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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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代父缴税 发现非亲生…要不回钱
时间Wed Apr 11 00:25:29 2012
新闻连结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17500.shtml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邱瑞杰/连线报导】
2012.04.10 04:23 pm
卅五岁曹姓男子数年前代缴「父亲」生前积欠的两百多万元所得税,
後来发现不是父亲所生,提认领无效诉讼後,申请退回代缴的税款,
但南区国税局不同意;他打官司一度胜诉,国税局上诉後,最高行
政法院认为,若没超过「父亲」遗产总额,就不能再要回来。
曹姓男子得知兴讼受挫,无奈地说,会继续在法庭上争取公道。他
表示,爸爸多年前过世时,读大二的他和妈妈、姊姊及还在读高中
的弟弟,共同继承爸爸生前未缴的所得税等「债务」,遭限制出境,
他为了要出国进修,筹钱缴清269万元税款,当兵时发现「爸爸的
血型AB型,妈妈O型,我怎麽会是O型?」他询问妈妈才知道不是已
故爸爸的亲生子。
他希望透过司法程序拿回代缴的税款,照顾家人生活。他说,爸爸
过世时,弟弟年纪还小,依现行法律不用继承债务,如果他也胜诉,
继承人只剩他姊姊和妈妈,姊姊住国外,妈妈已背负其他债务,遭
政府强制执行对生活影响较小。
曹姓男子六岁时经「父亲」认领,1998年十一岁时「父亲」过世时
欠了一些税款,经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催缴,曹於2006年缴清。
曹後来得知生父另有其人,以母亲等人为被告,提起「认领无效」
之诉。曹母为此十分难过,她向法官说,与前夫结婚时未办户籍登
记,前夫过世後,遇上有人不嫌弃她,娶她并认领她和前夫所生的
小孩,没想到儿子提「认领无效」之诉,令她难承受。
由於调查局监定,曹与「弟弟」不可能为同父系血缘关系,法院判
决曹父的认领无效。曹凭着「认领无效」判决向南区国税局主张,
他误以为是继承人而缴纳欠税,如今证明他不是继承人,应返还
「不当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曹与「父亲」的亲子关系因认领无效而自
始消灭,南区国税局收受的税款应返还。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曹
父死後,继承人应该在曹父遗产范围内代缴纳其生前欠税,曹代缴
金额如果超过遗产总额,才可追讨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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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高雄高行 100 诉 389, 最高行 101 判 279
这是个税法判决评释的好对象, 小弟还没有时间仔细想,
目前粗浅的看法是:
1. 照最高行政法院的见解, 能不能主张:
缴税的钱是原告赚的应该要退, 如果缴税的钱是来自
遗产就不能退。
(所以本案应废弃发回高高行?)
2. 照小弟 (算哪根葱啊?) 的看法:
只要能证综所税的确是原告代缴的,就应该要退;
至於原告有没有继承遗产,那是其他继承人跟原告
之间的法律问题,跟缴税无关。
理由在於: 如果认领无效之诉确定後之效力是溯及
无效, 则原告基於代缴义务人之身分所缴之税款会
变成没有义务而代缴, 因而构成公法上不当得利。
但是如果这样判, 这笔综所税会逾徵收期间而注销。
3. 最高行这样判, 原告只能去找其他继承人以不当得
利请求返还这笔税款, 相当於把国家收不到税的风
险转嫁给原告。
4. 报导有说原告因为这笔欠税而被限制出境, 但是判
决里面好像都没提到这件事, 只有提到移送行政执
行处执行, 不知道行政执行处是不是依行政执行法
第 17 条限制出境, 税捐稽徵法第 25 条限制出境
的对象可以及於代缴义务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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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212.15
1F:推 goodbye:不然他继承遗产却不用继承债务对吗? 04/19 17:27
2F:→ hippotsai:原告能继承遗产吗? 04/19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