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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位所知, 尤美女立委已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排案, 将於明天就婚姻平权法案进行审议。 据DPP党团总召柯建铭立委表示, 明日只是「询答」而非就法条进行逐条讨论; 近日媒体报导, 有立委表示或许明天的委员会会被「技术性流会」。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12200098-1.aspx 而颟顸没人比的法务部也为明天的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以下内容转贴自尤办曾昭媛女士脸书 https://www.facebook.com/chaoyuan.tseng/posts/754978324585318?fref=nf 【警语】以下内容惨无人道,为免您的情绪受到重大影响,建议补满血後再行阅读。 法务部书面意见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员、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贵委员会就 大院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第 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 条文、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员惠美等 17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报告,并备质询。谨分别 报告如下: 壹、关於 大院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及 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继承编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员惠美等17人拟具《民法 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订婚、结婚年龄部分 一、民法规定男女最低订婚及结婚年龄,本部基於:1、应国际公约之要求;2、符合我国 国家、民族之卫生健康;3、参考国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拟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 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将男女最低订、结婚年龄分别修正为17岁及18岁,并经行政院 、司法院会衔函请 大院审议。是以,本部对於尤委员及王委员提案关於男女订、结婚年 龄之修正意旨,认为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 视公约」(CEDAW)第15条、第16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等国际公约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届第8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於100年10月31召开审查行政院、司法院会衔 函请审议「民法第973条及第980条条文修正草案」案会议,委员会决议不予审议,理由大 致如下: (一)现行民法规定男性满18岁、女性满16岁之结婚年龄限制,让女性得以选择较早结婚, 非属对女性之歧视,是所称将男女结婚年龄规定一致系消除对女性之歧视,应非正确。 (二)将女性结婚年龄提高为18岁,系限制未满18岁女性结婚之权利。 (三)「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规定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 意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规定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21号一般性建议,认为男女结婚年龄应为18岁,系仅供参考,仍应依各国国情不同订定 男女结婚年龄。 (换言之,让男性18岁才能结婚,恐有歧视男性之嫌。) 三、关於尤委员、郑委员及王委员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订婚及结婚年龄之版本,本部肯定委 员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对此议题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 召开研商「民法第973条及第980条修正事宜」会议。综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则下,最低 订(结)婚年龄究应以几岁为宜,在医学、社会学等探讨下,并无定论,应属立法形成空间 。仍请 贵委员会斟酌 大院委员前次审查之决议及相关机关、团体意见,作妥适之决议, 本部予以尊重。 贰、关於尤委员美女等22人拟具《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百 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郑委员丽君等21人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继承编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关尤委员及郑委员提案将同性婚姻纳入民法之规范,可谓用心良苦,惟本部认为本议题 涉及我国国情及社会伦理架构,目前社会上仍存有诸多歧见与争议,实不宜贸然修正民法 ,允宜加强不同立场之沟通,减少对立,彼此尊重,并逐步保障同志之权益。关於此部分 本部意见如下: 一、本次尤委员及郑委员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争议,将冲击现有婚姻制度 (一)有违我国亲属人伦观念 郑委员之草案虽将民法亲属编、继承编中举凡相关条文用语之「夫妻」修正为「配偶」 、「父母」修正为「双亲」及「男女」用语删除或修正为「双方」,惟法律具有「普遍性 」,若为了保障同性伴侣之婚姻权益,迳将亲属编、继承编中「男、女、夫、妻、父、母 」等两性用语全部移除,与我国亲属人伦观念严重不合,难以为大多数人民接受。 (二)违反亲子关系之血统真实认定原则 依司法院释字第554号解释所阐述之婚姻制度,系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 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适用婚生子女相关规定,惟同 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无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规定,显然与民法血统真实原则 有违,也冲击现有婚姻制度,影响国家人口政策,既深且远。 (又是以血统论亲子关系,对现有异性恋婚姻制度信心脆弱到无以复加,不解释) (三)影响身分继承之顺位及其应继分 我国现行民法继承之原则,系以配偶及血亲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在现行民法未承认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恋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其遗产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认同性婚姻,其父母之应继分即仅各为遗产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认同性婚姻且共同收 养子女,其父母即完全丧失继承权。 (哈罗?你会说中文吗?异性恋已婚者的父母就比较活该倒楣不能继承子女遗产?) (四)须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响层面甚广 现行法律中采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语,初步估计高达 109种法律,涉及条文计342条之多,相关法规命令更不胜其数,是类法规如均须配合同性 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语,牵连之法规甚多,影响层面广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会尚无共识,贸然立法恐造成社会对立 目前世界各国中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仅有16国。以法国为例,该国人民对於同性婚 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争议,於去年1月间爆发近几年来最大规模的示威游行运动,数十 万人走上街头,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该国仍执意在同年5月强行通过同性婚姻法,造 成社会动荡不安。反观我国,社会各界对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极端意见, 赞成与反对者立场截然对立,并且各自号召支持者走上街头,显见我国社会对此议题尚无 共识,仍有待彼此理性沟通。 由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养、继承、社会保险、医疗、合法居留权、领 取退休抚恤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层面,亦涉及心理学、医学、宗教学、社会学等不同领 域之价值判断,均需与社会大众持续进行充分沟通,以寻求最大共识。 (那麽专业的法务部做好以上这些功课了吗? 还是和萌萌一样专挑无学术专业与伦理的报告做为依据,所以不懂得判断? 人权是能用价值判断决定的?) 三、举办座谈会听取各界意见後,反对意见甚多 (自己专门找反对方加入讨论还敢说嘴, 最新调查54%的赞成者难道都是本国幽灵人口?) 本部为广徵各界意见,彼此沟通,以凝聚对同性伴侣制度之共识,於102年至103年间,已 针对同性伴侣之权益保障议题,举办4场次「同性伴侣法制化意见交流座谈会」,邀集学 者、专家、民间团体及相关政府机关,表达对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侣之法律上权益等问题之意见。 综整上开座谈会,与会者提出对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相关疑虑之主要意见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侣权益,未必须制定专法或修正民法,宜回归针对法律保护不足之处修正 相关规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国间,仍存有高度争议,且涉及亲子关系,应更趋谨慎,未 达成共识前,不应仓促立法,应再蒐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讨论。 (资料蒐集这麽久到底会不会做研究啊?) (三)从儿童与少年权益保护之角度,如在社会各界对此议题仍有高度意见冲突下,仍执意 立法,对儿童及少年之身心发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养子女之妥适性,仍有相当之探讨空间,盖因子女对於环境没有选择权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视及影响其性别认同之虞),值得审慎考量。再 者,有关同性婚姻者收养子女,对子女身心之影响,须长期观察,此部分应先蒐集外国研 究报告,予以参考。 (咦?谁正在维持歧视环境?不就是毫无作为的政府吗?) (五)法国1999年通过同居伴侣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该法通过後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侣办理登记,但时至2007年,仅有3.5%之同性伴侣办理登记,其余均属 异性伴侣。台湾多数民众对於婚姻制度,仍维持传统观念,因此同性伴侣相关权益应以何 种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寻求最大共识。 (只有3.5%同性伴侣登记、其余均属异性伴侣,依人口比例这不是废话吗? 统计没学过? 啊不对,这只要基本数学就能解的题目) 四、相关机关应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侣权益保障 (一)由於同性伴侣之权益保障,涉及相关机关之职掌及法令,非本部职掌所能涵盖,为尝 试沟通特定权益保障问题,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开「现行架构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侣权益」 会议,针对同性伴侣亟需解决之权益事项,邀集相关主管机关,共同讨论在现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侣在赋税、医疗同意、健保等权益之方式。其中,在医疗手术同意权 部分,关於同性伴侣签署手术同意书之资格问题,依卫生福利部说明,前行政院卫生署93 年公告之「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导原则」,已将同性伴侣列为 得谘询同意之范围,故实务上若有医疗机构未确实落实上开原则,请卫生福利部加强宣导 ;并请卫生福利部研议建立「医疗指定代理人」之法制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请相关部会 基於业管之专业,研议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侣权益之措施或作法。类此事例,各机 关自得参酌作为推展保障同性伴侣权益之参考。 (各机关都应研议相关措施,法务部例外)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侣之选择,亦认为应给予同性伴侣关怀重视,权益亦应保障,惟仓促 立法更容易产生问题,现阶段没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并不能被解释对同性伴侣之歧 视或忽略。为能逐步推动同志权益之保障,本部认为: 1、在同性伴侣法制化政策决定前,目前同性伴侣部分权益事项,依现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关保障措施。例如现行民法规定下,同性恋者本即单独收养子女;另有关医疗同意权, 同性伴侣亦得以关系人身分为之。 (所以另一位家长不是人就对了,关系人权利究竟会不会在临床上被尊重, 不要再睁眼说瞎话了) (请原谅我已吐血十升战力薄弱) 2、持续透过与相关民间团体沟通,了解同性伴侣权益之需求;同性伴侣或相关团体宜再 明确提出现行制度下之具体建议,以供机关研议可行之道,并减少社会歧见,而非泛言权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与意见对立。 (推给抽象的"民意",推给权益受损的族群本身,反正都没你们的事) 3、同性伴侣权益之保障,涉及诸多部会之不同职掌与法令,允宜由相关部会透过各种方 式,积极寻求保障其权益之对策。 (「我是武当张三丰」) 以上报告,敬请 主席及各位委员指正,谢谢。 ===== 能逐字逐句看完的,辛苦您了。 简直怀疑这份资料是请真碍毁家代笔的, 逻辑论述之荒诞, 不对!根本没有论述,反正就是「推&拖,不干我的事」 明天的局面可以想见不甚乐观, 不过,还是一句老话: 终有一天平等的门会向所有人开启, 不要在此时放弃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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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he_L_word/M.1419172092.A.1F7.html esasin:转录至看板 lesbian 12/21 22:28 esasin:转录至看板 gay 12/21 22:29
1F:→ esasin: PO完这篇把了个脉,约莫短命三年... 12/21 22:30
2F:推 pan0800: ...一时无言了,唉~ 12/21 22:36
3F:推 snowice701: 看完有种气急攻心的感觉… 谢谢板主提供… 12/21 22:46
4F:推 Wulakey: ..........=.= 12/21 22:47
5F:推 pbear6150: 法务部也是需要被割阑尾的地方 Orz... 12/21 22:50
6F:→ xy828s: 又在自己说自己对的官僚(翻白眼 12/21 22:58
7F:推 emma6217: 气血败坏= = 12/21 22:58
8F:推 Ann0606: 无言..... 12/21 22:59
9F:推 yoh0513: 还是希望明天能正常开会...不要流会啊! 12/21 23:04
10F:推 darkborder: 辛苦气质板大了,没想到法务部也能提出这种意见/.\ 12/21 23:04
11F:推 senstivewu: 我真的很耐心的看完…红字真的超级吐血啊!姑且不论收 12/21 23:06
12F:→ senstivewu: 养子女部分,同性之间想要结个婚真的这麽难吗Orz真的 12/21 23:06
13F:→ senstivewu: 是WTF啊╰_╯╰_╯╰_╯ 12/21 23:06
14F:→ darkborder: 第二点我都不敢看,那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无血缘)制度是? 12/21 23:10
15F:推 billykin: 先喝一碗四物汤压压惊、补气血! (无言...) 12/21 23:23
16F:推 rrcmjp: 唉... 12/21 23:30
17F:推 LoveJxJ: 我的血不够啊...... 12/21 23:31
18F:推 JJforever: 近日气血不足,看完整个晕眩~>.< 12/21 23:33
19F:推 iWhat: 还好是我短命~不是板板短命!!! ((拍胸)) 12/21 23:39
20F:推 bettordoe: 整个被渗透很大==! 12/21 23:41
21F:→ esasin: 同志人权游说法案联盟明日动员:路过护家盟 12/21 23:49
22F:→ esasin: 8:00 立院中兴大楼集合→8:20 路过护家盟 12/21 23:49
23F:→ esasin: 因为护家盟明天据称要号召两、三百人开记者会 12/21 23:49
24F:推 winterold: .......................... 12/21 23:54
25F:推 Gabby1122: IVOD串流能力有限!请大家可以分流连其他以免当机 12/21 23:58
26F:推 Gabby1122: 直播网址 https://livehouse.in/channel/musou1 12/22 00:02
27F:推 olive42110: 可以开嘘吗..............(咽下那口血 12/22 00:12
28F:推 Gabby1122: 紧急通员!明早有空请8:00立院中兴大楼前集合! 12/22 00:16
29F:推 ciphercindy: ㄧ堆自己打自己脸的烂理由!! 12/22 00:27
30F:推 smartA: 真的该换部长了 台湾找不到身心健康的人当部长了吗 国 12/22 02:22
31F:→ smartA: 家前途堪虞啊 12/22 02:22
32F:推 Gabby1122: 不想这麽说,但真的是Law in shit呀! 12/22 04:42
33F:推 light0816: 补满看 血还是会流光啦~要准备血袋。部长真的应该换人 12/22 08:13
34F:→ esasin: 不止部长,看来整个部被渗透得很厉害。就像教育部性平会居 12/22 08:22
35F:→ esasin: 然让反对多元性别教育的人当委员,他连你教育部的性平法 12/22 08:22
36F:→ esasin: 都不认同了,请他当委员,是脑袋进水吗 12/22 08:22
37F:→ esasin: 这份"意见"最可议之处在於通篇反对理由和护家盟沆瀣一气, 12/22 08:28
38F:→ esasin: 法务部连回归最基本的法理讨论都做不到,只用(被植入的) 12/22 08:28
39F:→ esasin: 意识形态强压,那要这个部会何用?直接让护家盟接管不是 12/22 08:28
40F:→ esasin: 更省力 12/22 08:28
41F:推 guides: 哎,但还是向所有推动平权的人表示 12/22 08:34
42F:→ guides: 敬意和感谢…… 12/22 08:34
43F:推 smartA: 公务员的组织文化就是服从长官 所以其实只要换掉最高那个 12/22 10:20
44F:→ smartA: 就可以了 12/22 10:20
45F:推 perle01: 谢谢阿版整理,很认真的看完,无言至极!推盖比说的 law 12/22 10:41
46F:→ perle01: in shit啊 12/22 10:41
47F:推 Grace50: 匪夷所思(扶额 12/22 14:35
48F:推 justforyou0: 电影《奇异恩典》英国国会议员威伯福斯,为推动「废 12/22 18:27
49F:→ justforyou0: 奴」法案就努力了26年~~就觉得,今日的婚姻平权法案 12/22 18:27
50F:→ justforyou0: 仍会有条长路要走,只要符合公理正义及普世价值就能 12/22 18:27
51F:→ justforyou0: 站得住脚。愿每个人都能得到幸福~~ 12/2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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