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54 (c54)
看板third-person
标题Re: [问题] 第二者的报复
时间Sun May 29 15:09:54 2011
※ 引述《thirdone (多情总被无情伤)》之铭言:
: 看开和宽恕说起来多麽容易
: 做起来却很困难,对人的信任对婚姻的恐惧
: 在心里面留下很大的阴影
: 对这件事情的厌恶跟反感,让我一直反胃不能进食
: 对所有甜蜜跟幸福的表象都觉得虚假
: 看精神科医师治疗我心理上的障碍
回文很花时间,一直讲同一件事也很累;
原本也觉得你还在情绪之中,不想多说,
但又看到你再发文,与想起之前的签诗,看来有些事你还没想清楚....
「嘴占崑山玉,凡人知吉凶;劝君且退步,恐久坠坑中」。
这是你之前说他抽到的签,问他与你的未来。
有一说说抽到签意不好的签,可以当一个警讯,别让坏事发生。
不管信不信,签说要退,以免招来更大危险;
但现在看来,你似乎一直陷下去...
这样说吧,爱情可以简单分两个面向来看:双方已婚/未婚、与相爱与否,
不同状况下该做的也不同。
请平心再仔细看一次你的事,想想这个过程之中的对错。
未婚时你可以说你有权利争取。
在知道他已婚、也不爱你时,决定离开,也没错;
去找他老婆「说清楚」,以免她一直不知道嫁的是怎样的人,也很勇敢,
但看她的反应,她应该觉得你像是去「呛声」;
如果真是为她好,你不该是带着怨恨去说,因为对不起你的并不是她。
她其实和你一样可怜,不知情的状况下爱上同一个两边说谎的人;
甚至,比你更可怜些,因为你可以决定好就离开这段感情,
但她已有婚姻束缚,还有多年感情羁绊,进退之间要考量的更多。
如果因为要报复,用你的激烈方式,把第二者写的诋毁简讯给他老婆看,
除了伤她、还有什麽?(幸好,你还没这麽做)
我相信你还是明理的人,这样做你不会觉得好过些。
即使她真的决定离婚了,让你「逞罚」到第二者了,
她也可以说要争取她要的公平,先告你们通奸、再休夫。
如果有那些简讯,虽然难堪,但刚好当呈堂证供,不是吗?
官司一打下来,你很难再好好过日子,只会更与这件事纠缠不清,
那时即便你再说不知他已婚、他怎麽骗你都没用。
我同情你的际遇,不希望有天看到你再来发文章说被玩弄感情、又被告,
恨所有人,甚至成为社会版新闻主角。
看开和宽恕不只是你说的「美德」,而是唯一能让你全身而退的方法。
宽恕的确是用说的很容易,也只有走过之後,才会知道有多难;
有时,宽恕反而需要更大的勇气。
你有怨有恨很正常,并不是要你马上就原谅;
时间可以抚平伤痛,终究,你会了解,原谅别人,也是原谅自己。
你的个性是人家越说、你越要去证明自己对的人;
要你放下,是要你再想想,
不要再因为不甘心与恨而再报复,以免一时冲动继续做傻事。
人生公平与否,并不是由别人对不起你、你报复回去就扯平;
你也看见了,他回头威胁伤害你的家人了,这样有比较公平吗?
有些事过去就过去了;这件事你唯一能学到的,就是一个经验,
能将这个经验内化为人生的智慧,才是更大的收获。
一切都还来得及。
至於你执着於你一直相信他、才被骗得走不开,与版上有人骂你的部份,
引两篇邓惠文医师书里的文章做结;也给有类似状况的人做为借镜。
女人的愚笨与智慧
http://www.wretch.cc/blog/elfgreenleaf/11971717
他不爱你
http://blog.udn.com/NonoSu/440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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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7.82
※ 编辑: c54 来自: 140.112.217.82 (05/29 15:33)
1F:推 cindy2015:推 理性的好文! 05/29 18:04
2F:推 thirdone:恩 好文 05/29 23:04
3F:推 aakaze:推~ 05/30 08:29
有版友寄信提醒我;谢谢他(她)让我多些想法。
我想,我不该说直接说对错,那太武断了,因为一段感情的对错不该由旁人来评断;
我们只能就所得到的片面资讯去看,然後再用我们有限的人生经历去做解读。
对於婚姻的部分,我的想法也太过简单了;也许他们不会这样处理。
我同样相信大家都是好意,不希望这件事往更坏的方向发展,所以发文讨论;
如果之前有误会或措词不当,我在这里道歉。
我也觉得,其实该怎麽做或许你早已经知道了,只是,还是要时间慢慢恢复情绪吧。
如果能因为讨论,对你有些帮助,慢慢走出来,我相信有一天你也会过得好。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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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於通奸罪,查了资料;是告诉乃论,只有配偶能提告,追诉期六个月。
是告「配偶」与「与之外遇者」,并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有人讨论通奸除罪化,不过那是另一个很大的议题了。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奸者,亦同。」所谓通奸系指婚姻关系外男女双方意思和致之奸淫
行为,又称和奸,所以别於强奸(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决议)。
本罪之特别要件有二:一则本罪主体须为现有配偶之人,二则须有与他人
和奸之行为。又因本罪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与他人为奸淫行为时即已成
罪),故以在通奸时有配偶为前提条件;至如於通奸後其婚姻关系因离婚
或依法撤销,亦不影响本罪之成立。
(二)本条後段规定相奸罪。乃谓认识与自己通奸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之和奸
之犯罪。本罪主体不以有配偶为必要,但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因无责任能
力,所以不得为本罪主体;反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与幼童性交罪
之被害人。另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子女则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
项之被害人,亦不得为本罪之主体。所以行为人与此等人(上述幼童)相
奸者应成立与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奸罪。
相关资讯可参考:
全国法律网 通奸法律谘询
http://www.lawgov.org/sex/sex01.html
※ 编辑: c54 来自: 140.112.217.82 (05/31 00:57)
4F:→ thirdone:我之前都有看他的身分证,确定他配偶栏是空白的... 05/31 17:37
5F:→ thirdone:他们婚宴後他还能骗我,也是因为没有登记配偶栏是空的 05/31 17:38
6F:→ thirdone:我觉得这样很好,面对问题才能够解决问题,残忍但有效 05/31 17:40
7F:推 candyhill:好文 06/04 23:40
※ 编辑: c54 来自: 140.112.217.82 (08/03 00:24)
8F:→ c54:(改正错字) 08/03 00:24
※ 编辑: c54 来自: 140.112.217.82 (01/01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