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这样)
看板translator
标题Re: 商务法律文件英翻中讲座
时间Mon Mar 9 20:37:40 2009
虽然原 PO 曾多次在推文中要求以 MSN 对谈,但我认为这件事情
的重要性,不允许我们以私下对谈的方式解决,所以我决定在这里针对原
文章及其推文,以本文正式做出回应。
欢迎所有对这个议题有兴趣的板友参与讨论。
※ 引述《legatetw (legatetw)》之铭言:
身为翻译工作者,您是否想一窥法律翻译的堂奥,培养进攻法律翻译市场的即战力?
身为法律工作者,您是否想提升法学英文素养,踏出晋身跨国商务律师的第一步?
身为即将迈入就业市场的新鲜人,您是否想强化职场竞争力、打造一技之长,在景气寒
冬中脱颖而出、立於不败之地?
这段文字属於广告言论,但依其所使用的用语「即战力」,原 PO 似
乎意指在上完该讲座课程後,便足以胜任法律文件的翻译工作(不能胜任
自然不能叫即战力)。若从此角度来看,原 PO 在推文中所说:
1F:→ legatetw:当然很清楚。但我们从来也没说上过这个讲座就足以完全胜03/08 18:16
2F:→ legatetw:任法律文件的翻译。
感觉起来就像在玩文字游戏。这是要我们承认无法完全胜任法律文件翻译
的人,具有法律文件翻译即战力?
此外,该段文字诉求三种对象:「翻译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
「即将迈入就业市场的新鲜人」。这三种人的目的、期望完全不同,试问
要如何以一个讲座同时满足这三种人的需求?
翻译工作者希望从这讲座中得到的,大概是对於法律用语、行文、格
式之要求、参考资料之取得、正确参考资料之判断,乃至於培养背景知识
方法的了解。重点会放在文词、文义上的转换。
法律工作者希望从这讲座中得到的,大概是对於契约内容的理解、用
语涵义之认识、解释及运用上之注意事项,乃至於和本国法律制度相互涵
摄、转换、类比之方法。以便在本国法律架构下,将以外文写成的契约的
本旨适当地表达出来。重点会放在条款内容法效力上的完整转换。
至於即将迈入就业市场的新鲜人,他们心里想的可能使是在履历上多
几个字,看能不能让雇主多看几眼,好增加被雇用的机会。
但是,以法律文件的重要程度来看,我认为这种讲座的参加者,应该
限制在以下三种对象:
一、资深译者:
资深译者具有较丰富的经验,比较有能力判断文件的重要程度及参考
资料是否正确,上完本讲座後,从事法律文件翻译发生错误的机会较少。
二、受过严格翻译训练之人(如译研所毕业生):
受过严格翻译训练之人,可以运用自己过去所学之翻译方法,以较快
的速度熟悉原先所不了解的领域,而且深知专业难以成就,比较能够虚心
学习、增加自己的相关知识。未来如果从事法律文件翻译,品质上也比较
不必担心。
三、受过法学教育且具有良好中文及外文能力者:
这是最适合的对象。
受过法学教育者,如果具有良好的外文能力,在经由此讲座了解法律
文件翻译的诀窍之後,便可妥善运用自己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
学理论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进行法律文件的翻译。
事实上,就算是以前述三者为对象,讲座的内容也应该有所不同,因
为各参与者的着重点不同。
至於「即将迈入就业市场的新鲜人」,我认为完全不适合。值此经济
不景气,人心惶惶深恐毕业即失业之际,以新鲜人为招揽对象,但上完讲
座之後既不保证提供案源,又不敢保证上完讲座之後能够胜任法律文件的
翻译工作,则广告词中的「打造一技之长,在景气寒冬中脱颖而出、立於
不败之地」岂无诈骗之嫌疑?
在这时机用这种广告词就像:
「买了经过OO大师加持的XX项链,包你财源广进、不被裁员」
「上了张律师的法学翻译讲座,让你在景气寒冬中脱颖而出、立於不败」
如果只是针对翻译工作者或法律工作者也就算了,即将迈入就业市场
的新鲜人?只评「捞钱」已经算很客气了!
我们提供商务法律翻译的系列讲座,礼聘国内的实务界大师,以小班制教学,打破传统
仅以授课方式进行之讲座内容,搭配每周要求参与者进行翻译习作的Workshop模式,由
讲师亲自批阅习作,为参与者奠定最稳固的法律翻译基础,协助参与者提升就业竞争力、
培养职场即战力!
「即战力」一词之问题已如前述,在此不赘述。
主办单位:TransLegal法律翻译工作坊
在这里我想请问的是,TransLegal法律翻译工作坊是否为依法登记之
营利事业?是否为补习教育业?或者仅系个人所举办之讲座?缴费报名後
是否会开立发票或收据?举办人是否会将其所得依法申报纳税?
若非补习教育业,当有学员中途无法参与时,是否可请求退费?其方
式为何?
学历:
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J.D)
在此建议直接译为「专士」。虽然目前许多人都将其翻译为博士,但
大家心知肚明,此「博士」非彼「博士」。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
今天原 PO 与张律师既然有心栽培法律专业翻译的人才,那麽从今天、从
自己开始导正译文,不是很好吗?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风行而草偃。」如果张律师这位国内法
律翻译的大师愿意修改翻译方式并运用其影响力广为宣传,目前引人误解
的不当翻译自然会被淘汰、取代。
这不是做不做得到的问题,而是要不要做的问题。对於听者而言,当
然也是一种诚意的表现。说要教人翻译,自己却不能坚持提供良好翻译,
是很讽刺的一件事。就好比一名牙医师一口烂牙,还以大家都一口烂牙为
藉口拒绝矫正牙齿,看在病人眼中是何观感?
Ps.主办单位保留更动讲座时间及主题顺序之权利
如果变更讲座时间之後,有学员无法配合,请问如何处理?上这讲座
的课其实就像在上补习班,参与者基本上都必须事先规划好上课时间才能
决定是否报名参加,除非是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否则怎能允许主办单位任
意更动时间?
名 额:为确保讲座品质及培训效果,名额以15人为限,
报名人数超过时,将依报名先後顺序及试译作品之表现进行综合评选。
报名方式:请於2009.3.16前,注明姓名、身份证字号、学经历、住址、
既然在报名者超额时,其遴选方式是依报名顺序及试译表现来决定,
那麽诸如身分证字号、学经历、地址等资讯,便不是在报名时有必要提供
的资料。敏感的个人资料(身分证字号、地址)最好在课堂上请实际上课
的学员现场填写。
不过为了呼应我之前的看法,我认为在遴选学员时,应该同时考量其
学经历,并以具长期翻译经验、受过翻译训练或受过法学教育者优先。
3F:推 TheRock:没办法,要出来捞钱,当然头衔要膨胀一下骗骗门外汉罗。 03/07 23:58
4F:→ TheRock:JD MD 都是属於学士後教育,论等级顶多是硕士,可惜一堆 03/08 00:00
5F:推 TheRock:人不明究理,看到Doctor就以为是博士,刚好给人操作空间。 03/08 00:01
6F:→ TheRock:不过管他是什麽头衔,该事务所是否能履行之前提到的发案承 03/08 00:03
7F:→ TheRock:诺才是重点。毕竟这课程并非得到法律界肯认的课程,上完课 03/08 00:05
8F:→ legatetw:感谢版主的意见,JD当然是学士後教育,不管翻成法学博士 03/08 00:04
9F:→ legatetw:或是法律博士,都只是采用比较通俗的译法,并无心膨胀 03/08 00:06
在这个地方用「捞钱」一词,一如前述,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此篇广告
之招揽对象包括即将迈入社会之新鲜人(包括想试探翻译业水温的人)。
对於曾受过法学教育的人而言,JD这个学位所代表的意义是很清楚的,并
不会因为名称中有个「博士」就以为真的是「博士」,但一般人并不了解
此「博士」非彼「博士」,若因此对授课者所具有的资格产生错误期待,
很难说不是「致令陷於错误」。
当然,原 PO 可以用「大家都这麽译」为理由辩白,但既然有心耕耘
此一领域,那麽从现在、从自己开始「正名」,相信也不算过分的要求。
10F:→ TheRock:不过管他是什麽头衔,该事务所是否能履行之前提到的发案承 03/08 00:03
11F:→ TheRock:诺才是重点。毕竟这课程并非得到法律界肯认的课程,上完课 03/08 00:05
12F:→ TheRock:之後学员未必能接到其他事务所的案件,如果这事务所没发案 03/08 00:06
13F:→ TheRock:给结业学员的话,跟那些号称会辅导就业的电脑补习班也没啥 03/08 00:07
14F:→ TheRock:两样。另外,不知道这间事务所的薪酬水准如何。如果会发案 03/08 00:07
15F:→ TheRock:但给的报酬低到离谱的话... 对参加者而言也未必划算啊。:p 03/08 00:08
16F:→ legatetw:本讲座并非以事务所名义举办,且先前本人的推文询问 03/08 00:08
17F:→ legatetw:只是讲座前置作业的徵询,本讲座并无保证接案 03/08 00:10
18F:→ legatetw:但若参与者确实表现杰出,当然可能会有合作接案的机会 03/08 00:11
19F:→ legatetw:再次重申,这次的讲座招募,是以人才的培训为主,并不涉 03/08 00:15
20F:→ legatetw:版主所称之辅导就业。若先前的徵询造成误解,尚祈见谅。 03/08 00:16
21F:→ legatetw:还是请看文者,以本篇讲座讯息的内容为准。有任何问题欢 03/08 00:18
22F:→ legatetw:来信本人。谢谢大家!
23F:推 TheRock:阁下於先前推文中曾提到有即时案源可接,是否会使参与者产 03/08 00:17
24F:→ TheRock:生不当期待即有疑虑。此外,阁下虽言此讲座系属人员培训课 03/08 00:18
以上关於本讲座结束後之发案、就业问题,我想说的是,之前原 PO
在推文中提到立即有案源可接,所以有很多人引颈期盼这场活动。但既然
参加完讲座之後未必能够由原 PO 所属律师事务所接到案子,那麽在广告
文宣中就应该清楚讲出来,而不是要板友针对该点去信询问原 PO 。倘若
有人心中虽有疑虑但未去信询问,结果到最後因为该点与主办单位产生纠
纷,我想这不会是任何人所乐见的事。
25F:→ TheRock:生不当期待即有疑虑。此外,阁下虽言此讲座系属人员培训课 03/08 00:18
26F:→ TheRock:程,但既然非事务所举办,则主办单位之公信力何在?对参与 03/08 00:20
27F:→ TheRock:者而言,除了自我满足之外,对其翻译生涯之推展有何帮助? 03/08 00:21
28F:→ legatetw:有无公信力跟能不能提升相关能力当然容有不同的意见, 03/08 00:25
29F:→ legatetw:但对於想了解法律翻译的译者而言,当是有所助益的。 03/08 00:26
30F:→ legatetw:再者,参与讲座也是让讲师深入了解译者的好方法, 03/08 00:27
31F:→ legatetw:将来有相关案源,自然就可能有转介或是合作的机会。 03/08 00:28
我承认参加这场讲座,对於想要对法律翻译有初步了解的人是有帮助
的。但对於翻译工作者而言,假设该工作者确实有能力翻译法律文件,在
他上完讲座之後,并不会拿到类似证书之类的东西可以证明自己的能力,
则对於法律翻译文件的取得,也许根本毫无帮助。那麽广告词中所谓「进
攻法律翻译市场」岂非空谈?
但比起前述这种实际上拿不到译案的问题,我更担心的是译者「自我
满足」、「自我膨胀」,进而不自量力地去接法律翻译案件可能造成的後
果。这是主办者应该要思考的问题,尤其是当广告词如此耸动时。
虽然说我们无法要求老师对自己教出来的学生的一切言行负责,但一
名负责任的老师,至少会尽可能做到这一点。如果学生的言行出了问题,
也会因此自责或感到难过。
对於法律文件翻译这种牵涉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工作,如果教
学者对於受教者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害不是想办法去避免问题的发生,而是
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我认为这样的教育者并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这已经不单纯是「翻译教学」的问题了。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绝对不是花个几个小时上上课,改
改习作就好的,最重要的是把精神(道)传达出去。例如让学员彻底了解
法律文件的重要性,而不是这个市场有多大,有多少钱可赚。当然,我不
知道原 PO 重不重视这些,但从这篇广告文中强调「利益」的方式、一网
打尽的涵盖范围,还有原 PO 推文中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我看不出有这
个精神就是了,这也是最令我担忧的地方。
今天如果你教的是动画、漫画、游戏的翻译,我可能不会这麽苛刻。
法律文件翻译?那对不起,我一定,而且必须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审视。
32F:推 TheRock:只不过了解点皮毛,就要人付八千?没搞错吧!算了,我不想 03/08 00:28
33F:→ TheRock:再多说什麽了,板友们就自行斟酌吧。 03/08 00:29
34F:→ legatetw:版主对这件事情可以持客观一点的看法,毕竟你还没来 03/08 00:30
35F:→ legatetw:听讲座,又怎知只是皮毛? 03/08 00:31
关於这点,我必须说,若原 PO 不认为这十八个小时的训练学到的只
是皮毛,这不但是对翻译专业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己所受法学教育的
不尊重。
原 PO 与张律师都是典型的优秀法律人,都受过长时间的法学训练,
用法律来思考可说必然已经成为一种习惯(而且是不自觉地就这麽做)。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翻译,其产出基本上是过去所学融会贯通下的产物。
但对於讲座学员而言呢?除非原本曾经受过法学教育,否则上完十八
小时的课之後,他们也顶多对法律翻译领域有些初步的认识而已。有能力
做的也仅限於单纯的文字转换而已。至於契约文件内容的法律上效果、解
读等等,由於欠缺对法律理论的认识,他们通常是无法全盘理解的。所以
我说只能学到皮毛。
我在这里说只能学到皮毛,原 PO 与张律师一定很不服气,怎麽会说
你们自己多年来累积的经验的菁华是皮毛?其实问题不在於教的人给的是
什麽,重点在於学的人到底能学到些什麽。如果欠缺一些背景知识,就算
今天来上课的人是世界级大师,上课的人也只能学到皮相,学不到内涵。
举个简单的例子,今天如果我请物理学大师史蒂芬‧霍金来教大家相
对论,结果台下坐的学生连微积分都不懂,请问,他们除了学到一些很炫
的名词之外,又能学到些什麽?老师很强,也得学生有能力吸收才行。
36F:→ legatetw:SJD也有人翻译为法律科学博士。此外,建议您可以多深入了 03/08 00:34
37F:→ legatetw:解JD的内涵,应该可以知道JD是一个不需要膨胀的学位。 03/08 00:35
38F:→ legatetw:此外,如果我们有心膨胀,就不需要把JD以括号方式表示。 03/08 00:38
39F:→ legatetw:如果方便是不是也请jsb先生赐教您如何译JD这个名称? 03/08 00:40
40F:→ legatetw:然後您也可以随便Google一下华文社会都是怎麽称JD。 03/08 00:42
41F:→ legatetw:就可以知道法律博士或是法学博士的译法,是真的比较通俗 03/08 00:43
42F:→ legatetw:更何况,以张律师的资历跟经验,真的没有必要在学历上做 03/08 00:45
43F:→ legatetw:文章,或是膨胀。 03/08 00:46
44F:→ legatetw:今天你把JD翻成法律博士或是法学博士,我相信台湾没有 03/08 00:47
45F:→ legatetw:一间法学院或是事务所会有意见。即便在律师公会审核时也 03/08 00:48
46F:→ legatetw:一样如此。所以这个译法是这个领域所公认可以接受的译法 03/08 00:49
JD 就和 MD 一样,都是课业繁重,知识、专业密度非常高的课程。这
点不待多言。但问题在於「博士」一词在教育界及一般人的认知上,都是
指研究性质的文凭,是需要通过资格考试成为博士候选人、提出论文并通
过口试後才能得到的高级文凭。但 JD 与 MD 的取得过程并非如此。
真正能称之为博士的,应该是完成博士学程 (doctoral program) 後
取得学位的人,如 Ph.D、SJD、JSD、DBA等。不是有个 D (doctor) 就有
资格被称为博士的。
这就好像一堆外商银行理财专员的人,顶着 Vice President (译为
副总裁)的头衔,实际上做的是理财专员的工作。内行人听到会笑一下,
但不知情的门外汉会被唬得一愣一愣的,以为服务自己的是什麽超级大人
物。(也许还可以满足一点虚荣心吧?)
我相信原 PO 在这里写这样的头衔并不是为了膨胀自己,而是因为举
目所见,几乎皆是如此翻译。
不过,尽管许多人都这麽做,既然这里的「博士」并非一般人印象中
的「博士」,且原 PO 与张律师又是有为、有识之士,那麽从现在、从自
己开始「正名」,如改称为「专士」,相信更能得到别人由衷的肯定。也
可避免被人讥为「自我吹嘘、膨胀」。
47F:推 TheRock:六周,十八个小时,你跟我说你教的不是皮毛?还有,你以为 03/08 13:44
48F:→ TheRock:我钱太多是不是?你这价钱可不是可以「轻松付」的,更不要 03/08 13:50
49F:→ TheRock:说後续一点接案保障都没有的问题了。现在时机不好,做人更 03/08 13:52
50F:→ TheRock:要厚道点。价钱降低点,让多点人有机会去接触不是很好? 03/08 13:55
51F:→ legatetw:关於降价的意见我们会充分考虑。但请版主注意,我们不是 03/08 17:42
52F:→ legatetw:只有讲课18小时。还会花时间批改参与者的作业。 03/08 17:43
53F:→ legatetw:再换个角度想,以张律师这种资历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 03/08 17:45
54F:→ legatetw:一小时的行情绝对在万元以上。就算只是审阅翻译社的翻译 03/08 17:47
55F:→ legatetw:也是照价依小时收费。所以这个讲座的价格是不是不够厚道 03/08 17:48
56F:→ legatetw:大家可以自行判断。 03/08 17:49
57F:→ legatetw:但我们必须强调,如果大家真的有心参与,考量景气不佳, 03/08 17:51
58F:→ legatetw:我们真的很愿意思考降价等问题,让有心人可以负担。 03/08 17:53
关於价格的评论部份,我必须强调,那是因为你们的诉求对象包括「
社会新鲜人」,所以我的反应很激烈。社会新鲜人,工作都还不知道找不
找得到了,还要他们花七、八千元上课,而且上完又不一定有案子接,不
觉得这样不太厚道吗?如果你是单纯针对已有工作收入的翻译工作者或法
律工作者,我就没什麽意见。
不过我还是要重申一句,除非学员本身是法律背景,否则这样的讲座
不应该以社会新鲜人为对象。
至於张律师来做这样的工作,也许原 PO 及其本人觉得这算是降尊纡
贵。不过「欢喜做甘愿受」,既然有心栽培人才,而且搞不好以後可以在
里面找到为自己提供高品质翻译的译者,费用调降些又有何不可?再不然
针对试译结果或课堂表现良好的译者提出「以未来服务折抵目前学费」的
方法减轻其负担,也是可行的方案。
59F:→ legatetw:至於是不是皮毛,我想版主也是法律人,在发表评论前可以 03/08 17:54
60F:→ legatetw:再客观一点。我们有自信可以让来参与的人,透过这六周的 03/08 17:55
61F:→ legatetw:培训,至少可以开始有能力进行商务法律文件的英翻中。 03/08 17:56
62F:→ legatetw:当然,也许版主是法律翻译的高手,所以我们的讲座跟训练 03/08 17:57
63F:→ legatetw:对版主而言也许只是所谓的皮毛,但是对於想接法律翻译案 03/08 17:58
64F:→ legatetw:件但又不得其门而入的译者朋友来说,也许正是一个好机会 03/08 18:00
65F:→ legatetw:且正因为我们知道市场上有颇大的法律文件英翻中, 03/08 18:01
66F:→ legatetw:的案件需求,才认为应该在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上尽一份心力 03/08 18:04
67F:→ legatetw: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如果您参与这个讲座後,我们认为您 03/08 18:06
就是因为我是法律人,而且做了很久的法律文件翻译工作,所以才会
如此肯定地认为在这样的讲座中,只能学到皮毛。
重点不在於教学者能给什麽,而在於学习者依其能力能学到什麽。师
傅空有一身盖世武术,来求教的弟子个个骨质疏松,学完之後还不是只能
打打花拳绣腿?
68F:推 TheRock:尽心力是一回事,但平常在处理法律案件的律师用这种态度来 03/08 18:05
69F:→ TheRock:看法律契约的翻译,我只能说这种心态令人心寒。万一受过你 03/08 18:06
70F:→ TheRock:们训练的以为自己已经很行了,就轻率地接这类法律文件的翻 03/08 18:07
71F:→ TheRock:译,万一他们因为欠缺法学素养导致翻译错误,进而影响当事 03/08 18:08
72F:→ TheRock:人权益,请问阁下还有那位张律师有能力负责吗?专利、契约 03/08 18:09
73F:→ TheRock:都是差一字就足以定生死的文件,你们想靠这样就培养出法律 03/08 18:10
74F:→ TheRock:翻译人才?难道不觉得自己太不负责任吗?我原先以为你们要 03/08 18:10
75F:→ TheRock:教的是一些标准化申请表格之类的翻译,结果想不到竟然是契 03/08 18:11
76F:→ TheRock:约的翻译... 你们做这麽久的律师了,到底知不知道契约的重 03/08 18:12
77F:→ TheRock:要性?事前预防胜於事後补救,但是事後补救捞的钱比较多。 03/08 18:13
78F:→ TheRock:你们用这种心态来面对法律翻译,不禁令我怀疑起你们对於法 03/08 18:15
79F:→ TheRock:律工作的态度究竟为何... :(03/08 18:17
在这段话里面最狠的是「事前预防胜於事後补救,但是事後补救捞的
钱比较多」这句。不过我个人认为这是对於法律实务界整体现况的合理评
论。除了商务律师之外,绝大多数的律师都是以受理诉讼、和解案件,所
谓「纷争解决」案件为主(商务律师当然也会涉入纷争解决的案件),至
於能够发挥事前预防功能的「制定、审核契约、法律风险研究」乃至於「
见证」等工作,在大多数律师的工作内容中仅占少数,而且也没看到有几
个律师在宣导事前预防的。
当涉及到纷争处理时,除了谘询费按表计费外,如果进入诉讼程序,
由於审判制度的关系,可能写份状纸、出一次庭都要收钱,而且不同审级
分别收钱。相较之下,前述制定、审核契约、法律风险研究、见证等工作
所收取的费用则多是一次性的。
会说出这麽重的话,主要衍生自前述「皮毛」一词的判断背景及目前
法律实务界的现况。虽然不能说原 PO 培养法律翻译人才是为了让这些人
出去制造问题,然後让自己从收拾残局过程中得利。但在原 PO 无法提出
妥善措施来减少学员日後翻译出问题的机率,却又在广告中以耸动字眼号
称可培养「即战力」的情况下,这个讲座岂非在制造「错误法律翻译制造
机」?
80F:→ legatetw:如果版主愿意,要不要直接跟我对话沟通,不需要透过BBS 03/08 18:10
81F:→ legatetw:隔空论战。我再次强调,我从来就没说上了这个讲座後, 03/08 18:11
82F:→ legatetw:就会变成法律翻译大师,但这总是个开始阿 03/08 18:12
83F:→ legatetw:不是每个译者都像版主受过法律翻译的训练,我们只是提供 03/08 18:13
84F:→ legatetw:一个学习的管道。 03/08 18:14
85F:→ legatetw:你现在的发言已经超过理性的讨论了。契约的重要性我们 03/08 18:15
86F:→ legatetw:当然很清楚。但我们从来也没说上过这个讲座就足以完全胜 03/08 18:16
87F:→ legatetw:任法律文件的翻译。 03/08 18:16
88F:→ legatetw:但绝对是一个好的开始! 03/08 18:17
是否绝对是好的开始,我无法肯定。除非原 PO 能设计出一套机制,
确认参加完课程的人「确实」有能力进行法律文件翻译,而且没有能力的
人不会在参加完讲座之後「自以为」有能力进行法律文件翻译,否则这个
讲座究竟是在培养法律文件翻译人才,还是在制造法律问题制造机,没人
能回答。
这是我如此严格审视原 PO 文章,而且一再推文质疑最主要的原因。
原 PO 固然是基於善意举办此活动,但对於整件事情所可能产生的後续效
应,以及一旦出错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却欠缺深刻的考量。并不是动机良善
就一定会得到好结果,出於好意反而越搞越糟的情况也很多。
89F:→ legatetw:我很乐意提供个人的msn给版主,我们可以进行理性的沟通 03/08 18:19
90F:→ legatetw:但拜托版主不要不断发表这些先入为主的观点跟字眼。 03/08 18:20
91F:→ legatetw:我也深信一个好的译者需要高度的客观。我相信版主绝对 03/08 18:21
92F:→ legatetw:是一个优秀的译者! 03/08 18:21
我是不是优秀的译者我的客户会判断。至於我是否先入为主,我只能
说原 PO 的广告文给了我评论基础。
而身为板主,我自然有必要将我的疑虑直接表达出来,好让板友知道
可能会有问题。如果非得亲身经历才能说话,万一结果证明我的评论及预
测完全正确,请问,钱都付了还能拿回来吗(谁敢跟律师讨债)?大家花
在上面的时间能够倒流吗?如果有人上完讲座真的只学到皮毛,然後就开
始到处接法律文件翻译,结果造成一堆麻烦,又要怎麽办呢?
93F:→ legatetw:感谢您的指教。其实JD翻成法学博士不是本人开风气之先。 03/08 21:25
94F:→ legatetw:您可以上网看政大法科所长方老师跟智财所长冯老师的学历 03/08 21:27
95F:→ legatetw:他们都是JD。也都翻成法学博士或法律博士。 03/08 21:27
96F:→ legatetw:我想应该也没人质疑他们的教授资格吧。既然这个翻译是法 03/08 21:28
97F:→ legatetw:律界可以接受的翻译,应该不至於太扯吧:) 03/08 21:29
能否接受是一回事,是否正确是一回事。希望有心培养法律翻译人才
的原 PO 及张律师能够从自己先做起,踏出导正错误翻译的第一步。
98F:推 lifegetter:我想版主的意思是不想让有些人顶了个证照或训练的光环 03/08 22:32
99F:→ lifegetter:就出来当翻译,结果会害死一群人。顶着国外几十年经验 03/08 22:34
100F:→ lifegetter:还有某大学系主任等头衔就到处招摇撞骗是不行的。 03/08 22:36
没错,我就是这个意思。这个讲座最令我害怕的,就是进来多少就出
去多少,上完课之後,不管吸收状况如何,结业者只会知道自己已经上完
课了,但究竟有没有接法律文件翻译的能力呢?天知道。
就我的观点,至少在课程最後要来个资格考试。对於没通过考试的学
员,主办单位必须严正地告诉该学员他/她尚无能力进行法律文件翻译。
至於通过考试的学员,主办单位应该在让学员实际完成一定数量的文件翻
译(案源由事务所提供),并确认其品质确可达到要求後,方可告知该学
员「已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文件翻译能力」。
101F:推 lifegetter:不过好像离题了。 XD 训练翻译人才很重要,但是对实务 03/08 22:40
102F:→ lifegetter:的责任感会更重要。但是一般训练课程常流於形式,容易 03/08 22:42
103F:→ lifegetter:成为共犯结构中的帮手。要好自为之。 03/08 22:42
同意。教授就是不一样。
104F:→ legatetw:赞成您的看法。所以这个讲座还是最希望原本就在从事翻译 03/08 22:41
105F:→ legatetw:工作的人来参加。换言之,是一种自我提升,大家把这个讲 03/08 22:42
106F:→ legatetw:当成是一种新领域的开发。 03/08 22:44
既然是这样,就不应该把「即将进入社会的新鲜人」设为招募对象。
原 PO 的推文跟其广告间的差异也是很让我无法理解的地方,心里想
的是一套,广告里写的是另一套,而且是在这时机最有吸引力的一套。究
竟是否原先就这麽想,就交由板友来评断了。
107F:→ legatetw:正因为我们不想流於形式,且也认为实作是最好的训练方式 03/08 22:47
108F:→ legatetw:才会以作业批阅讲解的方式搭配进行,因为张律师长期审阅 03/08 22:48
109F:→ legatetw:翻译社或是旗下律师所翻过的合约等法律文件 03/08 22:49
110F:→ legatetw:等於是把翻译过後的合约交到客户手上的最後把关者 03/08 22:50
111F:→ legatetw:相信经过他批阅讲解後的翻译习作,对相关翻译的功力定会 03/08 22:51
112F:→ legatetw:大为提升!我们可以保证不是以捞钱的心态来作这件事 03/08 22:52
113F:→ legatetw:如果真的要捞钱,律师的本业会好赚很多... 03/08 22:53
114F:→ legatetw:更不用花心力在这里被质疑膨胀学历或是捞钱 03/08 22:55
讲习搭配习作演练的方式是很好的,这点我完全支持。至於「捞钱」
一说,我还是必须强调,源起於此讲习的打击面过广(特别是紧抓着景气
不好这一点)。
115F:→ legatetw:我们真的是从纯善的出发点来作这件事,如果因为价格偏高 03/08 22:57
116F:→ legatetw:而被质疑,我们会再思考价格的合理性。但我也必须诚恳强 03/08 22:58
117F:→ legatetw:调,价格有时候是确保参加者全心投入的一种方式 03/08 22:59
想搞以价制量吗?与其用价格手段试验参与者的决心(或逼退有心学
习的穷人),不如花更多工夫在筛选学员上。
118F:→ legatetw:否则我们又何必坚持只收15个人?把价格压低,招个一百人 03/08 23:00
119F:→ legatetw:或许更容易捞钱XD 03/08 23:01
如果真的招一百个人我会批得更厉害。因为在那种大锅炒的情况下,
再加上教学时间短,教学品质通常只有一个「烂」字可以形容。
120F:→ legatetw:最後插个话题。以一个本版的发文者来看版主一系列的推文 03/08 23:25
121F:→ legatetw:似已违反版规中所称:禁止对别人发文或推文的动机或目的 03/08 23:26
122F:→ legatetw:做负面解释。 03/08 23:26
123F:→ legatetw:以及:禁止讥讽、嘲讽、挖苦他人的规定。 03/08 23:27
124F:→ legatetw:版主先是质疑我发文徵求参与者的动机是捞钱 03/08 23:28
125F:→ legatetw:又嘲讽我们这些律师不懂契约的重要 03/08 23:28
126F:→ legatetw:甚而嘲讽我们对法律工作的态度 03/08 23:30
127F:→ legatetw:不知道版主本人是否也适用版规的规定呢? 03/08 23:31
128F:推 TheRock:我不是嘲讽,我是直接正面质疑!别搞错了! 03/08 23:31
129F:推 TheRock:我是否有违反规定,是可受公评之事。阁下若认为本人推文有 03/08 23:32
130F:→ TheRock:违反板规情形,欢迎将本人推文独立引出成文交板友公断。 03/08 23:33
131F:→ TheRock:如果本人确有违规之处,本人立即辞职下台。 03/08 23:34
132F:→ legatetw:难道你没有把我发文的动机及目的作负面解释? 03/08 23:38
133F:→ legatetw:你的推文当然可受公评。大家都是法律人,真的要玩弄版规 03/08 23:39
134F:→ legatetw:的文字作文字游戏,我相信对於其他版友也是种视觉干扰 03/08 23:40
135F:→ legatetw:我点出我认为你有违反版规之虞的目的,不是要你辞职下台 03/08 23:41
136F:→ legatetw: 只是想提醒您,身为版主应该再客观一些,针对自己不确定 03/08 23:42
137F:→ legatetw:的事情,发言应该稍微保守一些,你质疑我们法律翻译能力 03/08 23:43
138F:→ legatetw:不足就算了。不需要连我们律师的专业都一起质疑 03/08 23:44
关於本人言论之背景及动机已如前述。若非基於对法律文件翻译工作
的重视,以及原 PO 所使用之广告词及後续言论之无奈,绝无必要也无兴
趣为前述推文。
何以对发文或推文动机为负面解释?因招揽对象过广、紧抓经济不景
气这点、暗示参加本讲座後可於职场立於不败之地、授课时间过少、多次
提到可获得即战力,以及费用对於新鲜人并不友善。
个人认为从前述各点来观察,本人对於原 PO 发文或推文之动机的解
读乃持平之论点,并未刻意负面解读。
至於律师的专业,本人并未质疑原 PO 担任律师的专业能力,而是对
於原 PO 身为律师,却对於法律翻译抱持如此轻忽心态感到不解:
139F:→ TheRock:约的翻译... 你们做这麽久的律师了,到底知不知道契约的重 03/08 18:12
140F:→ TheRock:要性?事前预防胜於事後补救,但是事後补救捞的钱比较多。 03/08 18:13
141F:→ TheRock:你们用这种心态来面对法律翻译,不禁令我怀疑起你们对於法 03/08 18:15
142F:→ TheRock:律工作的态度究竟为何... :(
* 此段推文中与「捞钱」有关部分之说明如前述。
143F:→ legatetw:您可以仔细看看我对您的回文,从头到尾我都尽可能表现 03/08 23:47
144F:→ legatetw:出善意跟沟通的诚意。可是您似乎没有感受到 03/08 23:48
145F:→ legatetw:我尊重您为版友扞卫权利的出发点,但是也恳求您不需要把 03/08 23:51
146F:→ legatetw:人的动机都先往坏处思考,我们真的是秉持善意在做事 03/08 23:52
147F:→ legatetw:也很愿意跟这个版的每个人交朋友。 03/08 23:53
148F:→ legatetw:我甚至於认为版主在法律翻译上既然也很有经验跟专业 03/08 23:54
149F:→ legatetw:我们还可以借重您的专长,让大家一起为这个领域贡献心力 03/08 23:55
150F:→ legatetw:我其实真的很希望能跟版主您直接对话,如果您愿意 03/09 00:01
151F:→ legatetw:我们可以立刻直接在MSN上沟通对话。03/09 00:03
152F:→ legatetw:我们都是法律人,或许有机会结识後成为好朋友也不一定啊 03/09 00:04
153F:→ legatetw:我的MSN就是我的Email帐号,欢迎您现在就加我。 03/09 00:05
154F:→ legatetw:恳请您给我一个机会,让我们直接聊聊好吗? 03/09 00:06
关於这点,相信本板板友(包括我在内)都很愿意与原 PO 交朋友。
不过就事论事,既然这涉及到在本板发表的广告,且板友可能会参与该讲
座,我认为不是私下聊聊就能了事的。所以我发表此文。并欢迎原 PO 及
其他板友参与讨论。
155F:推 TheRock:另外,本人质问重点并不在於由张律师经手的案件状况如何, 03/09 00:01
156F:→ TheRock:而是在於这些上完你们的课之後,在其他地方接案的人,如果 03/09 00:02
157F:→ TheRock:为欠缺法律素养导致翻译错误,而发案者又未发现错误而使客 03/09 00:03
158F:→ TheRock:户权益受损,开设本课程的阁下及张律师,能否对其负责? 03/09 00:04
159F:→ TheRock:阁下与张律师都接受过长时间的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法学素养 03/09 00:05
160F:→ TheRock:自然充分,但这并不表示由你们授课,就能让未受过法学教育 03/09 00:07
161F:→ TheRock:的一般译者瞬间变得有能力胜任法律文件的翻译工作。这些译 03/09 00:08
162F:→ TheRock:者未来接的案子如果是张律师负责审核之案件,品质上或许不 03/09 00:09
163F:推 TheRock:会有疑虑,但如果是其他来源的案子呢?难道阁下能保证其他 03/09 00:09
164F:→ legatetw:您的顾虑我充分理解。您是不是愿意直接在Msn上跟我聊聊呢 03/09 00:10
165F:→ TheRock:案源都能有如张律师这样经验丰富的人负责把关吗?专业文件 03/09 00:11
166F:→ TheRock:最怕的不是不懂的,而是不懂装懂或懂得还不够多的半调子。 03/09 00:11
167F:→ TheRock:今天阁下与张律师打着培养法律翻译人才的旗帜开班授课,难 03/09 00:12
168F:→ legatetw:我完全同意您现在的观点。要不要直接聊聊呢? 03/09 00:12
169F:→ TheRock:到不怕到时候教出一堆半调子,反而造成他人权益受损? 03/09 00:13
170F:→ TheRock:阁下若未能思及此点,而仍要坚持先前的说词,那麽本人恐怕 03/09 00:15
171F:→ legatetw:您的顾虑其实就跟大学法律系老师是不是会教出一推使大家 03/09 00:15
172F:→ TheRock:就必须很沉重地宣布,之前对阁下的质疑,其答案是肯定的! 03/09 00:16
173F:→ legatetw:权利受损的人一样。但并不表示不应该有人来教授法律吧? 03/09 00:16
174F:→ legatetw:我们正在作一件应该有人来作的事情。至於达不达得到效果 03/09 00:18
175F:→ legatetw:也应该是上过之後再评论吧?您并未深入了解我们的讲授及 03/09 00:19
176F:→ legatetw:训练内容,就先入为主的认为我们一定会造成您质疑的负面 03/09 00:19
177F:→ legatetw:结果,对我们是不是也并不公平?03/09 00:20
关於教育者的心态,我前面曾经提到过。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可能教出
不学好的学生而不进行教育。然而,当学生未来出去可能造成的问题是可
以预见,甚或可以确认某些学生出问题的机率较高时(例如由无法律专业
者从事法律文件翻译),教学者难道不应多花点时间去思考如何预防?
另外,我的推文中,都是以「如果」为开头的假设性语法,并未坚决
表示我的担忧一定会发生。所以我并没有「先入为主的认为你们一定会造
成我质疑的结果」。
然而,就像医学文件翻译发生错误可能会死人一样,法律文件翻译发
生错误也会造成权利、财产、时间(甚至是生命)上的损失。衡诸法律翻
译发生错误可能导致的严重後果,在做法上难道不应该更审慎一点、更周
延一点?
对,这件事情是该做,我没有说不该做。但怎麽做才不会造成问题,
怎麽做才能降低发生问题的风险,难道不是主事者应该去考虑的?如果无
法找出妥适的解决方法,甚至根本不应该动手。因为事情万一出差错,其
後果可能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承受的。
我再强调一次,这件事情是该做,但主事者的所投注的注意程度及做
法是重点。
178F:→ legatetw:再说回来,一个人会不会成为您所谓的半调子,除了我们提 03/09 00:23
179F:→ legatetw:供的训练外,还是自己到底投入了多少心力吧?! 03/09 00:23
这点可以从参与学员的筛选上下手。目前的学员遴选方式难谓细致,
尤其是「即将迈入就业市场的新鲜人」这点打击面过广。
180F:→ legatetw:难道这个社会上现在发生很多法律人违法乱纪,都应该只回 03/09 00:26
181F:→ legatetw:去责怪当初教他们法律的人吗?当然,不管是教人者跟被教 03/09 00:26
182F:→ legatetw:者,都应该合力来避免您所说的状况发生 03/09 00:27
依照原 PO 目前提出的文宣,看不出原 PO 有在这方面下功夫。参加
讲座者如果翻译品质良好,固然有可能得到合作机会,但翻译品质不良的
人以目前状况形同放牛吃草。如何避免这类翻译品质不良的人自我膨胀,
任意以曾受过相关训练为理由四处接案制造问题,我认为是原 PO 在做这
件事情之前必须思考的问题。
183F:→ legatetw:但也绝对不是在事情未发生前就先对教人者预设立场, 03/09 00:28
184F:→ legatetw:我一再恳求您可以直接跟我对话,以避免双方可能的误解 03/09 00:29
185F:→ legatetw:诚挚希望您能答应。就当作是您身为版主,也有责任为版友 03/09 00:31
186F:→ legatetw:厘清吧? 03/09 00:32
原 PO 的广告文宣令我不得不采取推文内的态度。此事涉及所有参与
者的利益,身为板主,我的职责是将争议拉到台面上谈,所以请原 PO 直
接在板上「回文」澄清。
187F:推 sweet:一个成熟的人在参与任何培训课程前应审慎评估该课程 03/09 00:54
188F:→ sweet:这是个自由市场, 是否有用处, 在每个人心中的评价自然不同.. 03/09 00:56
189F:→ sweet:有需要的人, 自然就会去上.... 03/09 00:58
190F:→ sweet:但也许真的有人什麽都有,就是缺一点这样的训练,不就皆大欢喜 03/09 01:00
191F:→ sweet:觉得8000贵的, 就不要去浪费钱... 03/09 01:01
192F:→ sweet:讲师是谁, 有没有公信力, 随便google一下就知道啦~ 03/09 01:02
讲师本身有没有公信力是一回事,这是要不要上课的问题。
对於希望藉由参与讲座涉足法律翻译工作的人来说,「上过这堂课」
的资历(就像上过哪间大学、念什麽系)对参与者取得译案有何帮助才是
重点,这是上这些课有没有实质帮助以及是否广告不实的问题。
193F:→ sweet:业界随便一个教育训练课程, 一天下来六小时4000~5000很常见 03/09 01:04
194F:→ sweet:18小时, 8000算不算贵, 只能看个人评价.... 03/09 01:05
195F:→ sweet:没有一个培训课程能保证学生学完就一定有足够专业且不会犯错 03/09 01:06
196F:→ sweet:都是看个人造化吧~ 03/09 01:07
其他培训课程上完之後所做的事情,未必会直接影响到别人的权利义
务甚或是身家财产。法律文件翻译不比一般翻译,必须审慎看待。
197F:→ sweet:就像拿到博士学位, 也不保证研究一定做得好, 或一定不会错啊 03/09 01:08
当然无法保证。
不过对於这种未来可能会直接影响他人权益的教育工作,要求教育者
负比其他人更高的教育责任,并采取更严谨、周全的防范措施应该不算过
分吧?一些国家的法学及医学教育之所以是学士後教育,就是着眼在这类
学科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权利、义务有严重影响,必须是曾
经受过大学知性教育,具备吸收、探究知识的能力,懂得尊重生命,懂得
如何善用知识力量的人才有资格修习。
能够真正培养专业素养的正规教育都如此了,更何况是让可能不具相
关学识的人涉足相关领域的职业训练?
以上是我针对原 PO 所发的广告文及该文推文的回应。欢迎原 PO 及
其他板友回文讨论。
另外,我很乐意和原 PO 交朋友,但请原 PO 不要再叫我跟他私下讨
论了,这件事情我认为不是我们私下聊聊就可以解决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70.202.211
※ 编辑: TheRock 来自: 118.170.202.211 (03/09 21:41)
198F:推 Mosquitoe:用心用力详细解释的板主推一个~ 03/09 21:48
199F:推 Paulita:推版主的用心 03/09 21:55
200F:推 johanna:板主的顾虑很有道理 法律专业译者确实该以高度标准来要求 03/09 22:15
201F:推 jsb: 推版主的用心!只抓着 JD 一词评论的我实在是汗颜啊! 03/10 00:56
202F:推 ilrc:推版主,考量周全! 03/10 13:18
※ 编辑: TheRock 来自: 118.170.202.211 (03/10 14:29)
203F:推 LucyMe:推版主用心良苦,让这个版能够有规则的发展! 03/10 15:31
204F:推 buddhanature:推严谨专业之版主! 03/10 18:20
205F:推 TallGuy:真的要用力推版主的用心 04/10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