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看板BoardCourt
标题Re: [问题] 关於 #1FzxXRa- (BoardCourt) 判决公告
时间Sat Jul 13 00:48:44 2013
感谢提问。
理论上这里应该直接处理申诉、不适宜讨论站务,
不过由於是判决的延伸,
因此直接在此回覆您。
关於您问及「分身帐号认定权力」,
本篇并无法提供您一个绝对的答案,
但应该可以为这个议题做一个比较好的整理与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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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a君引述我「本来就不应在帐号部确认前直接将之推定为使用多重ID者」一语的
原文
#1FzxXRa- (BoardCourt),
是为了处理:
小组长直接认定该使用者「多重ID(违规)」,
而直呼其中文姓名,
并拒绝该使用者行使申诉权。
因此,「本来就不应在帐号部确认前直接将之推定为使用多重ID者」一语,
不应单独独立出来看,
藉以认定所有关於多重ID(违规)的处分都必须经帐号部认定。
其次,
从站规既有规定来看。
检视
#18CI8fbq (ID_Multi)可以厘清以下几件事:
A. 关於申请调阅多重ID的要件中,
有「直属组长於审理後认定当事人不适用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之规定,
意即,原则上,同意板主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对违规之多重id进行简易认定。
B. 在「处理流程」与「累犯处理条款」中,
依情节轻重与累犯程度,
有「退注」、「砍除帐号」、「本站不欢迎的使用者」、「封锁信箱」、「
停权」、「禁止发表文章」、「通缉」等程度不一的站级处分。
C. 在「处理流程」除站方行使的处分外,
另有「本尊帐号及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 小组长/ 群组长/ 站长惩处」
之规定。
因此,从
#18CI8fbq (ID_Multi)可以归纳出:
a.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范围,板主、组务人员、站长有简易认定多重id空间。
b. 「站级处分」需经帐号部确认为多重id後执行。
c. 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
站规看似没有精准的文字规定,
惟在B/b中受到站级处分者,帐号部会同时公告,
以供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需要进行进一步处分时有所依据。
既然在「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站规看似没有精确规定,
那麽在两者之间的处分,
不同层级管理者对多重id认定的权力应如何区分?
或者说,「需要帐号部认定为依据才能进行处分」vs.「授权进行简易认定」的线,
应该划在哪里?
回到前述的C规定中,
从「本尊帐号及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 小组长/ 群组长/ 站长惩处」一语
的文意可以得知,
在「站级处分」以下之惩处,
并非全部都可以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简易认定,
#18CI8fbq (ID_Multi)依然认为,
「非站级处分」较适宜以「帐号部之认定」为依据。
(这里的「非站级处分」包括板主行使「『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以外之惩处」)
因此,
总结既有之站方规定,
对「『一般板务行政惩处』与『站级处分』之间的处分」,
虽未以精确文字规定,
然而其文意,是倾向以依据帐号部认定为宜的,
只是同时也保留一些弹性。
在判例与板务实际运作上,
不论顾及调阅帐号资料的繁复性以减轻帐号部劳力负担、或给予管理人员一定裁量权,
都确实需要这个弹性。
例如,回到
#1FzxXRa- (BoardCourt)的判决:
我在判决中提及,
「为避免多重ID不断申诉造成组务人员困扰,
的确有许多群组有类似条款。
就
#1EtYKRLA (L_Traveling)而言,
Grosjean小组长希望先厘清是否为多重ID、再进行处理,
是在ID_Multi板尚未有结果前,延滞案件处理,
并非在毫无证据下完全拒绝受理,
因此该公告应无违反站规之处。」
也就是肯认小组长可以在帐号部尚未确认多重id、而小组长自己认定有此嫌疑时,
暂时延滞该使用者的申诉权利。
也就是说,
以「使用者申诉权利」为例,
在「延滞」其申诉权利上,小组长是「有权」对多重id进行简易认定的,
待帐号部一旦有明确认定,再以帐号部认定为准;
在「剥夺」其申诉权利上,则不能只进行简易认定。
总而言之,
「一般板务行政惩处」由板务管理者有无庸置疑之简易认定权限,
「站级处分」则绝对需经帐号部认定後才能进行。
而在超越「一般板务行政惩处」、未达「站级处分」的中间地带处分,
站规与现有的判例,
虽在现实考量上为板主/小组长/群组长/站长保留了弹性的空间
(意即,在较轻的处分里,给予管理者对多重id的简易认定一定的权限,
越重的处分,越需要对是否为多重id有更严谨的验证,
具体的线在哪里,则有待一个一个案例的累积来加以厘清),
但还是比较倾向以帐号部的认定为依据。
※ 引述《ask1234 (ask)》之铭言:
: 版务站长您好:
: 在您的判决公告中,有几个问题想请问站长:
: 1.判决公告中提到:
: 「保障使用者至少一次向上申诉机会,
: 其至少一次向上申诉机会,
: 应以受理为原则,不受理应为少见之例外。」
: 如果关於版务方面的申诉,若无小组长,请问如何保障
: 使用者至少一次的申诉机会?
: 是再向上一级跟群组长申诉,
: 还是仍在小组内申诉,由群组长直接在小组内处理申诉案?
: 2.判决公告中提到:
: 「本来就不应在帐号部确认前直接将之推定为使用多重ID者。」
: 以及
: → mousepad:谢谢,但既有多重帐号查询的机制,则当然必须以帐号部的 07/09 17:05
: → mousepad:认定为依据。 07/09 17:05
: 如今在版务、组务等各层级规定中,或多或少都有对分身帐号的限制或规
: 定。
: 请问站长,当版主、小组长、群组长,依据其规定处置分身帐号时,应先
: 经帐号部认定,确认为分身帐号後才能处置,还是可以自行认定版友的分
: 身帐号?
: 以上,针对「至少向上申诉一次的权利」与「分身帐号认定权力」两个
: 问题请教站长,烦请播冗答覆,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28.66.17
※ 编辑: mousepad 来自: 36.228.66.17 (07/13 01:22)
修正赘字与错字。
※ 编辑: mousepad 来自: 220.136.186.154 (07/20 03:32)
1F:推 ameno:所谓「当事人不适用於一般板务行政惩处」的情况,即属於该当 07/25 03:53
2F:推 ameno:事人为涉嫌多重ID而无法由板务处理,须交由帐号部认定之情况 07/25 03:55
3F:→ ameno:怎会无端延伸扩张成一般板务行政惩处包含多重ID简易认定业务 07/25 03:57
4F:推 ameno:就好比说行政机关发现「不适用一般公务行政惩处」须函送司法 07/25 04:04
5F:→ ameno:机关刑事诉究,结果解释成行政机关有权对人民简易判决处刑? 07/25 04:05
6F:推 ameno:行政权侵害司法权,板务部站长权侵害帐号部站长权,都已经很 07/25 04:10
7F:推 ameno:荒谬了,何况是组长甚至是最基层干部的板主侵害帐号部站长权 07/25 04:12
8F:推 firstkiki:可现行实务上,不少看板都有分身连坐法的板规和违规处理 07/25 04:17
9F:→ firstkiki:而多数未经由帐号部认定,仅由板主进行简易认定 07/25 04:19
10F:→ mousepad:a君应该先看清楚文章,我是在分析目前明文的站规规定到 07/25 08:43
11F:→ mousepad:什麽程度。误读自然会衍生出荒谬的理解。 07/25 08:46
12F:→ mousepad:而说到底,这本来确实也都是帐号部的权限,端看帐号部规 07/25 08:47
13F:→ mousepad:定的站规规范何种情况需要送到帐号部、何种没有规范。 07/25 08:48
14F:→ mousepad:当然原文ask1234君提出的问题事涉较复杂,我会依照我在 07/25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