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iduc (小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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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专家之眼】不公不义的税收—低所得者与
时间Tue Feb 14 09:06:32 2023
【专家之眼】不公不义的税收—低所得者与移工篇
2023-02-13 07:30 联合报/ 陈国梁/政大财政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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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应纳税额为零的低所得者,若未办理结算申报,则无法拿回被扣缴的
所得。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所得之课税采量能原则,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应课税。所得低於课税标准、无纳税
能力者缴税,是税制的不公;养家活口尚且不足的所得被课税、无法退回,是税制的不仁
不义。
每年五月的报税期间,应办理结算申报者,必须於期限内完成前一年度所得税之结算申报
;全户全年综合所得总额若达到课税标准而未办理结算申报,税捐稽徵机关除发单补徵外
,还可依情节轻重程度,按补徵税款加处3倍以下的罚锾。
若所得总额低於课税标准,由於应纳税额为零,虽未办理结算申报,也不会被补徵或处罚
。但此其中却有「玄机」:即使应纳税额为零,但因未办理结算申报,还是有可能缴了税
。
「扣缴制度」是所得税极为重要的机制。「扣缴」是在所得发生时,责成所得之给付人(
扣缴单位,例如,公司)於所得发生之处所,将所得人应纳之所得税预先扣下,向国库缴
交;换言之,钱根本还没进个人的口袋,政府已经拿走一部分。
此一「霸道」的设计,一方面可使税捐稽徵机关充分掌握税源及课税资料、减轻稽徵行政
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使国库即时取得收入,不会只在每年一度之结算申报时,才有所得税
收入库,便於资金调度。对於纳税义务人而言,由於在所得发生当下,已逐笔扣缴税款,
结算申报时,较无一次纳税的财务压力。
然扣缴单位并不知所得人全年应纳税额为何,因此,税法订有各类所得扣缴规定,扣缴单
位根据各规定办理扣缴。
对於须办理结算申报之居住者(一般以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判断),经由
结算申报程序,可以弄清楚究竟过去一年赚多少所得、被扣缴了多少。如结算申报之应纳
税额小於被扣缴税额,可退回差额;反之,则应补足扣缴不足数。对於非居住者,所得一
旦扣缴即「完税」,并没有後续多退少补的结算申报。
扣缴制度有其必要性,但也可能过於「霸道」,而导致税制的不公、不仁与不义。原因在
於: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只要有扣缴税额,即使所得未达课税标准、应纳税额为零之低所
得者,若未办理结算申报,则无法拿回被扣缴之所得。
这种情形发生在外籍移工的薪资尤其严重。离乡背井来台工作,赚取基本工资之产业移工
或社福移工,所得本来就低,若考量其家计负担,根据我国税法所计算之应纳税额大抵皆
会是零。但若薪资有被雇主扣缴,则有可能因为未在次年(或结算申报前离境时)办理结
算申报,而白白牺牲了权益。
此外,扣缴单位未必知道外籍移工是否为居住者、或担心移工未在一年度待满183天,为
求「保险」起见,实务上有扣缴单位,一概根据对非居住者薪资扣缴规定,按每月给付金
额扣缴6%。移工在不了解、没有时间了解或没有管道了解我国税法规定下,根本无法主张
自身之权益。
更有甚者,过往曾传出外籍移工被要求签署「代领退税授权书」、由雇主或是仲介领取国
税局的退税支票,却遭侵占退税款项之情事。
由於扣缴单位必须申报每一笔给付的所得,税捐稽徵机关对於每一笔扣缴税款一清二楚,
只消与结算申报纪录核对,即可得知被扣缴所得是否申请退税;怎麽可以长久漠视不需缴
税之低所得者或外籍移工,只因未办理结算申报,而无法取回被扣之所得?
政府在为企业提供各种租税诱因、企业是否适用既有租税优惠、企业能否申请退税……投
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各种法规的订定以及制度的宣传与辅导;是不是也应该花对等
的心思,保障「社会最底层」的低所得者与外籍移工的基本租税权益?
近年来,赋税署与各国税局不断提倡「爱心办税」的理念。个人未办理结算申报,若有应
纳未缴税款,税捐稽徵机关必然发单补徵并处罚;但若有应退扣缴税款,却绝对不会通知
退税,此一对比岂不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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