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bob (无限挂网模式开启~)
看板tax
标题[问题] 身心残障特别扣除额
时间Sun May 4 00:44:50 2008
有个小问题想请问一下各位
1.如果纳税义务人有扶养亲属之事实,就可以申报免税额度,每扶养一人就有77,000元
的免税额。若是纳税义务人、配偶、直属亲属已经年满70岁〔民国26年次以前(含26年
次)出生〕,免税额度将提高到115,500元。
2.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暨受其扶养亲属为残障者(须检附残障手册影本或身心障碍手册
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之病人(须检附专科医生的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
影本),每人可减除77000元。
以上面规定为前提 + 我父亲已满 60 岁且领有身心障碍手册
这样我父亲报税可使用规定1 减除77000元
另外我自己报税申报扶养家父可使用规定1+规定2 减除77000*2=154000元
请问这样是正确的吗 ??
※ 编辑: flybob 来自: 61.62.242.224 (05/04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