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chou ()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关於公法上不当得利
时间Fri Feb 9 04:50:46 2018
各位版友大家好
天气这麽冷要看书真的辛苦了
希望大家都能坚持下去哦
这次的问题是103年的身障三等行政法,题目如下:
甲公务员与其身心障碍妻,因不谙法令,於94年至96年间分别以公务员身分及身心障碍者身
份申领子女教育补助费(相关法令均有不得重复申请之明文规定),97年遭其服务机关政风处
查获,以「经本处调查,台端於94至96年间申请子女教育补助费,经查其中95年至96年间有
溢领情形,请缴回溢领补助费新台币2万元整」之函文内容,通知甲缴回溢领补助费,甲立
即如数缴回。
讵料,101年又接获通知,以「97年函请缴回溢领子女教育补助费,惟漏未计算94年溢领之
教育补助费」为由,再次要求甲缴回94年溢领之补助费新台币1万元。
试问:甲拒绝缴回94年溢领之教育补助费,有无理由?
我有疑问的地方是,题目中并没有提到服务机关将核发补助费处分撤销,而是直接发函要甲
把钱缴回,这样没有违反行政程序法第127条第1项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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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avidhsu: 通常行政机关要你还钱时,都会在同一张行政处分一并表 02/09 06:41
2F:→ davidhsu: 示撤销前处分,并且要你返还不当得利。127条一项应该只 02/09 06:41
3F:→ davidhsu: 是跟你说原受益处分撤销後,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并没有 02/09 06:41
4F:→ davidhsu: 限制撤销跟返还处分不可以在同一个函上处理。 02/09 06:41
5F:→ davidhsu: 比较简单的写法是返还不当得利的处分本身含有撤销的意 02/09 06:44
6F:→ davidhsu: 思,所以是用後处分撤销前受益处分。 02/09 06:44
7F:→ Droculo: 觉得机关在97年函的时候错误未计94年溢领的金额,应该可 02/09 11:01
8F:→ Droculo: 以去说97年函除了积极撤销或是否定先前发放溢领金额处分 02/09 11:01
9F:→ Droculo: 的效力之外,同时含有再次确认94年无溢领的效力。而再从 02/09 11:01
10F:→ Droculo: 机关知悉97年函错误後固然可以在知悉後2年撤销97年函的处 02/09 11:01
11F:→ Droculo: 分(如是),但是原来发放溢领金额的处分效力,既然97年 02/09 11:01
12F:→ Droculo: 函没有纠正并撤销94年的部分,应该可以从时效切入?不过 02/09 11:01
13F:→ Droculo: 这种说法就要跳出机关要「明知」错误才开始算时效的见解 02/09 11:02
14F:→ Droculo: 了@@ 02/09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