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yomiffy (yoyo)
看板tax
标题[问题] 佣金所得漏申报问题
时间Thu May 15 21:23:34 2014
想请问版上税务达人,
前几年长辈A跟友人E介绍他人买卖土地(卖方B,买方C,办妥移转登记),
获得了一笔仲介费收入,
但实际开支票给付仲介费给长辈A的是公司D,
因长辈A也认识公司D老板,当时也没多想,
公司D跟他说介绍人仲介费为契约金额1%,
此外为了让介绍人A,E不用报税,所以他们预扣仲介费的5%,
支票开给长辈A,长辈A再领现金跟他朋友E平分。
因公司D当初这样告知,隔年报税时,长辈A就没申报这笔收入,
且因当年度长辈A无工作,其他收入也很低,就让A的子女申报抚养。
最近因为要报税看资料,才发现这应该是算要申报执行业务所得吧?
想请问版上税务达人们以下疑问:
1.长辈A的情况可以补申报 执行业务所得,
用一般经纪人的标准扣除20%的成本费用吗?
2.因长辈A当年度未满60,且补申报此收入会超过个人免税标准,
应该不能让长辈A的子女申报抚养,而该与配偶合并申报,
所以子女跟配偶的申报资料都要申请更正?
3.(1)公司D预扣仲介费5%,及(2)长辈A将仲介费领现金跟朋友E平分,
完全没有任何证明文件(A、E、公司D老板三人间彼此认识,就没注意这些细节~囧)
要怎麽证明才能让国税局认定(1)、(2)为事实呢?
跟朋友E平分仲介费的部份,E愿意证明,那补切结书有用吗?
(每人实收仲介费是比25万少一些些,如果无法证明就只能全算到长辈A头上吗?)
4.长辈A及友人E介绍的买卖双房应为B跟C,但是给付仲介费给A、E的却是公司D,
这样好像怪怪的,但是又不懂会不会有什麽问题..
5.若长辈A的子女跟配偶该年度所得申报都需要更正,
可委托他人申请更正吗?(一人在国外,一人目前不在户籍地县市)
以上问题有点多,希望有遇过类似情况的税务达人们能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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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7.1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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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oyomiffy (114.27.114.75), 05/15/2014 21:27:20
1F:推 adey40:被抓到了? 05/16 08:16
2F:→ yoyomiffy:公司D好像被查,要长辈签什麽文件证明公司给付仲介费+ 05/16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