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doom (待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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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购屋利息申请资格问题
时间Sun May 6 17:26:15 2007
现行规定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的规定如下:
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应符合下列各要件:
A.房屋登记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B.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94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以户口名簿影本为证),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C.取具94年度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单据正本。
D.如属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可列报。
二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目前面临到的状况是...
1.95年度结婚,选择夫妻"分开"申报
2.房屋登记为本人
3.只有配偶设籍在该房屋
请问,这种情形的话,本人可否将购屋借款利息列为扣除额?
先感谢善心人士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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