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ikuo (逸容)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报税软体下载的收入资料是完整的吗?
时间Tue Apr 29 21:49:53 2014
※ 引述《clipo (clipo)》之铭言:
: 已经用报税软体下载了去年的所得资料
: 因为我有多个银行帐户,跟一些股票利息所得,还有杂七杂八的
: 想请问只要按照软体下载的收入去报税就可以了吗?
: 会不会有漏掉的,导致以後被查到,反而被认为逃漏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40
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
第 3 条
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一百十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纳税义务人依规定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或稽徵机关查询课税年度所
得及扣除额资料,并凭以於法定结算申报期间内透过网际网路办理结
算申报,其经调查核定短漏报之课税所得,属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或
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
二、纳税义务人采用稽徵机关提供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作业,
并依规定於法定结算申报期间内完成结算申报,其经调查核定短漏报
之课税所得,属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资料。
三、纳税义务人於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购买之农地,因土
地法第三十条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义登记,於八十九年一月
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该农地登记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登记请求权,
而将土地移转於第三人所获取之所得。
四、纳税义务人未申报或短漏报之所得不属前三款规定情形,而其经调查
核定有依规定应课税之所得额在新台币二十五万元以下或其所漏税额
在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且无下列情事之一:
(一)夫妻所得分开申报逃漏所得税。
(二)虚报免税额或扣除额。
(三)以他人名义分散所得。
前项第一款规定自九十五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适用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9.250.216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ax/M.1398779396.A.6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