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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政院修法 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一律课税10%
时间Wed Mar 19 16:44:22 2008
政院修法 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一律课税10%
(中央社记者吴素柔、温贵香台北十九日电)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明定各类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税
率,一律以百分之十课徵,但个人部分采分离课税方式,营利事业则并入营利事
业所得额课税。修正草案获院会通过後,将送立法院审议。
财政部表示,历年来市场对债券、票券的卖出及买回,视为个别买卖,导致
投资人从事附条件交易的价差视为证券交易所得而免税。
财政部说,为维护租税公平,兼顾金融市场发展与稽徵作业简便,此次修法
有关个人以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及证券化商品从事附条件交
易的利息所得,规定按百分之十扣缴率扣缴税款分离课税。
至於营利事业所得部分,明定营利事业持有各种短期票券及证券化商品取得
的利息所得,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另外,基於兼顾金融市场健全发展及金融商品税负衡平,个人与证券商或银
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认属其他所得,与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都
按百分之十扣缴率扣缴税款分离课税。
财政部并表示,现行不论加徵的营利事业所得税有无适用投资抵减,都按获
配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扣缴税款计算基础,造成国库补贴国外
投资人情况;因此,此次也修正为应按获配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实际缴纳百分之
十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作为计算基础,以符两税合一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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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62.9
1F:→ dyman:表示以後买商品要多跟理专ㄟ1%手续费 让他课税才划算吗..@@ 03/19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