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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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内政部制定「标准地名译写准则」
时间Mon Sep 1 02:00:53 2008
请大家在翻译我国地名时参考,此为官方标准。
97.08.29 内政部令:订定「标准地名译写准则」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 0970136325 号令订
定发布全文 10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准则依国土测绘法第三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标准地名之译写,以音译为原则。
标准地名含有属性名称时,该属性名称采英文意译方式译写。
属性名称与标准地名整体视为一专有名称时,仍采音译方式译写。
前项属性名称,指描述标准地名性质之名称。
第 3 条 标准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采英文意译方式译写;具有代码或序数者,以
阿拉伯数字译写。
第 4 条 标准地名之译写,因当地历史、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国际惯用或
其他特殊原因,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受第二条之限制。
第 5 条 标准地名之译写,采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除下列情形外,各
单字间应以连续不间断之方式书写:
一、非首字之中文译写後第一个字母为 a、o、e 时,与前单字间以短划
连接。
二、采音译与意译不同方式译写时,单字间以空格相隔。
第 6 条 行政区域及行政编组属性名称之译写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县:County。
四、乡、镇:Township。
五、区: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
七、邻:Neighborhood。
第 7 条 自然地理实体属性名称之译写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
二、盆地:Basin 。
三、岛屿:Island。
四、群岛:Islands 。
五、列屿:Archipelago 。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
九、山:Mountain。
十、山脉:Mountains 。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
十三、湖、潭:Lake。
第 8 条 街道属性名称之译写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 或缩写为 Blvd.。
二、路:Road 或缩写为 Rd.。
三、街:Street 或缩写为 St.。
四、巷:Lane 或缩写为 Ln.。
第 9 条 具地标意义公共设施属性名称之译写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务所:Office。
三、桥:Bridge。
四、寺、庙、庵、观、堂、宫、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机场:Airport 。
八、港:Port。
九、水库:Reservoir 。
十、车站:Station 。
十一、停车场:Parking Lot 。
十二、医院:Hospital。
十三、公园:Park。
十四、圳:Canal 。
十五、沟:Ditch 。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
第 10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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