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Q (沉默是金。)
看板Soft_Job
标题【 版 规 】
时间Tue Mar 29 23:33:10 2011
原案 2007/06/23 ,以下为 2011/11/14 修订版,
修改部份条文、修改罚则并增加描述,原则上规定与以往差异不大,部份放宽。
【1】 发文、推文随时注意语气,请勿乱用过於激进之口吻以及过於尖锐的字眼(如:
白痴、智障、GY、吃大便、去死...等等诸如此类。),
违者情况轻微者锁文禁止推文回应,情形严重者讨论串公告禁止回应。
蓄意挑衅者视情况删文、水桶(三天 > 一周 > 一个月)。
【2】 发文、推文时请注意对事不对人,切莫人身攻击,
初犯者水桶三天,累犯第二次一周、第三次以後一个月。
【3】 请勿发表无关软体业之聊天文、无关板旨文章及推文。
文章违规者删文处分。
推文违规者初次锁文警告,累犯水桶处分(三天);原则上推文从宽认定。
I.本版不禁止与资讯产业相关之政治文,是否相关之标准以版务裁定为主。
亦请发文时尽量略为叙述政治内容与资讯产业之"直接"相关性以免争议。
(2014/4/15 依据使用者投票结果 #1JHr3amX 增订)
【4】 请勿发表未满四十字或不满三行的文章内容。
发表文章後对文章编辑,而使文章违背此条规定亦属违反规定。(2011/11/13增修)
违者删文处分
【5】 请勿张贴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或问卷请先寄至板主,经同意後再张贴。
初次违者删文处分,累犯者水桶第二次三天,第三次以後两周。
(2012/5/4 注:来信请附上问卷连结或内容,以利审核。)
【6】 请勿推图形文。
违者锁定文章处分,累犯者水桶三天。
【7】 非版主请勿使用 [公告]
违者删文处分
【8】 转贴转录文章请先经过原作同意。
经原作者检举者,删文处分
【9】 请勿灌水或连续发表相似文章。 (2011/3/31 增订)
违者删文处分,情节严重者水桶三天 > 一个月
【10】 [徵才] 文章不禁止,但有以下限制:
a. 徵才、工作内容需与资讯或软体工作内容相关。
b. 同一公司发表之徵才文,间隔需超过五天。
(多职缺请合并成一篇)
(2011/7/21增订 c,d,e 三点)
c. 内容需至少附上
* 单位(公司)名称
* 薪资范围(应高於基本工资、请注明为年薪或月薪范围)
* 工作职称
* 工作内容
* 工作地点(需详尽)(2011/11/14修订)
d. 请使用[徵才]标题
e. 禁止发包类型文章,发包类型文章请至 Codejob 版发表。(2011/11/14修订)
f. 徵求创业夥伴视同徵才文。 (2011/11/19 修订)
g. 猎人头(head hunter) 比照一间公司,请将职缺合并为一篇,
徵才公司可以所属服务公司代替。
违者删文处分。
【11】 禁止修他人推文。
基於看板言论自由与推文作者发言的权利,
除以下情况以外,严禁「刻意」修掉他人推文。
1.已事先在文章内文或使用者推文前推文声明特定帐号不得推文。
2.因系统因素造成推文被修掉。(使用者申诉板务透过系统纪录认定)
3.张爸推文
4.使用者自行要求删除推文 (2011/7/17修订)
违者初犯水桶三天,累犯者七天。
补注:如果认为使用者推文有人身攻击的情况属版规一范畴,
请向板务提出申诉,由板务裁决;勿自行修推文。
【12】 请勿徵求、讨论如何取得盗版软体或其他明确违反中华民国法令的行为。
违者初犯删文处分并水桶三天,累犯第二次七天,第三次以後一个月。
↑ 以上主要判断标准以版务认定为主,也欢迎来信检举, ↑
↑ 若有争议情况,以板主群决议作为处分与否标准。 ↑
看板投票发起办法:(2014/4/15 增订)
若您对看板事务有建议,
在不违反现行站规与看板专用原则等情况下,得建议发起投票。
请提供可能投票主题、选项,并经发文与版友们、版务公开讨论後,
获其他十四位版友版友以上明确推文"认同"者,则举办之。
(没有期间限制,但连署人数到达时请主动通知版务以利後续运作。)
唯版务得视议题之需要调整选项与项目,
以确保各方意见表达之权利不被侵害为原则。
除版务建议以外,若对於看板生态如年龄层、职业别等调查亦可受理,
唯投票题目应以不侵害个资法等情况为原则。
为避免滥用,同一版友 15 天内仅能发起一次看板事务建议投票,
违者删文、不受理。(2015/5/27 增订)
本条文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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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log
1.修订人身攻击、挑衅文章罚则与处理细节,采部份放宽与叙明规则。
2.移除徵才文每页两篇之限制,原因为徵才文对看板有帮助。
3.2011/06/24 版规11增订
4.2011/07/17 版规11修订
5.2011/11/14 版规4、10修订
6.2012/02/29 版规12增订
7.2014/07/03 版规 10 新增薪资范围要求、猎人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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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上拉近距离的帮手 实现 GMail丰富应用的功臣
数也数不清的友善使用者体验 这就是javascript
欢迎同好到 AJAX 板一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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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98.203.175.175
1F:→ ericinttu:关於回公告文呢? 03/29 23:52
2F:→ ericinttu:徵才文是否要打上待遇范围? 03/29 23:53
3F:→ TonyQ:原则上不反对回公告文,也欢迎版友一起讨论版务/版规。 03/29 23:56
4F:→ TonyQ:徵才文是否要打上待遇范围,由於本版不是工作媒合板,仍倾向 03/29 23:58
5F:→ TonyQ:由厂商自行决定是否公开,毕竟如果有厂商填写不实范围或者给 03/29 23:59
6F:→ TonyQ:过大的范围如 1~ 100000 ,这样的规范仍非常有限。 03/29 23:59
7F:→ TonyQ:建议想找工作的版友或厂商,以 job 等专业工作媒合版为主。 03/30 00:00
8F:推 paotom:请板主把洗文章的人处理一下, 谢谢 = = 03/30 01:01
9F:推 markov:我记得很早这版规不成文规定徵才要附薪资 不然砍文 03/30 01:11
10F:→ TonyQ:我 /徵才从 2007 到2011 到处都是没附薪资的徵才文,所以我 03/30 01:28
11F:→ TonyQ:想应该没有这条规范,而且在版上的印象也不记得有这件事。XD 03/30 01:29
12F:→ TonyQ:paotom 您说的是哪位?我只看他文章符不符合版规,旧文章 03/30 02:16
13F:→ TonyQ:处理上可能要费点时间。 03/30 02:17
14F:推 pinkykk:辛苦了!! 03/30 09:59
15F:→ superpai:洗版的应该是 Lordaeron 那个云端讨论串 03/30 11:06
16F:推 lwecloud:徵才文要注明薪资应该是Tech_Job板? 03/30 11:42
17F:→ markov:#1CywO9Ns and more 到处都有吧 我先前就已经看过要付薪资 03/30 13:46
18F:→ markov:不管月薪年薪或薪资范围都算且要付 不然砍这规定我记得很久 03/30 13:48
19F:推 nooin:之前有跟前版主讨论过关於讨论薪资跟公司能否匿名发文.. 03/30 16:37
20F:→ nooin:有些人想分享薪资跟内部状况碍於现职所以都很保守.. 03/30 16:38
21F:→ nooin:希望能开放匿名PO闻得制度让薪资等讨论比较不会绑手榜脚 03/30 16:38
22F:→ nooin: ^^^^文的 -> 错字抱歉 03/30 16:40
24F:→ TonyQ:这些都是没有的反例,你/"徵才"就会发现很多。 03/30 21:29
25F:→ TonyQ:我想说明得是我只是沿用过去规定,如果你能找到任何正式或 03/30 21:30
26F:→ TonyQ:非正式的公告说明有这规定,我们可以接纳。否则就是先沿用 03/30 21:30
27F:→ TonyQ:过去规定,再考虑是否修订规则。 03/30 21:30
※ 编辑: TonyQ 来自: 198.203.175.175 (03/30 23:11)
※ 编辑: TonyQ 来自: 198.203.175.175 (03/30 23:12)
28F:推 askeing:建议增加「若有争议情况,以板主群决议作为处分与否标准」 03/30 23:28
29F:→ askeing:不然可能有机会出现游走边缘,然後被罚了又出来闹的人 03/30 23:29
30F:→ TonyQ:ok, thanks.:) 03/30 23:33
※ 编辑: TonyQ 来自: 198.203.175.175 (03/30 23:35)
31F:→ markov:OK 当我记错版吧 因为我记忆中任何版的徵才文都要付薪资.. 03/31 14:11
32F:→ markov:这版我从开版就潜水一直看 大概也看到忘了哪版了 03/31 14:12
33F:推 thinkniht:能否禁止代PO徵才文 避免有人PO徵才文又说只是代PO 03/31 14:29
34F:→ thinkniht:内容有争论就说只是代PO 与己无关 我看了感觉还蛮讨厌的 03/31 14:30
35F:→ TonyQ:代po 是没关系啊 本来发文就不需要对争议负责。除非违反版规 03/31 18:56
36F:推 thinkniht:我是觉得发文了就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不该一句代PO就 03/31 21:03
37F:→ thinkniht:撇清责任 03/31 21:05
38F:→ TonyQ:简单来讲 他负责的是文章内容没有违规 03/31 21:10
39F:→ TonyQ:至於文章内容符不符合社会期待 那本来就不是版规管的事情 03/31 21:10
40F:→ TonyQ:如果文章不符版规 不管是不是代po都会被砍 03/31 21:11
41F:→ TonyQ:如果文章符合版规 不管是不是代po 都没有处分的立场 03/31 21:11
42F:→ TonyQ:他的确要对发文负责 但仅在版规规定的文章内文层次。 03/31 21:11
※ 编辑: TonyQ 来自: 67.139.36.200 (04/05 21:31)
43F:→ TonyQ:虽然已经偷偷做很久了,但以後置底会放近期热门话题。XD 05/07 17:48
※ 编辑: TonyQ 来自: 220.133.44.37 (06/27 14:05)
44F:→ askeing:建议徵才文应该订个标准才不会那麽多模糊的徵才文 06/29 13:22
45F:→ askeing:另外建议禁止发包文章,毕竟有CodeJob板了 06/29 13:22
※ 编辑: TonyQ 来自: 220.133.44.37 (07/01 16:30)
※ 编辑: TonyQ 来自: 12.208.243.66 (07/17 15:04)
※ 编辑: TonyQ 来自: 12.208.243.66 (07/17 15:05)
※ 编辑: TonyQ 来自: 12.208.243.66 (07/21 14:35)
※ 编辑: TonyQ 来自: 12.208.243.66 (07/21 14:36)
修我推错的文~
※ 编辑: TonyQ 来自: 198.203.175.175 (08/02 02:13)
※ 编辑: TonyQ 来自: 12.208.243.66 (08/21 03:41)
※ 编辑: TonyQ 来自: 72.21.245.243 (10/24 19:57)
※ 编辑: TonyQ 来自: 72.21.245.243 (11/14 13:51)
※ 编辑: TonyQ 来自: 208.54.40.204 (11/19 01:04)
※ 编辑: TonyQ 来自: 220.133.44.37 (02/29 19:25)
※ 编辑: TonyQ 来自: 111.80.233.150 (03/01 08:30)
46F:推 geofrania:小心!TonyQ会入人於罪~抓你内文的小辫子~让你入文字狱 03/01 19:25
47F:→ geofrania:他连中华民国法律只规范「行为」而不规范「意图」都不懂 03/01 19:27
48F:→ geofrania:而且因人设事~这些版规通通都XXX条款~是事後罗织的罪名 03/01 19:31
49F:→ geofrania:第 11 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03/01 19:36
50F:→ geofrania:就算要维护智慧财产权也不能因此侵害宪法保障的言论权 03/01 19:39
51F:→ geofrania:更何况是禁止「讨论」,这种版规根本就是违宪之恶法 03/01 19:41
52F:→ TonyQ:所谓违宪也得先经大法官释宪後才算数,不是你说了算数。 03/03 14:51
53F:→ TonyQ:你有兴趣想讨论规定,请确实举证与你言论相符的依据,而切勿 03/03 14:51
54F:→ TonyQ:以自身的臆测自行解释宪法。 03/03 14:53
55F:→ TonyQ:再者,ptt赋予板务管理的权限,你对管理/规定有意见,除与 03/03 14:53
56F:→ TonyQ:板务讨论外,亦可循 ptt 组织规章向小组长提出申诉, 03/03 14:54
57F:→ TonyQ:该看板是 L_lifejob ,也可以在板上发表,并非没有意见表达 03/03 14:54
58F:→ TonyQ:管道。板务方已将规定制定的缘由公告并说明,使用者所陈之言 03/03 14:55
59F:→ TonyQ:论自由板务方多方参考後,仍认为所谓言论自由不该建筑在侵害 03/03 14:56
60F:→ TonyQ:他人权力的前提下。使用者所陈其在网路上「寻找破解板软体未 03/03 14:57
61F:→ TonyQ:果」的「行为」板方认为并不适合在本板提出讨论。 03/03 14:57
62F:→ TonyQ:若有疑问请洽组务申诉,不另行回覆。 03/03 15:06
※ 编辑: TonyQ 来自: 220.135.202.140 (05/04 16:34)
63F:推 azureblaze:没有闹版条款吗 06/09 12:37
64F:→ TonyQ:要看是什麽情况的闹版罗。 07/30 11:35
65F:→ geofrania:没有独裁者条款吗? 12/30 11:51
66F:→ geofrania:大法官只针对法条或命令有无违宪疑义,独裁者的违宪行为 12/30 17:39
67F:→ geofrania:就是违宪,根本不需要找大法官,看你根本不懂我国宪政 12/30 17:41
68F:→ geofrania:对岸来的独裁者,板规都是你订定的嘛!哪条本版公开讨论? 12/30 17:46
69F:→ Obama19:我看你还是去澳洲打工吧 12/31 04:54
70F:→ geofrania:【12】非爹非娘,管我上网?只凭智财?想都别想! 06/04 22:08
※ 编辑: TonyQ 来自: 61.230.16.171 (08/06 16:46)
71F:→ vvppqqvv:回XOOP所以我说我没看出里面哪一项值高薪 08/16 17:02
※ 编辑: TonyQ (118.168.132.30), 04/15/2014 12:38:38
※ 编辑: TonyQ (118.168.132.30), 04/15/2014 12:39:33
※ 编辑: TonyQ (118.168.132.30), 04/15/2014 12:45:34
※ 编辑: TonyQ (118.168.132.30), 04/15/2014 12:46:22
※ 编辑: TonyQ (118.168.132.30), 04/15/2014 12:50:35
※ 编辑: TonyQ (220.137.246.45), 07/03/2014 04:25:39
※ 编辑: TonyQ (220.137.246.45), 07/03/2014 04:27:58
72F:推 leicheong:版主不把版规sync到吗? :P 08/06 21:30
73F:→ TonyQ: 更新过去了 感谢提醒 :) 09/08 12:48
※ 编辑: TonyQ (36.225.10.207), 05/27/2015 09:52:14
※ 编辑: TonyQ (36.225.10.207), 05/27/2015 09:59:55
74F:推 HwangTW: 请问可以发求职文吗?QWQ 07/15 21:34
75F:推 mrforget: 方便。 12/18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