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doroiscute (再想想)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Re: [请益] 使用借贷物权化问题
时间Sat Sep 12 17:06:43 2020
不好意思,我先说结论。
关於「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
因为本题并不是单纯的使用借贷,而是在土地上盖了房子,
土地与房屋的分属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这个情况,425不是)
我认为不能类推适用,因为保护的占有的论据不同。
因为425条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势的承租人,有维持社会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盖屋的问题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权,使其对土地的占有有特别保护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从425条地2项限期五年的规定也可看得出来,
若类推适用第2项,未经公证的使用借贷契约只维持5年後就要拆屋还地,似无实益。
因此在使用借贷土地上盖房屋的情况下,
类推适用425条,并没有因此而加强对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护,那何必适用?
简言之,以下两点:
第一、保护的对象不用,法理论据也不同。
承租人一无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护。
借地盖屋的借用人拥有房屋,基於社会经济秩序,故其对土地的占有需要保护。
(如果借用人没有盖房子,只是堆杂物,那就直接767,没有以上的问题。)
第二、类推适用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
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是契约的期限若超过五年是无效的(未经公证的情况下)。
借地盖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会经济效益。
若只适用第一项的买卖不破租赁,却不适用同条第二项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说理?
另外我再补充一下,若只类推适用425的第一项,把租赁契约换成使用借贷契约,
一样不能达到保护借用人的目的。
因为依照470和472的规定,对借用人的保护更少,因为是无偿的关系,
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还或得终止契约的依据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铭言:
: 以来胜分科六法的案例为例:
: 土地所有人与借用人缔结一使用借贷契约,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权,并得於土地上建筑
: 房屋。贷与人後将为使用借贷契约标的物之土地移转给他人,土地受让人得否依民法767规
: 定请求借用人拆屋还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资讯,大致可以分成三种解法:
: 1.类推425-1
: 2.类推426-1
: 3.视个案有无违反诚信原则
: 我的疑问是,在这个案例底下,为什麽完全没有讨论到「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这
: 个大争点呢?(贷与人移转土地所有权,土地借用人得否对土地受让人主张依民法425使用借
: 贷契约继续存
: 在)
: 所以在这种案例下,我觉得似乎要列四个方向去写:
: 1.得否类推425
: 2.得否类推425-1
: 3.得否类推426-1
: 4.视个案有无违法诚信原则
: 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错的地方?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7.46.110 (台湾)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html
: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1:33:59
: 推 valentines: 实务见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号原判例)认为使用借贷 09/11 21:59
: → valentines: 认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条比附援引适用 09/11 21:59
: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这是个大争点,怎麽在这个案例里完全只字未提425,是不是应该也要
: 讨论一下?
: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2:01:54
: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2:07:06
: →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实务见解操作,及学者也都认同的情况下,就 09/11 22:15
: 使用借贷类推425的争议,学说相当分歧,没有都认同实务见解阿
: → valentines: 没有讨论的价值跟必要(尤其是对於考国考而言)。纵然 09/11 22:15
: →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组织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决也还是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具高度参考价值,讨论其他争点还比较具有实益,以上 09/11 22:15
: → valentines: 个人见解 09/11 22:15
: 推 james0326123: 简单来说引用法条讨论只要讨论跟事实相近的就好,你 09/11 22:16
: → james0326123: 当然可以讨论只是考卷写不完 09/11 22:16
: 其实我会想问,就是因为我觉得跟事实最相近的法条就是425
: 425:出租人移转所有权
: 本例:贷与人移转所有权
: 只要能类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权源,受让人就不能行使767
: 还是有哪里是我没注意到的?
: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2:23:09
: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2:51:10
: → CCWck: 时间够就写,但如果不是出题者要的也不会加分 09/11 23:01
: 推 ryanchang03: 我觉得光看这个案例,直觉就是一个典型的使用借贷类 09/11 23:13
: → ryanchang03: 推425的问题 09/11 23:13
: 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这条就425-1底下当然是讨论425-1的争点 09/11 23:37
: → final9711: 你要讨论425的争点不会去425条底下看喔 明明就写了一 09/11 23:38
: →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 确实是在425-1底下没错,不过会困扰的原因是案例问的不是「得否类推425-1」而是「受让
: 人得否主张767物上请求」,似乎应该讨论所有可能会使借用人变成有权占有的原因。就像
: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诚信原则的适用,不是只有讨论425-1。
: 不过这也不是重点啦,重点是想确认这个案例是不是需要讨论到类推适用425的问题。
: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3:55:30
: 推 final9711: 总归一句还是看题目怎麽出 09/12 00:03
: 推 final9711: 单纯这个案例应该是要写一下 09/12 00:11
: 推 DamnHungry: 因为使用借贷为无偿契约,是两人基於信赖或特别关系( 09/12 00:59
: → DamnHungry: 如员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约,後面拥有房屋所有权的 09/12 00:59
: → DamnHungry: 人与借贷人并无此关系,所以并不当然计继受其使用借贷 09/12 00:59
: → DamnHungry: 关系,类似的可参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会议。 09/12 00:59
: 推 DamnHungry: 拍谢打错..是後面拥有土地所有权人不当然继受 09/12 01:14
: → DamnHungry: 而题目已经点明为使用借贷了,再去讨论是否类推适用42 09/12 01:38
: → DamnHungry: 5买卖不破租赁有点挥空剑的感觉,也会浪费作答时间 09/12 01:38
: → DamnHungry: ...........仔细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点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盖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是属於盖的人啊(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简化:地主A借地让B盖房子,房屋所有权人是B,嗣後A将 09/12 02:23
: → DamnHungry: 地卖给C,土地所有权人是C),因B妨碍到C使用土地,当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然题目会问C能否主张767。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也因此讨论到425-1、426-1。 09/12 02:25
: →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权人是A、租赁人是B,嗣後A将房屋所 09/12 02:29
: → DamnHungry: 有权移转给C的状况,不一样 09/12 02:29
: 推 DamnHungry: 这题主要是地上权的问题,而425-1、426-1就是为了解决 09/12 02:41
: → DamnHungry: 地上权的问题,增进使用上的经济效益 09/12 02:41
: 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类推425或426-1 并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 推 dreamsletter: 没有讨论的是一回事 但本题设例确实是跟425无关 09/12 04:07
: →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权吧,应该是法定债之移转 09/12 04:21
: → CCWck: 用767来问,是要考是否有债权效力之占有本权 09/12 04:22
: 推 ryanchang03: 我觉得还是有关425 09/12 15:28
: → ryanchang03: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间有使用借贷契约,然後土地所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有权人移转土地所有权给第三人,则借用人可否类推42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5对第三人主张使用借贷契约继续存在 09/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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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0.218.48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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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odoroiscute (1.200.218.48 台湾), 09/12/2020 17:15:11
※ 编辑: Dodoroiscute (1.200.218.48 台湾), 09/12/2020 17:26:30
1F:推 DamnHungry: 推 09/12 17:24
※ 编辑: Dodoroiscute (1.200.218.48 台湾), 09/12/2020 17:27:55
2F:推 BPM88: 推,虽然不知道你说的对不对,但我听的懂… 09/12 18:41
3F:推 CCWck: 如果承租人不可怜,425可能不适用 09/12 20:05
4F:→ DamnHungry: 一旦适用425,就算承租人不可怜,後手土地所有人也可 09/12 20:36
5F:→ DamnHungry: 怜吧,没租金拿欸 09/12 20:36
6F:→ DamnHungry: 这等於无偿契约过给後手,C大要怎麽把它转为有偿的租 09/12 20:38
7F:→ DamnHungry: 赁契约? 09/12 20:38
8F:→ CCWck: 我讲的是租赁,不是使用借贷 09/12 20:53
9F:→ Dodoroiscute: 425就是预设房客处於弱势..虽然实际上不一定~ 09/12 20:57
10F:→ CCWck: 印象中是有被法院认定不够可怜而不适用的判决 09/12 21:34
11F:→ dreamsletter: 锕....不就是穷到没钱租才去拜托用借的吗..... 那个 09/12 23:10
12F:→ dreamsletter: 理由蛮烂的 09/12 23:10
13F:→ dreamsletter: 不是很懂学说拿弱势保护的立论到底在想什麽 09/12 23:10
14F:推 jjeffrey1015: 未必预设弱势,保障承租人是真的 09/12 23:13
15F:→ DamnHungry: 借地建屋又不是穷到租不起才去借的......都有钱盖房子 09/12 23:27
16F:→ DamnHungry: 了哪来穷,通常会有纠纷几乎是亲人间基於情谊把地借给 09/12 23:27
17F:→ DamnHungry: 亲人盖房子,假设大伯借地给二伯盖房好了,後来大伯死 09/12 23:27
18F:→ DamnHungry: 了儿子继承,嗣後把土地卖了,发生纠纷。要不然就是国 09/12 23:27
19F:→ DamnHungry: 军机关借地给荣民盖眷舍,以便照顾眷属生活,後来老荣 09/12 23:27
20F:→ DamnHungry: 民几乎死了剩後代,已无原先使用借贷之目的,所以把地 09/12 23:27
21F:→ DamnHungry: 收回造成後代不满,发生纠纷。 09/12 23:27
20 下列何项法律规定与保护弱势承租人无关?
(A) 民法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
(B) 不动产出租人之留置权
(C) 出租人之修缮义务之规定
(D) 租赁之默示更新
※ 编辑: Dodoroiscute (1.200.218.48 台湾), 09/12/2020 23:30:33
22F:→ Dodoroiscute: 上面那是考试题目~ 09/12 23:31
23F:推 DamnHungry: B啊,这篇我是支持你论点的,上面是在回dream大 09/12 23:36
24F:→ Dodoroiscute: 那题目也是给d大跟j大看的...有关弱势的说法 09/12 23:39
25F:→ dreamsletter: 关於弱势保护的说法不是不能理解 但我个人不觉得那 09/13 00:24
26F:→ dreamsletter: 是理由 09/13 00:24
27F:→ Dodoroiscute: 回楼上d大,很多老师跟教科书都说保护弱势是理由 09/13 00:32
28F:→ Dodoroiscute: 您可能不是法律系的,或许有自己的想法也不一定.. 09/13 00:33
29F:→ dreamsletter: 呃....我知道很多老师跟教科书或坊间参考书都有写保 09/13 01:44
30F:→ dreamsletter: 障弱势这点 也确实这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参土地法1 09/13 01:44
31F:→ dreamsletter: 00条上下的规定) 但我觉得说是承租人就是弱势不然 09/13 01:44
32F:→ dreamsletter: 不过有偿无偿跟债之相对性例外应从严解释的说法我更 09/13 01:44
33F:→ dreamsletter: 是认同就是了 09/13 01:44
34F:推 jjeffrey1015: 就不一定是弱势,你写保障弱势承租人,有些老师就觉 09/13 07:08
35F:→ jjeffrey1015: 得很刺眼 09/13 07:08
36F:推 wowisgood: 这篇论点正确 推 09/13 11:13
37F:推 jjeffrey1015: 抱歉,发言过於偏激,在此深切反省 09/13 17:36
38F:推 jjeffrey1015: 胡天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之法律经济分析,台大法 09/13 17:43
39F:→ jjeffrey1015: 学丛论,第33 卷,第1 期,2004 年1 月。 09/13 17:43
40F:→ jjeffrey1015: 摘要:「本文结论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立法当时( 09/13 17:44
41F:→ jjeffrey1015: 民国十八年)之所以采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固然是为了 09/13 17:44
42F:→ jjeffrey1015: 保障基於社会经济弱者地位之承租人,然至今虽然承 09/13 17:44
43F:→ jjeffrey1015: 租人已不再是社会上之弱者,但仍采用买卖不破租赁 09/13 17:44
44F:→ jjeffrey1015: 制度之原因乃在於欲发挥租赁制度以及租赁标的物之经 09/13 17:44
45F:→ jjeffrey1015: 济效率所致。」 09/13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