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rklin (dirk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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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合意解除同意书
时间Sun Aug 2 10:02:31 2020
※ 引述《MacusH ()》之铭言:
: 各位大大早
: 因为岳母最近换臗关节请领失能险
: 国泰一开始说我岳母怎麽可能保一年多
: 臗关节就坏掉
保险公司不会这样说啦,不然也太不会沟通了吧
当然短期出险合理怀疑是一定要的
: 後来调阅就诊纪录找不到之前有相关就诊
: 就说我岳母之前有吃安眠药
: 拒绝理赔
: 靠杯...我岳母更年期睡不着吃安眠药
: 跟精神疾病是要什麽关系
主要是看被下了什麽诊断,及就诊的时间点
单纯失眠要主张符合健康告知内的疾病非常困难
但如果两个月内有就诊没告知,同时有可能影响核保评估的话
的确可以主张保险法第64条,解除契约
而失眠对核保端而言,满常看到延期承保这个决定,意即确实会影响公司评估
: 现在拒赔报告都还没送达
: 业务就拿着 [合意解除同意书]
: 来要我岳母签名说 退还保费 并解约
: 这是否代表保险公司自己根本就站不住脚
: 才需要来哄骗老人家签 合意同意?
: 不然干嘛不直接用64条2年内可解约?
: 被气到了
拒赔与否与是否解除没有关系
主张拒赔是该事故非属条款定义之疾病(通常为投保一个月後发生之疾病)
也就是公司认定为既往症或是等待期间事故
当然依原po描述,岳母并没有相关就诊史,保险公司自然无法拒赔。
所以现在聚焦在是否同意保险公司解除之决定
首先要厘清投保前的就诊,到底被下了什麽疾病代码,是否有用药?
即使非健康告知书里面列举的疾病,是否为投保前两个月内的就诊?
再来金融消费纠纷,保险公司很讨厌上评议来解决争议
所以能合意解除当然就会尽量使用(理论上合意代表双方接受,算是好的结果)
不代表保险公司一定站不住脚或理亏
当然依现行资讯 我认为如果投保前两个月内没就诊记录的话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法第64条的确有风险
所以最关键的,还是当初就诊的细节
以上希望能帮助到您。
: 希望有大大能帮忙解惑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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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2.132.3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596333755.A.073.html
1F:推 MacusH: 谢谢你,这两天在来看岳母的就诊纪录08/02 11:51
2F:→ Robertxie: 换踝关节和失眠 精神疾病有因果关系吗08/02 15:06
3F:→ Robertxie: 很明显吧 国泰想要骗人08/02 15:06
这边要提醒一下
保险公司举发之保前病史只要确实属健康告知内事项
且足以影响公司对风险之估计
即可据此主张保险法第64条
并不需要与投保後出险之事故有因果关系
※ 编辑: dirklin (114.42.132.35 台湾), 08/02/2020 16:06:24
4F:→ chenguanwen: 知悉可解除事由,须於30日内完成解约;没看过保险公08/02 18:43
5F:→ chenguanwen: 司能解约还在慢慢等同意书签回的。08/02 18:43
没错,所以保险公司会自己压个时限,比如说15天没签回来就迳行发函解除。
所以原po可以先观望看看对方态度
有需要再来信看看能不能帮到您
※ 编辑: dirklin (223.141.53.99 台湾), 08/02/2020 19:06:25
6F:→ beriaura: 同意这篇的说法方向,要去确认的是是否真的有不实告知 08/03 17:49
7F:→ beriaura: 若有的话,理赔後解约是合理的,这样保险公司就没错 08/03 17:49
8F:→ beriaura: 若没有的话,那真的就是保险公司在坑人了 08/03 17:50
9F:→ beriaura: 另外,就算真的有不实告知,也要去注意是否影响风险评估 08/03 17:50
10F:→ beriaura: 并不是有不实告知就一定成立解约的 08/03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