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黃士修這次被提告,勝訴的機率高嗎?
時間Fri Jul 10 18:01:08 2026
1F:→ maniaque: 不過,以土修這篇文章,應該最終是無罪07/10 10:52
2F:→ maniaque: 法院應該會以學校認定去明確限縮清大核工教授這個身分07/10 10:54
3F:→ maniaque: 但至於因兼任學生論文指導教授這身分,那也就得以該身分07/10 10:55
4F:→ maniaque: 而賀立維確實也是核能領域學者,學術領域成就並非為假07/10 10:58
如果土條無罪的話,一定會大肆宣傳說賀博士是"法院認證的冒充教授"。
而這樣的標籤對一位學者來說是傷害非常大的。
而且"冒充"除了自我宣稱的假身分或假資格之外,
還包括利用這個虛假的宣稱去獲取原本不屬於自己的利益,或使他人受有損害。
即便學校去限縮定義清大核工教授的認定,也不能單憑活動宣傳公告就說有冒充的行為。
因為有可能是活動主辦方的表達簡化產生的誤會,算是"誤植"而非"冒充"。
所以土條在指控對方"冒充",應要先有充分的查證和論據。
目前看起來是不太夠。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事情的原委
: https://i.meee.com.tw/h2NUapz.jpg
: 黃士修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上指稱賀立維教授是"冒充清大核工教授"
: 證據是一個民間的論壇活動公告的講者介紹說他是清大核工教授
: 目前可以確定的事實是
: 賀博士過去任職中山科學研究院期間 確實有兼任指導兩位清大核工的研究生論文
: 國家的論文系統查得到 先後兩位清大核工研究生的指導教授確實有賀立維的名字
: https://i.meee.com.tw/8fGFYXO.jpg
: 有沒有可能賀博士當初提交的履歷資料是寫"清大核工研究所兼任指導教授"
: 民間論壇的主辦方因為版面的關係把它簡化成"清大核工教授"?
: 而且有清大校長給的聘書 有指導研究生論文的成果 算是廣義的兼任教授吧
: 就像公務員的定義都有 最廣義 廣義 狹義 最狹義 不同的定義範圍
: 況且賀博士當年是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副研究員的身分去清大兼職
: 副研究員就相當於副教授 所以受聘擔任指導教授的資格上也沒問題
: 所以有受聘資格 有受聘書函 有實際指導研究生的論文成果
: 只是沒有長期固定開課 就被指控"冒充" 這個指控似乎有點嚴重了
: 這次土條的官司還能贏嗎?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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