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bechia ()
看板tax
标题[问题] 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问题
时间Sat Aug 13 13:50:07 2016
关於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基本上写得已经够清楚,
但近来我们公司有一个案例,有些疑问:
国外A公司透过国外B部落客,在一些网站平台上刊登广告资讯及联络连结
(该网站平台,台湾也能看到,且A公司锁定的客群之一就是台湾人,刊登的资讯有中文版)
如果有使用者透过此连结进行连络,该A公司要支付佣金给B部落客,
而我们公司的角色就是A与B之间的中继连络者。
每个月会结算佣金金额,付款给B部落客,但付款会交由我们公司代付,
付款後,我们公司再连同付款金额与汇款手续费向A公司请款,最後A公司在付款给我们。
这个过程,我们公司没有赚取任何的差额利润,纯粹代付。
请问上述,国外B部落客的所得,是否会被认定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
也就是说,我们公司在代付款的时候,是否需要扣缴20%的税金?
然而,针对此笔费用,我们向A公司请款的金额是否要开立发票另加5%营业税?
以上诚心请教,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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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dey40: 非亲非故,你们公司不赚利润却帮人家转钱? 很难令人相信.. 08/13 23:51
2F:推 o1579o: 我有案例跟你的类似的,代收代付是有开发票的,但我的B是 08/15 07:20
3F:→ o1579o: 子公司不是个人,所以扣缴的部分不知道。可以打去问国税 08/15 07:20
4F:→ o1579o: 局比较快 08/15 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