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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退货折让 当期减列进项税额
时间Fri Aug 1 08:16:23 2025
退货折让 当期减列进项税额
2025-08-01 00:34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时,若因进货退出或办理折让,而收回部分营
业税额,应在退货或折让实际发生当期,主动扣减原已申报的进项税额,否则将可能因多
扣抵进项税额,导致短漏报营业税。
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计算应纳税额方式,是以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差额即为当期应
缴或可退的营业税。因此若发生退货或价格折让等情形,导致原先申报的进项税额不再成
立,就必须在退货或折让实际发生的当期,主动减列进项税额,以维持申报正确性。
举例来说,甲公司2025年3月10日自乙公司购买一批机器设备,取得发票载明销售额30万
元、营业税1.5万元,并在3至4月期营业税申报中列为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
不过甲公司後来在5月20日退货,公司应在2025年5至6月期营业税申报中,减列该笔1.5万
元进项税额,避免重复扣抵。
国税局提醒,若营业人因一时疏忽,未在当期申报时减列进项税额,但尚未遭税捐机关调
查或遭人检举者,可依《税捐稽徵法》规定,自动向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虽须加
计利息,但可免除处罚。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0984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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