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lody0709 (MiA)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使用借贷物权化问题
时间Fri Sep 11 21:32:29 2020
以来胜分科六法的案例为例:
土地所有人与借用人缔结一使用借贷契约,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权,并得於土地上建筑
房屋。贷与人後将为使用借贷契约标的物之土地移转给他人,土地受让人得否依民法767规
定请求借用人拆屋还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资讯,大致可以分成三种解法:
1.类推425-1
2.类推426-1
3.视个案有无违反诚信原则
我的疑问是,在这个案例底下,为什麽完全没有讨论到「使用借贷得否类推适用425条」这
个大争点呢?(贷与人移转土地所有权,土地借用人得否对土地受让人主张依民法425使用借
贷契约继续存
在)
所以在这种案例下,我觉得似乎要列四个方向去写:
1.得否类推425
2.得否类推425-1
3.得否类推426-1
4.视个案有无违法诚信原则
不知道我有没有理解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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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7.46.11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html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1:33:59
1F:推 valentines: 实务见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号原判例)认为使用借贷09/11 21:59
2F:→ valentines: 认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条比附援引适用09/11 21:59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这是个大争点,怎麽在这个案例里完全只字未提425,是不是应该也要
讨论一下?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2:01:54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2:07:06
3F:→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实务见解操作,及学者也都认同的情况下,就09/11 22:15
使用借贷类推425的争议,学说相当分歧,没有都认同实务见解阿
4F:→ valentines: 没有讨论的价值跟必要(尤其是对於考国考而言)。纵然09/11 22:15
5F:→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组织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决也还是09/11 22:15
6F:→ valentines: 具高度参考价值,讨论其他争点还比较具有实益,以上09/11 22:15
7F:→ valentines: 个人见解09/11 22:15
8F:推 james0326123: 简单来说引用法条讨论只要讨论跟事实相近的就好,你09/11 22:16
9F:→ james0326123: 当然可以讨论只是考卷写不完09/11 22:16
其实我会想问,就是因为我觉得跟事实最相近的法条就是425
425:出租人移转所有权
本例:贷与人移转所有权
只要能类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权源,受让人就不能行使767
还是有哪里是我没注意到的?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2:23:09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2:51:10
10F:→ CCWck: 时间够就写,但如果不是出题者要的也不会加分09/11 23:01
11F:推 ryanchang03: 我觉得光看这个案例,直觉就是一个典型的使用借贷类09/11 23:13
12F:→ ryanchang03: 推425的问题 09/11 23:13
13F: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这条就425-1底下当然是讨论425-1的争点09/11 23:37
14F:→ final9711: 你要讨论425的争点不会去425条底下看喔 明明就写了一 09/11 23:38
15F:→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确实是在425-1底下没错,不过会困扰的原因是案例问的不是「得否类推425-1」而是「受让
人得否主张767物上请求」,似乎应该讨论所有可能会使借用人变成有权占有的原因。就像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诚信原则的适用,不是只有讨论425-1。
不过这也不是重点啦,重点是想确认这个案例是不是需要讨论到类推适用425的问题。
※ 编辑: melody0709 (223.137.46.110 台湾), 09/11/2020 23:55:30
16F:推 final9711: 总归一句还是看题目怎麽出 09/12 00:03
17F:推 final9711: 单纯这个案例应该是要写一下 09/12 00:11
18F:推 DamnHungry: 因为使用借贷为无偿契约,是两人基於信赖或特别关系( 09/12 00:59
19F:→ DamnHungry: 如员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约,後面拥有房屋所有权的 09/12 00:59
20F:→ DamnHungry: 人与借贷人并无此关系,所以并不当然计继受其使用借贷 09/12 00:59
21F:→ DamnHungry: 关系,类似的可参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会议。 09/12 00:59
22F:推 DamnHungry: 拍谢打错..是後面拥有土地所有权人不当然继受 09/12 01:14
23F:→ DamnHungry: 而题目已经点明为使用借贷了,再去讨论是否类推适用42 09/12 01:38
24F:→ DamnHungry: 5买卖不破租赁有点挥空剑的感觉,也会浪费作答时间 09/12 01:38
25F:→ DamnHungry: ...........仔细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点 09/12 02:23
26F:→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盖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是属於盖的人啊( 09/12 02:23
27F:→ DamnHungry: 简化:地主A借地让B盖房子,房屋所有权人是B,嗣後A将 09/12 02:23
28F:→ DamnHungry: 地卖给C,土地所有权人是C),因B妨碍到C使用土地,当 09/12 02:23
29F:→ DamnHungry: 然题目会问C能否主张767。 09/12 02:23
30F:→ DamnHungry: 也因此讨论到425-1、426-1。 09/12 02:25
31F:→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权人是A、租赁人是B,嗣後A将房屋所 09/12 02:29
32F:→ DamnHungry: 有权移转给C的状况,不一样 09/12 02:29
33F:推 DamnHungry: 这题主要是地上权的问题,而425-1、426-1就是为了解决 09/12 02:41
34F:→ DamnHungry: 地上权的问题,增进使用上的经济效益 09/12 02:41
35F: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类推425或426-1 并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36F:推 dreamsletter: 没有讨论的是一回事 但本题设例确实是跟425无关 09/12 04:07
37F:→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权吧,应该是法定债之移转 09/12 04:21
38F:→ CCWck: 用767来问,是要考是否有债权效力之占有本权 09/12 04:22
39F:推 ryanchang03: 我觉得还是有关425 09/12 15:28
40F:→ ryanchang03: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间有使用借贷契约,然後土地所 09/12 15:29
41F:→ ryanchang03: 有权人移转土地所有权给第三人,则借用人可否类推42 09/12 15:29
42F:→ ryanchang03: 5对第三人主张使用借贷契约继续存在 09/12 15:29
43F:推 Dodoroiscute: 我有回文~~ 09/12 17:12
44F:推 Dodoroiscute: 回第二篇比较有命中你的问题点,即"类推适用"的原则 09/12 21:07
45F:推 Dodoroiscute: 425不行,因为立法的规范目的不同~ 09/12 21:54
46F:→ Dodoroiscute: 很好奇,若写425的话,那第2项期限限制,照写吗? 09/13 00:34
47F:推 wowisgood: 你仔细看 其实主张诚信原则就是否定物权化 09/13 11:10
48F:→ wowisgood: 只是讲得比较委婉而已 09/13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