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ee060319 (eeee060319)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海外工作 长期在台湾出差超过183天
时间Mon Apr 27 19:46:09 2020
※ 引述《DaiMeiji (= =)》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本身台湾人 有户籍
: 不过在日工作 领日本薪水 缴日本税
: 长期派驻台湾出差
: 若是在台超过183天 日本所得会不会因此被认定成台湾所得
: 在这种状况下 有可能被双重课税吗?
: 另一个问题是 如何认定183天
: 网路上有看到一个说明是
: 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 所以任意排列组合 2019/1 ~ 2020/1, 2019/2 ~ 2020/2 ....
: 其一满足就要课税?
1.原则上只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须课徵我国综合所得税(所得税法第2条)
若所得来源是日本,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不课税
例外情况是海外所得加其他所得超过670万元,可能要考虑是否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但即便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对海外所得课税,这些所得在海外缴纳的税亦可扣抵
理论上不会重复课税
2.183天应该是认定你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标准,与是否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无关
但你在我国有户籍,只要一年内居住合计满31天就算是居住者
居住者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须於每年5月申报缴纳(今年特例延到6月)
非居住者有中华民国来源则系采取就源扣缴
两者课税方式不同
另外,183天的计算方式不会跨年度
应该是计算课税年度内合计是否住满183天
(1090430补充第3点)
3.有关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认定-劳务所得部分
所得税法第8条及<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都有提到:「在中
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字面上看起来似乎工作地点在我国
境内便须纳入我国所得课税
但若参考财政部函释未必如此
财政部84/06/21台财税第841629949号函、财政部87/08/07台财税第871957592号函
以上两个函释都是说我国公司派员至境外工作,若属国外"出差"性质,仍课我国综所税
反面推论,若外国公司派员至我国境内工作,若属国外"出差"性质,应属外国来源所得
,不课税
故须考量之处在於原PO被日本公司派至我国工作之期间,是否确属"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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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35.179.181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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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ysh0703: 所得税法第8条,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为中华民 04/28 10:22
2F:→ tysh0703: 国来源所得。 04/28 10:22
3F:推 tomap41017: 推楼上 04/28 13:35
※ 编辑: eeee060319 (118.160.10.144 台湾), 04/30/2020 19:44:37
4F:推 tysh0703: 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我觉得 05/01 05:00
5F:→ tysh0703: 站在国家的立场都是要多抽税的,没有明文函式则不适合 05/01 05:00
6F:→ tysh0703: 用反推的方式。 05/01 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