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tin7491 (很愛很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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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當庭調解賠償金額數字,法官會再判延遲利
時間Thu Nov 27 00:46:14 2025
昨天漏水官司開庭,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萬,漏水修繕,因當初被告有答應保留房屋買賣價金協助修繕漏水的地方,後來未履行增補合約內容,告上法院,主位聲明債務不履行,備位聲明,物之瑕疵減少價金,法官本說要送鑑定了,到時敗訴一方要付鑑定費,對方就改口說願意和解,金額最終談定為18萬,法官約12/9號,請代書帶保留價金35萬的其中18萬現金來當庭交付給我,但好像忘了提我訴之聲明有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要給付5%的利息,所以我要再遞狀提醒法官嗎?對方從去年交屋承諾到現在都未履行,就是不斷耍賴,如果沒讓對方給付利息,真得很不甘願,那法官會
主動裁定18萬再乘以5%的利息,還是就算了,不是我的錢也沒差,我該遞狀爭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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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和解就是現場說多少是多少,你不同意就不應該答應 11/27 08:11
2F:→ KKyosuke: 以你這個例子就是18萬不會有利息 11/27 08:11
3F:推 endlesschaos: 你可以在12/9沒收到時發信催告或直接起訴 但利息只 11/27 11:33
4F:→ endlesschaos: 會從12/10那天開始算 11/27 11:33
5F:推 debaucher: 和解當下就是新的金額 跟前面的時間沒關係了 11/29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