矛盾点了 07/09 18:56 : 你完全搞错重点了...可以再看一次我的文 我只是别到他并没有发车碰撞 而且我确实报案 : 也确实提告了... : ※ 编辑: kuo71027 (42.70.169.49 台湾), 07/09/2026 21:27:16 : 推 loveloser: 一般警察也是司法警察...拜托你不懂不要再凹了 我懒得 07/09 23:18 : → loveloser: 回了 07/09 23:20 : → loveloser: 刑事诉讼法第231条司法警察:下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应 07/09 23:21 : → loveloser: 受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侦查犯罪: 一、警察。 07/09 23:21 : → loveloser: 二、宪兵。 三、依法令关於特定事项,得行司法警察之 07/09 23:21 : → loveloser: 职权者。 07/09 23:21 : → loveloser: 都已经明明白白告诉你答案了 一直跳针硬凹... 07/09 23:22 : → pippen2002: 有请大律师开直播? 07/11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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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83890591.A.CE1.html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13/2026 05:10:36 ※ 编辑: globalera (125.227.222.121 台湾), 07/13/2026 0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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