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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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初次英文翻译,请大家纠正我一下。
时间Thu May 15 12:03:26 2008
※ 引述《piyaporn (小虹)》之铭言:
: 受人之托帮忙翻译,第一次自己翻长篇型文章,就遇到
: 不少专有名词的挑战,发现理解文章是一回事,要翻的
: 通顺让别人懂,还真是有一定的困难啊~因为翻这文章,
: 发现我的英文真是够烂的了。
: 我翻的是有关家暴的文章,上来请教一些问题,像是
: Family law specifies that if one spouse objests
: to the other's wish for divorce, the partner seeking divorce must
: pepition for court-supervised conciliation
objests -> objects
pepition -> petition
参考译文:
依据家事法之规定,如夫妻中一方反对离婚,欲离婚之他方应声请法院调解(调停)。
由下文之内容约可判断这是一篇在讨论日本婚姻(离婚)制度及家暴事件的文章。在此
前提下,若可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找到相对应之制度,可考虑使用国内法律制度之名称,
并注明日本法律制度之名称。反之,则翻译时便必须考虑采用日本法律所使用之词汇,
并以注解方式说明其中内容。
family law 在日本通常称为「家事法」,基本上系用於指称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法律
事务,如结婚、离婚、收养、继承、亲权之行使、子女监护权等事项。而我国法律学术
界基本上也使用「家事法」一词来指称类似的范围,因此在翻译时可考虑直接使用「家
事法」一词。
而原文中关於「petition for court-supervised conciliation」的部分,在翻译时,
则必须考虑国内法律制度及日方法律制度之相异程度来决定采用之翻译方式。
根据原文之说明,欲离婚之一方必须在他方不同意离婚时进行该项动作。根据我国及日
本的婚姻制度,离婚之方式主要有两种:两愿离婚及裁判离婚。当婚姻双方无法就离婚
一事达成共同的结论时,想离婚之一方可依法律之规定声请法院判决离婚。因此两国在
制度上有相对应之处。
而在用语方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第一章婚姻事件程序第 577条
第一项规定内文(离婚之诉及夫妻同居之诉,於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可知,我国
将这类诉讼案件起诉前之程序称为调解。而根据日本家事审判法第 17 条、第 18 条之
规定,则可知该国将此类起诉前程序称为调停。
由於两者概念相同但用语稍有不同,因此在翻译时正文采用我国用语「调解」,并将日
方用语「调停」加注其後。
: Futher, husbands including common-law husbands, are
: identified as the assaliants in one-third of all the assault
: and battery cases reported within families in Japan each year.
: ^^^^^^^^^^^^^^^^^^^^^^^^^
: 我将此句翻成 『另外,每年在日本,这些殴打伤害的案子里,
: 被提报於家庭案件,有1/3是由先生,包含同居人所为,』
: 但後面那reported within families 因为不太清楚什麽意思,
: 我自己把它翻成『被提报於家庭案件』,这样一来也很怪,
: 可是又不太清楚此句英文的文意,所以才上来请教的
: 希望各位先进能不吝指教。
在这里要针对 common-law husband 做一些说明。common-law husband 在这里并不适
合翻译为「同居人」。理由有几个:
一、同居人并不限於男性。
虽然在已有部分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的今日 husband 一词是否仅指男性已有部分
疑虑,但因日本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原文中的 common-law husband 指的显
然是男性,在此将其翻译为同居人并不合适。
二、 common-law husband 并非单纯的同居男性。
common-law husband 一词源自於普通法(common law)的 common-law
marriage(普通法上的婚姻关系),指该关系中的男性当事人。若为女性则称
为 common-law wife。
普通法上的婚姻关系是采普通法之国家基於政策上的理由予以承认的事实上婚
姻关系。处於该关系的男女双方因未完成正式的结婚程序(例如未完成结婚仪
式、结婚登记等)故不具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其外观足使他人认为双方具有婚
姻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的配偶对他方可能具有相当於合法配偶的权利(例如继
承权、退休金受领权)。
并非所有采行普通法之国家(或地区)皆承认普通法上的婚姻关系。而在诉讼
上,当事人若要主张该关系存在,通常须证明:一、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结婚;
二、双方有同居之事实;三、双方皆对外界表示彼此具婚姻关系。
因此,common-law husband 并非单纯的同居男性,而是普通法上的婚姻关系
中的男性当事人。较合适的翻译应为「普通法上的丈夫」。
至於 assault and battery cases reported within families,个人以为直接翻译成
「家暴事件」即可。这类事件包括一切发生在家庭中,且加害人及被害人皆为家庭成员
之暴力事件。因此,父母与子女间、兄弟姊妹间、祖父母与孙子女间、伯舅与侄甥间,
乃至於彼此无血缘关系但共同居住生活之家属间的暴力行为皆可纳入家暴事件的范围
(关於家庭成员之法律上定义,可参考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条之规定)。
以上几点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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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asysmart:相当专业的分析,可见短短几字要做多少准备多少功课才成 05/15 12:07
2F:推 johanna:推~看翻译板长知识~ TheRock真是热心 :D 05/15 13:02
※ 编辑: TheRock 来自: 59.124.10.89 (05/1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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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piyaporn:真是太谢谢大家热情的帮忙了,各位版友写的我都有仔细 05/15 17:46
6F:→ piyaporn:阅謮,我的英文程度果然只能用在沟通上而已>"< 05/15 17:47
7F:→ piyaporn:我想在这礼拜里,大家可能会常看到我上来发问的文章>"< 05/15 17:48
8F:→ piyaporn:再请大家不吝指教了 05/15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