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hayobo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继承] 限定继承问题
时间Tue Apr 23 22:54:24 2019
事实经过:
弟弟过世後,因未婚及无子女,由父母为继承人,
目前知道有向两家银行贷款,留下银行存款、汽机车、劳退金,
因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债务,与家人讨论後决定办理限定继承。
问题:
1.劳退金归属於遗产,是否可先请领,再列入遗产清册内?
2.偿还债权人之遗产,是法院公示催告後,由继承人负责变现後偿还吗?
若是,那汽机车是否可在公告催示期满前先行变现?
3.银行帐户终止应在何时提出较为洽当?
以上问题,麻烦各位解答,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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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7.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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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所有财产通通都不要动! 04/23 23:41
2F:→ taoist9999: 等陈报遗产清册、搜索债务人还有清算完毕之後,再来动 04/24 14:18
3F:→ taoist9999: 这些遗产。 04/24 14:18
4F:→ taoist9999: 不然有可能本来是民法第1148条概括继承、有限责任,先 04/24 14:18
5F:→ taoist9999: 处分掉那些遗产,而依第1163条继承人要负无限责任。 04/24 14:20
所以只要属於遗产类的都先不动,包含银行帐户等,待清算完毕再处理。
如不属遗产类的,如:劳保、私人保险等,是否可先请领? 或是有建议作法?
其他程序,如:劳健保退保、手机停话等,都可先办理。
以上是否有误,或是有要注意的地方?
抱歉,问题比较多,也谢谢您的回覆!
※ 编辑: qhayobo (114.37.161.20), 04/24/2019 20:03:43
6F:→ taoist9999: 人寿保险:《保险法》(下同)第112条:「保险金额约 04/24 20:59
7F:→ taoist9999: 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 04/24 20:59
8F:→ taoist9999: 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04/24 20:59
9F:→ taoist9999: 伤害保险:依第135条准用第112条。 04/24 20:59
10F:→ taoist9999: 年金保险:保险契约载有於被保险人死亡後给付年金者 04/24 20:59
11F:→ taoist9999: ,依第135条之3准用第112条。 04/24 20:59
12F:→ taoist9999: 04/24 21:00
13F:→ taoist9999: 商业保险符合上述者,并非被保险人之遗产。 04/24 21:00
14F:→ taoist9999: 有一种状况是要保人死亡,但被保险人仍然存活着的商业 04/24 21:01
15F:→ taoist9999: 保险,如果是人寿保险的话,通常是以保单价值准备金为 04/24 21:02
16F:→ taoist9999: 要保人之遗产时价。 04/24 21:02
17F:→ taoist9999: 04/24 21:03
18F:→ taoist9999: 社会保险,要看状况,找高手解答看看。 04/24 21:03
19F:→ qhayobo: 请问是否需先通报2家借款银行? 有一笔上个月的薪资会入 05/04 17:38
20F:→ qhayobo: 帐,其中一家借款银行为薪转银行,贷款会自动扣缴.... 05/04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