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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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总机构缴税 分公司仍应申报
时间Thu Feb 26 09:37:58 2026
总机构缴税 分公司仍应申报
2026-02-26 01:57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 /台北报导
不少公司误以为由总公司统一总缴营业税後,各地分公司就无须申报。财政部台北国税局
提醒,经财政部核准由总机构总缴营业税的营业人,所属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国税局申
报销售额及进项凭证。
依《营业税法》规定计算一般税额的营业人,可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就总机构及所有其他
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的货物或劳务,由总机构合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销售额、应纳或
溢付营业税额;所属分支机构虽无须缴纳营业税,但依规定,仍应申报销售额及进项凭证
,这是过往常会忽略的规定。
举例来说,甲公司税籍设於高雄市,经核准由总机构总缴营业税,并如期报缴2025年
11-12月期营业税,但其所属分支机构乙分公司税籍设在台北市,未於期限2026年1月15日
前,向所属国税局申报销售额及进项凭证,违反营业税法规定。
国税局查获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补申报,并依规定加徵滞怠报金。税局提醒,分支机构不
会因总机构核准总缴而免除申报义务,营业人记得仍应准时申报。
国税局强调,除另有规定,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二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15日
内,填具规定格式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相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
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後,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国税局提醒,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的统一发票,不可互换或借用,依《营业税法》及相
关规定,营业人购买的统一发票,不得转供他人使用,若转供他人使用,稽徵机关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补办外,还可处以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可按次处罚,并可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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