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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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医药费列举扣除额是否包括挂号费
时间Wed May 2 01:55:06 2007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31082&ctNode=10912
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如采列举扣除,则其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的医药费及
生育费用(
含挂号费及部分负担),只要是付给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
所,都可以凭医院、诊所出具的费用收据列报,没有金额的限制。所以,就医或生育时
,别忘了向合於规定的医院、诊所索取收据,妥善保存。
财政部另外再列举了一些可以列报的医药及生育费用项目,例如:
1、因身体残障所装配的助听器、义肢、轮椅等各项支出,可凭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统
一发票或收据,全数列报扣除。
2、因牙病必须做镶牙、假牙或齿列矫正的医疗费及器材费,也可以凭医师或医院所出具
的诊断证明及收据,列报扣除。不过,如果是因美容目的而为之支出,因非属医疗性
质,其医药费就不可以申报扣除。
3、付给护理之家机构及居家护理机构之费用,其属依法立案之公立单位或与全民健康保
险具有特约关系者,可检附该机构出具之收费收据及医师诊断证明书,申报列举扣除。
4、给付公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设置救护车机构,因救护车执行勤务,依紧急医疗救
护法规定收取之费用,可凭该机构挚发之收款凭证申报列举扣除。
5、因病在国外就医,只要能检附国外公立医院或国外财团法人组织的医院或公私立大学
附设医院出具的证明,就可列报扣除。但其往返之交通费、旅费等,因非属医药费性
质,不得扣除。
如果医药及生育费的收据凭证已缴交服务机关者,需检附经其服务机关证明之该项收
据影本;如果收据正本遗失了,可凭原医院、诊所开立之收据存根联影本,并由该单位注
明「影本与原本无异」之字样及盖章後之证明,申报列举扣除。财政部提醒纳税人,平时
应妥善保存医药费用收据,以利所得税申报。
※ 引述《randoom (待嫁)》之铭言:
: 请教一下
: 诊所开的收据里
: 例如:健保部分负担50元,挂号费150元,实收金额200元
: 那麽我应该列举多少钱的扣除额呢?
: 先谢谢善心人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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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andoom:谢谢您的解惑^^ 05/02 20:09